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集体户口管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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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集体户口管理制度(2篇) 书目 第1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2篇集体户口管理规定方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就读我院学制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簿(经家长同意学生户口可不迁入我院)。迁入的时间,在入学当年的十月前学生向保卫处交完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应与户口相吻合,户口迁移证上必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注明身份证编号及办证与否。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二、已办理进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费、入户照像费及身份证照像费,由学生负担。 三、户口迁入我校并年满16

2、周岁的学生,均应办理学院当地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的,于年满16周岁的当年办理,交办证费20元。要妥当保管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的应刚好申请补办,交办证费40元。 四、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的手续办理。依据市计委、市教委批准的毕业生派遗安排、于毕业的当年将学生户口迁往安排规定的相关部门。毕业生必需于毕业当年的十月底前,在学院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逾期未领取者,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落户地单位或公安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交招就处、保卫处备案。毕业生的户口原则上迁往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局。 六、学生就读期间中途退学、转学等,应刚好向保卫

3、处申请并办理户迁出手续,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费用由学生本人担当。不刚好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的后果自负。 集体户口管理规定方法 为了规范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工作,精确驾驭部集体户口人员的信息,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集体户口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如下 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 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供应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 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 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加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4、、集体户口迁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必需同时满意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需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安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意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供应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诞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缘由精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5、 现居住状况证明,依据申请人实际状况供应。 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全部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借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富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看法、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 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1)“居民身份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4)“就业报到证”; (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

6、常住人口登记卡”; (6)外省市或户口在原籍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3. 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 (1)现居住状况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3)。 4.留学生回国安排工作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

7、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教化部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5)教化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4)。 5.博士后进站 (1)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3)“调动人员状况表”; (4)“常住人口登记卡”;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5); (6)入户后不准市内迁移。 6. 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

8、绍信”; (5)“调动人员状况表”;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6)。 7.军转干部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中心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排通知”; (2)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 (3)部人事司开具的“自然状况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7)。 8.集体户口报诞生 (1)现居住状况证明; (2)国家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诞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婴儿母亲、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8)。 (三)不适用范围 满意基本条件,但

9、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1.集体户口未挂靠在部机关的其他部在京直属单位员工; 2.申请人为我部集体户口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新生儿或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干部调京、解决两地分居或军转安置获准随迁的除外);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离婚失去产权房的;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家庭户或已随父母在异地登记户口的; 5.现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口。 三、集体户口迁出条件 集体户口人员出现以下状况时原则上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符合户口迁出手续而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将停止为其办理与户口相关的全部业务。 1.在北京市有产权房或配偶、其他亲属有产权房可以挂靠入户; 2

10、.本单位已应向属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立户手续; 3.调出本单位或辞职; 4.落户集体户口满五年; 5.违反安排生育相关政策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集体户口卡的管理 1.办结落户手续后,刚好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下简称户口卡)交部机关管理人员收存。 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户口卡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如需借用户口卡,需凭有效证件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借用单位、时间及事由等,由本人签字和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借出。 3.户口卡借用时间每次不超过30天,如需超期借用户口卡的应说明缘由,用后须刚好归还,未刚好归还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借用者本人负责。 4.户口卡借出期间,要妥当保管,不得涂改内容,不得转让出借,不得在户口卡上做任何记载。 5.如需运用集体户口首页,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9),说明缘由,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并注明用途及有效期后,方可供应。 6.如户口卡(或居民身份证)丢失,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10)说明缘由,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补办。 五、本方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安机关有关户籍政策及部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方法由部机关服务局负责说明。 七、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23年5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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