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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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 号颁布。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 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此前,高等学校的学 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至60年 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 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 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 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 13日颁布了高等学

2、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 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通过 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 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 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从某 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20 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 设时期。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 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

3、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 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 文件。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 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 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 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这些规章制度的颁行,在系统规 范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建立和维护高等学校良好的教学 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 全面发展,起到

4、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15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 的历史性变化。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的巨 大发展,对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二,近年来教育事业蓬勃 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迈入“大众化”高等教育的 历史阶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 育毛入学率达到19%,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 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 的课题。第三,学生群体特征也在变化。当代大学生都是1980 年后出生的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所概括的:主流积极、健 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 些大学

5、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 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对他们的教 育管理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第四,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 与不断完善,公众和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管理 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对原规定的修订是时代发 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 择。修改规定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制度创新工程。因此, 在修改规定时,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将决定着修 改工作的成败。为此,教育部在学习、调研和

6、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并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 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修改规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一)育人为本,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工作,育人为本。 修改规定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教育 功能,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制度育人等形式,促进学生的全 面发展;在于充分体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管理原则;在于 总结和吸收近年来成功的教育教学改革基本经验和借鉴国外先 进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并使之制度化,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个性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和空间。(二)依法建章,推进管理制度法制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完善社会主义

7、法治 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规定,应当坚持并遵 循“依法治教、依法建章、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对具体形 式、内容和情形的规定中,充分体现严格依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 建章立制;充分体现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上位法的承接性;充分体现出在新形势下对上位法的细化、深化和发展。(三)规范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益。当前,我国普通高等 学校和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研机构达2000余所,在校生已 逾1400万人,办学形式也是多元化。在此形势下,规范管理行 为,提高管理质量、水平和效益,尤显重要。因此,在具体规定 中,应当明确政府和学校的

8、管理职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 行更加注重宏观、间接、法制的宏观管理,给学校以更大的学生 管理自主权;应当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和创新,规范管理的内容和 程序。(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内容和体系。没有监督的管理,将 导致管理的无序和无效。学校是公共事业单位,学校的管理权是 一种公权,在给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 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既要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 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规 定内容和构建体系时,应当明确规定和规范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学校制度的公示和备案制度等。三新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和制度创新点是:第一,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9、的原则,强化了 高校育人功能和理想信念教育与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 成才中的作用。首先在总则中增写了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 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在总则 中还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 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 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在具体规定中增 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 损大学生形

10、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 求;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其 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第二,新规定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上升为 规章,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 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如针对近些年一些学校学 科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针对一些学校校内 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写了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 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增写了“学生可 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由

11、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第三,新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冶校、维护学生合法权 益的新规则。一是明确了学生权利与义务。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 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6项权利和应当履 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依 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二是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 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 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等。例如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 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规定,增加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 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开除其学籍等

12、规定。这些规定将有 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三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新规定贯彻正当程 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 权限、条件、时限以及送达等程序义务,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 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 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 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 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四是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 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 当的情况下

13、,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对此,新规定 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体现了 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如规定“学校在对学 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 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二“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 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

14、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 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 大意义。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 范围之内。五是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如取消 了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 姻登记条例执行。此外,新规定更加体现了 “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了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 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或者 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对受“开除学籍”处 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

15、,等等。第四,新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了高 校依法办学自主权。新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 自主权基础上,给予高校更多管理学生的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 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 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总括全文,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 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放权的主 要方面有:学习年限由高校自主确定,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 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授权学习 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由高校自主确定,明确提出“学生学期或者 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 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16、”、“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学生调整专业由高校 自主决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学生学籍由高 校自主管理,国家对于学生休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做出规 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 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在放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 权力进行监督的制度。新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 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要求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管理规定向学生公告,并向教 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制定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等规定,但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 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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