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巡查制度(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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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一、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

2、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提高日常监管规范化程度(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

3、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八)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4、三、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场监管水平(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十)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日常信息;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

5、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十一)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及时收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信息。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效能(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

6、与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_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_,遵循“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同时,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食品抽样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方面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

7、信息”。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落实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建立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充分利用巡查监管情况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场巡查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市场巡查监管情况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巡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十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当地人民群众生

8、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申(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处理情况应当记录、保存。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

9、理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二)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全方位监管职能,规范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场巡查原则1、坚持依法巡查的原则;2、坚持效率、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互相制约原则;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廉洁原则;4、施行目标管理、属地管理、责任追究、普遍巡查原则;5、坚持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6、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市场巡查范围工商所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个体工商户、中

10、介机构。包括各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除外)、商品流通企业、各种服务行业;各类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商业活动集中区域;各类展销活动;适宜利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各类经营活动。第四条市场巡查内容(一)检查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资格1、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2、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3、使用的公章、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4、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5、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6、是否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是否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8、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以

11、及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注册文件的行为。(二)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1、是否未取得专项审批而擅自从事该项经营;专项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2、是否超越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4、抽查检验商品,看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数量不足,掺杂掺假商品的行为;5、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三)检查经营者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1、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填写是否规范

12、、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2、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3、农资、化学危险品、食品经营者是否索证索票存档备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发票等售货凭证;4、个体工商户是否少交、漏交、未交工商管理费。(四)检查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责任的情况1、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农村集市的主办单位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所办市场内部安全、卫生及商品质量管理等相应制度的职责。2、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职责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3、房屋和柜台租赁有关手续是否健全。(五)完成上

13、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第五条市场巡查方式(一)工商所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本着整合执法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实行“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巡查模式。形成适合本所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相结合的市场巡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管。(二)市场巡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进行。由工商所长根据辖区内市场主体的数量,有形市场的多少和经济结构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形式、标准、次数及应达到的效果。专项检查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情况进行。(三)市场巡查应与管理和解决消费者申

14、诉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受理时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受理_日内必须解决。重大申投诉举报案件,要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四)对查验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所长同意后,可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五)对巡查中发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工商巡查人员应根据县工商局明确规定属工商所可以作出的具体行为,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警示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可以报请县局或移交其他有关

15、执法单位处理。第六条对市场巡查人员的要求(一)市场巡查活动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完成。市场巡查人员必须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市场巡查的职责。(二)市场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负责地向经营主体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办理相关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帮助经营者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指导,体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三)巡查人员要按规定着装。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四)巡查中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文

16、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五)及时填写市场巡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认可,巡查人员当场签字。(六)不得干扰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巡查过程中在辖区市场内购物。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第七条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工商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意见箱,在政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执法人员姓名、职责,接受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第八条责任追究(一)工商所长要及时检查巡查人员是否脱岗,随时抽查巡查人员的市场巡查记录,防止市场巡查流于形式,克服坐而不巡、巡而不查、查而不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的现象,并将市场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依据。(二)县局监察机构对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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