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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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在推广科技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部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时效性原则。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审查与修订。(二)科学性原则。交通

2、运输地方标准必须满足技术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三)一致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一)先进、成熟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二)未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三)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通过编制地方标准可以使之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二)技术成熟度和先进性缺乏; (三)不属于技术要求

3、,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系列研究,及时开展集成创新,形成成套技术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编制指南;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组织编制制(修)订建议计划,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对确需编制而无人申报的项目,通过委托或招投标方式实施编制;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复审;监督检查地方标准的实施。第八条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

4、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第九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教学院所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根据编制指南,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第十条 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申请时,应说明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并提交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和标准草案要点。强制性地方标准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和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受理申报后,厅科

5、技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地方标准建议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日期为2月15日。第十二条 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浙江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任务书,厅给予标准编制主导单位一定的经费补助。第三章 标准的起草第十三条 在省交通运输厅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申报单位(编制主导单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一)在充分调查、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及

6、起草组成员、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工作内容;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的主要差异情况;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4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6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7贯彻实施的相关建议; 8强制实施或推荐实施的建议和理由;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二)落实标准起草配套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三)采取会议形式或书面形式,就“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征求各方意见,涉及重大或者特

7、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强制性标准应在浙江省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修改后形成的“标准送审稿”(含电子版本)应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交通运输厅,由厅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提交标准编制说明(含电子版本)、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标准审查申请报告及审查会建议专家名单。(四)协助做好标准审查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第十四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

8、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第十五条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内容、完成时间或终止项目,由起草单位书面报厅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批准、发布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标准送审稿”的审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报厅审核后,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提交“标准报批稿”时应附下列材料:(一)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二)标准报批稿(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本;

9、(三)标准编制说明(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审定会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第五章 标准的宣贯、实施第十八条 标准发布后,省交通运输厅将及时发文并督促实施。第十九条 标准的宣贯、培训、咨询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编制主导单位承办。各相关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各自职责、业务,主动地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第二十条 标准编制主导单位应在发布一个月内,按照GB/T 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印制标准。第二十一条 标准编制主导单位应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价,并及时上报。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修订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科技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颁发实施后,地方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应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并形成复审结论,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 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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