英美判决手册简介及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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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判决书的种类:将法院判决结果,以文字记载成为书面司法文书,这种书面司法文书称为“判决书(Reports )” ,判决后的案件一般通称为“案例(Case)”。判决书的种类有两种,一为官方判决书(OfficialReport ):法院将判决结果印成书面判决。一为非官方判决书(UnofficialReport ):由 民间出版商将判决整理后出版成册,内容除了判决内容外,书商请专家整理并加上与本案有关的注 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参考价值大于官方判决书。官方判决书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UnitedStatesReports ” (简称U.S.);各州最高法院也会出版判决集,

2、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Michiga nReports ”(简称“Mich. ”);有些州第二审法院也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二审法院判决集,称为“MichiganAppealsReports ” (简称 “Mich.App. ”)。判决书的结构一般正式的判决书中会列出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及审判法官的姓名。从出现法官姓名以下的文字 为本案的判决内容。不过有时候,判决书中出现 “PerCuriam” ,指全体法官一致的判决结果,以 法院的意见代替某个法官的姓名,其目的为避免政治上或社会上的不良作用, 由法官全体对审判负 责。有时也用“MemorandumOpinion Memorandu

3、mbyCoUrt表示。这些名称以下出现的内容就是判 决的内容。我们藉由西方图书公司出版的判决书结构来说明判决书包括的内容。开头(CaptionofOpinion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原告是 Pla in tiff;被告是Defe nda nt ;上诉人是Appella nt ;被上诉人是Respondent)。EloyceDeshotelv.TheAtchison ,Topeka&SantaFeRailwayCompany,andWilliamFloyd 表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亦称为案名;审判的法院(用“InBanc”表示法院全体法官出席作成的判 决)、审级(SupremeCourtofC

4、alifornia )及案件作成判决的日期(July31 ,1958.)。接着是出版 公司刊登出对于本案全案事实与审理摘要与判决结果(录入确定原判决为affirmed ),称为“主旨查询索引” (KeyTopic)(例如以Damages115K3表示)。记载双方当事人律师姓名后,以下就是法 院正式的判决书(Op in io noftheCourt )。| J每一判决皆有案号(Citation ),案号可显示出本判决可由哪一本书的第几页可以找到。本案判决 之案号说明如下:案件名称+官方判决案号+非官方判决书案号+判决日期EloyceDeshotelv.TheAtchison ,Topeka&Sa

5、ntaFeRailwayCompany,andWilliamFloyd+50 (页数)Cal (加州).2d (最高法院判决第2版) 644 (页数)+328P.2d449+1958判决书内容的格式1. 事实(Facts ):指民事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产生争执的原因;刑事案件中,检察官 起诉被告的理由。2. 问题争点(Issues ):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或法律的看法有何不同的意见。一个案件中发生的 争点通常不只一个,争点之间常存有逻辑推理的关系。例如一个侵权行为案件,侵权行为成立的要 件为被告有故意或过失之侵权行为,原告遭受损害,而且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讨论案件争点时

6、,如果确定原告受到损害,即应考虑被告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判断标准为何;以确页脚内容精心整理定被告行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再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3. 原告的主张:指对原告有利的论点,原告自行向法院提出。4. 被告的主张:指对被告有利的论点,被告自行向法院提出。5. 诉讼过程:本案法院以前经历的审理过程及其诉讼程序。6. 可适用的法律:一个案件的争点分为对于事实的争点及法律争点两部分。所谓可使用的法律是指有可能规范案件中争点的所有法律, 以及这些法律如何解释,应给予如何评价等。原则上陪审团解 决事实的真伪是什么,法院解决法律主张不同的冋题。法院院决定本案中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及具

7、体条文,或是引用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也可以引用不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内容,成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法院也可以引用学术论着、统计数字、社会现象、社会需要与价值判断等因素,配合社会脉动解决争议。7. 理由:法律只是一种抽象的标准,实际将法律带入事实中的适用,以判断何者胜诉,其实是非常 困难的工作。在理由中必须说明,为何适用某种法律,或是为何适用某种案例,法院决定的标准是 什么等。片kr / 8. 结论:对于双方当时人争议问题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法律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时,争点的答案就是法院的结论。9. 判决:统一案件经上诉后,对前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指示。例如,前一审法院原告胜诉,而本案法院认为被告胜

8、诉,本审法官就可以作出推翻前判决自为重新判决的指示(Reversea ndRema nd;或是撤销前判决发回重审的指示(ReverseandforaNewTrial );或是命令必须依照本审法院指示标 准发回重审(Itissoordered )。jf r iI上述几个部分只是大略说明,一个英美判决书可能具有的内容,一般不超出这9个部分,但不是每一个案例都包括全部9个内容,顺序也不是全然如此。读者阅读英美判决书时,可以尝试着将上面列出的9个要点,带入判决书内检验,看着哪一部分是本案事实、哪一段落是原告主张,其实有时同一段落可能包含许多要点,不一定能清楚地划分,所以在阅读时,特别注意判决书文句中的

9、转折字词,如however,but,whatsoever等用语,比较容易掌握法院判断本案的主旨,帮助阅读英美法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 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 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 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 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

10、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页脚内容精心整理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 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 ATM

11、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 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出示 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某、卢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 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一、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

12、准备交给单位领导。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 有责任。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由如下:1、被告人许霆只记得其银行 卡内有170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证实其帐户余额为 176.97元的证据只有银行出具的帐户流 水清单,无其他证据印证。2、帐户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次序有误。3、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为何出 现错误、出现何种错误不明确。因此,本案无法得出许霆帐户口只有176.97元及其每取款1000元帐户仅扣1元的必然结论。二、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现由如 下;1、许霆以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

13、 其行为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许霆取款是经柜员机同意后支付的,其行为是正当、合法和被 授权的交易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构成盗窃罪。2、许霆通过柜员机正常操作取款,在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上都没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属于盗窃金融构。3、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自动柜员机错误程序的引诱下产生,有偶然性;自动 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概率极低,因而许霆的行为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本案受害单位的损失已得 到赔偿,许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着轻微;现有刑法未对本案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行为作出明确的 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4、许霆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

14、得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财产的返还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 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 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 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 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 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

15、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 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 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帐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 表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另查明,2006年4月21日17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

16、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4月22日、23日是双休日。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机进行例行 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 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 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款 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 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 1000元,但持卡人帐实际扣款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陈述,证实: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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