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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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监督规定2.1 主题内容和目的为规范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安全生产(施工。下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的事实,依据原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2.2 适用范围2.2.1 本规定仅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期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2.2.2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公司全体员工。2.2.3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理单位及承包商。2.3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机

2、构2.3.1项目公司成立以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总经理任主任,项目总监理师、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任副主任、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出任安委会委员的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指示精神、落实各项制度、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和开展重大活动负责。2.3.2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监理公司各专业专责工程师参加的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与监督体系。2.3.3 施工现场的各主要施工承包商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工地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3、安监人员应不少于3人以上配备。2.3.8三十人以上的施工队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队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监督机构。2.3.9安全监督部门应完善宣传教育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工具,如:交通工具、录音、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等。2.3.10各施工承包商必须 建立以“三不伤害”为基础的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地,工地保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2.4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机构职责2.4.1 监督所属企业各级人员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2.4.2监督涉及

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并限期解决,并向有关领导报告。2.4.3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地执行情况;依法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2.4.4 监督本企业或承包商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协调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2.4.5 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除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错不放过)原

5、则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2.4.6 对安全文明施工做出突出贡献者提出给与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2.4.7 参与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2.5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人员2.5.1 专职安监人员的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2.5.1.1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2.5.1.2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5.1.3 熟悉本企业的施工过程和与安全施工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2.5.1.4 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2.5.1.5 身体健康。2.5.2 专职安监人员应

6、经上级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各单位安监机构负责人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不胜任的,安委会有建议撤换的权力。2.5.3 安监人员享受基建施工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2.5.4 安监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必要时出示证件。2.5.5 安监人员具有以下职权2.5.5.1 有权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区域、控制室等检查了解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2.5.5.2 有权制止“三违”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必要时照相、录像进行曝光。2.5.5.3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所属项目部或施工队的任何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2.5.5.4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2.5.6 安监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2.5.6.1 在施工现场、生产区域、控制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施工)秩序的义务。2.5.6.2 在制止“三违”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2.5.6.3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2.5.6.4 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2.5.6.5 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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