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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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和指导标准一、浙江省水法实施办法中的法定标准( 一 ) 大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 100 米的地带 ( 或以山头、 岗地脊线为界) , 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l00 米至 300 米的地带。大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 米至 100 米的地带。( 二 ) 钱塘江海塘 ( 闻家堰以下) 的临水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背水坡脚起 20 米以内的护塘地( 险工地段适当放宽 ) ;非临水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已划定的两侧护塘地。保护范围为护塘地以外5 米至 10 米的地带。 ?( 三 ) 浙

2、东海塘重要地段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迎水坡脚以外 50 米至100 米的地带、背水坡脚以外10 米至 20 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10 米至 20 米的地带。( 四)省级河段重要堤防的管理范围, 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5 米至 10米的护堤地( 险工地段适当放宽 ) 。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 米至 10 米的地带。二、省水利厅制定的指导标准( 一 ) 江河堤防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堤防的管理范围包括堤防及护堤地。钱塘江、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8 条河流的干流河段及其主要支流河段的堤防,自背水坡脚起5 至 10 米宽为护堤地的范围,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

3、;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 至1.0 米的地带。( 二 ) 浙东海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保护万亩以上耕地或重要城镇的海塘, 管理范围为海塘迎水坡脚起50至 100 米,背水坡脚起10 至 20 米;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 10 至 20 米。尚未达到标准的海塘,其管理范围的起点应以设计标准海塘断面的坡脚起算。( 三 ) 中型水库、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征用的土地和山丘地带。库区设计移民拆迁 线以下的范围,不得重新迁入和建房。水库大坝管理范围, 大坝两端不小于100 米的水平距离地带, 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 米至 300 米地带。大坝保

4、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 至 100 米的地带。其它建筑物,如隧洞进出口、溢洪道、水电站厂房、升压站等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大中型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大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 米至500 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 至 200 米地带。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 米至250 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 米至 100 米地带。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 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 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 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 米地带。管理范围以外如有影响水闸、泵站安全的爆破等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五 )5 万亩以上灌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干渠、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5 米为管理范围;不另设保护范围。( 六 ) 其它河道堤防、海塘,小型水库、水闸、堰坝、电站、泵站, 5 万亩以下灌区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以上有关条款的要求确定萁尺寸。平原地区无堤河道,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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