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推行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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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推行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经验做法 水、电、煤、气等行业和人民群众生活亲密相关,然而因为它们的独占地位,限制竞争、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不少地方频频上演。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继续深入开展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专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去年以来深入开展了专题执法行动。因为布署适当,执法行动主动,关键明确,有效地遏制了这些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蔓延。一、基础做法在此次专题行动中,本市工商机关关键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用户购置和使用其提供的或指定的商品,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强制她人接收其服务或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

2、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行动中,全市工商系统共依法查处了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企业无照从事保险代理及强制用户购置其提供的无须要商品案、临武县供排水企业强行向用户收取底度费案等不正当竞争案件6件,案值800余万元。我们的做法是:一是加强领导。市、县二级均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亲自抓、公平交易部门详细抓的反垄断执法专门工作班子。XX年4月,为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局有关继续深入开展反垄断专题执法工作的精神,本局快速召开了垄断行业专题整改工作会议,对整改的关键、范围、时间、要求均作了全方面的布署和安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查处关键,制订实施方案,并建立和落实了反垄断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二是大力宣传。为加大宣传力度,本

3、局继续在湖南公共频道、*日报、*电视台开设维权、消费前沿等专栏对反垄断执法的关键进行宣传报道,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市县两级工商部门全部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投诉站,通畅、拓展案件线索渠道。各地充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墙报、黑板报、口号横幅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引导新闻媒体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宣传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成绩,扩大社会影响,树立执法权威,并对依法查处的社会反应强烈、和人民群众生活亲密相关的经典的限制竞争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同时,本局确定了一批支柱企业或优势企业作为联络点,宣讲和交流反不正当竞争法,帮助企业利

4、用法律武器,进行正当有效的竞争。企业也将在市场拓展中发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反馈到工商部门,便相关违法行为得以阻止和查处。本局还和市纠风办联合召开公用企业、依法含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和消费者的座谈会,针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进行交流,不少企业主动整改,还请工商机关和消费者进行监督和回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开展培训。面对反垄断执法领域的不停拓展和执法对象的日益复杂,没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极难做好执法办案工作。为此,本局经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专题研论会、以会代训、以案说法”等多个形式,对全市公平交易系统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大力培训,深入学习研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并将相关

5、案例的办案经验立即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以点带面,深入提升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反垄断执法水平。本局专门邀请省局公平交易分局副局长严浩波和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序清来郴讲课,释疑解惑,使广大一线执法人员受益匪浅。四是查办大案。和民相关的垄断性公用企业一直是本局反垄断执法的关键。XX年3月17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反应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企业在未通知并取得用电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收取用电保险费。本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在两个多月的调查中,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用电户,*市物价局及资兴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资兴电力用电业务宣传资料,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资兴支企业供(用)电责任保险单,当事人划转保险金的

6、进帐单,当事人提供的用电责任保险金明细帐等大量证据的核查,最终查明,当事人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企业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未通知并取得用电户同意的情况下,于XX年11月开始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资兴支企业代理供用(电)责任保险业务,对其供电用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电0.01元/kwh、某她各类用电0.006元/kwh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并计入电价。截至XX年5月12日止,其共代收供(用)电责任保险费92万多元,尚余9万多元列入其它应付款用电责任保险账目。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要求,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本局依据群众提供的线索,顺藤

7、摸瓜,又分别对安仁县电力局和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企业永兴分企业无照从事保险代理及强制用户购置其提供的无须要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对两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工商部门还对临武县供排水企业自1987年以来,对单一用水户实施按底度数(15吨/月)标准收取水费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和处罚。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即使是法律和国家给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规章为法律依据,不过工商部门在查处中,也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依法查处难、调查取证难、处罚实施难,直接影响到工商部门执法的力度。一、依法查处难。工商部门在执法中普遍感到依

8、法查处难。一是执法主体不统一。即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部有严禁垄断行为的条款,但对执法主体却有不一样的要求,有权负责竞争吵法的机关达10多家。因为执法主体不统一,造成执法标准和尺度不一,执法效果、执法的严厉性受到影响,且分散了执法力量,造成责权脱节。二是法律责任不健全。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底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条款显著缺乏操作性,且法律条款高度抽象和概括。如对垄断的规制范围、领域相对狭窄和不详细,对经营者和公用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等,给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和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求了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等5种限制竞争行为,对滥

9、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其它限制竞争行为和经营者之间卡特尔协议等限制竞争行为未加以要求,造成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监管缺位。对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要求法律责任,执法机关难以查处这类限制竞争行为。处理力度弱,操作性差。伴随经济的发展,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难以起到遏制和震慑作用,处罚标准偏低,造成违法成本低,违法分子有恃无恐。二、调查取证难。在案件调查中,工商部门取证的难度很大。一是因为公用企业自恃其财力和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不予配合。有的公用企业在

10、工商部门对其涉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或拒绝接收问询调查,或推诿、拖延,不予理会,或拒绝提供相关的帐册等证据材料等等,不一而足。二是公用企业违法手段隐蔽、方法多样、情节更复杂。三是部分群众或消费者迫于公用企业的特殊地位,对其违法行为敢怒不敢言,当工商部门需要她们作证时,因惧怕打击报复,往往拒绝、退缩或翻供,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因为工商部门执法手段和强制手段缺失,尤其是对调查手段的要求单一和不明确,法律没有给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和案件相关的财物的强制方法,未要求检验中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实人不推行义务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致使调查取证举步维艰。三、处罚实施难。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是造成

11、现阶段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的根源,也是工商机关推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最大阻力。绝大部分公用企业全部和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通常全部属于较重大案件,处罚额度也较大,因为利益的驱动,在工商部门查处这类案件时,部分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往往会出来干预,给案件查处工作设置很多障碍,干扰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处罚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安仁县工商局曾对该县三家医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处罚,结果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下,只有一家实施到位。嘉禾县工商局对该县人民医院不正当竞争一案申请法院强制实施,不过在地方的干预下,除实施3万元罚款外,其他已实施到位的加处罚款24万元被责令退回给当

12、事人。三、应采取的对策针对工商部门在反垄断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必需要加大五个力度:一是要加大执法力度。要深入加大对行业垄断的整改,严厉查处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行为,主动利用行政提议或行政告诫等方法,努力阻止地方保护和地域封锁行为,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当代市场体系的建立。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在提升执法人员进入门槛的同时,经过多层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处于理论界的前沿,对技术性的知识和复杂的法律经济等问题,征求专业机构人士的意见,以保障执法公正,克服现在行政执法简单、表面化而实质上有失公允的现象,真正建立公平、公正的执法体

13、制。三是要加大立法力度。应在立法上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以工商机关为主,其它行业监管机关为辅的反垄断执法体制,统一执法权,改变现在这种多头执法、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体制。必需加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和完善的进程,立即出台一部立法层次高、专门、统一、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反垄断法,从法律上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查处。四是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主动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和了解。公用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建设,公用企业发生和反应的问题,一样会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工商机关在查处相关案件之时,要注意多向领导汇报,争取党、政和人大的支持。这么,不但能为执法办案发明良好的外部环境,还能避免“恶人先告状”。五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停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广泛宣传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成绩,深入提升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在查处公用企业涉嫌限制竞争行为时,还应该做好普法教育和依法规范的工作,并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公用企业配合调查,推行处罚决定,并切实加以整改。“战斗正未有穷期,老谱将不停地袭用。”反垄断执法任重道远,我们仍需极大地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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