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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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民事侵权案例分析】张显诽谤药家鑫为“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侵犯了“死者荣誉”,亦侵犯了“生者荣誉 权”。也就是说, 作为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张显侵犯“死者(药家鑫)荣誉”为理由之一 起诉张显侵犯自身荣誉权是合理 合法的。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 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 10月 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 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 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 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 2011年 8月 4日,药 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

2、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 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 就第二点而言, 首先我们要承认刑事犯罪分子的家 属同样具有法律权利,特殊群体的利 益也需要法律保护,网络舆论监督也是要有一定限度的。第二, 药庆卫在药家鑫一案后的确 成为了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有一定关联,从 理论上可以被归为 非自愿型社会性公众人物。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 2010202304 褚孟琪事件: 2010年10月 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 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 告一

3、段落之后,2011年 8月 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 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 在我国的法 律体系中,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公众人物进行严格的区分。但我个人认为, 药家鑫是否应被判处死 刑属于刑事案件讨论的范畴,但药家鑫一案确实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 响,药家也曾引来强烈的舆论声 讨,在这种情况下,已成为公众人物的药庆卫,其名誉权在 公众利益面前,是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的。 在一定范围之内,公众的舆论监督应是法律允许 的,出现不实信息也属难免。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 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

4、年 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 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2011年 6月 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 种争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 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 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 釉射蓖顺霞滤欺壹 但对于这个案例来讲,首先张显本人不仅是受害人家属,同时也是公众人物。他不 仅 不对不实信息进行验证,反而广加传播,对药家进行恶意的贬损侮辱,早就不属于正常的舆 论监督 范围之内,甚至可以说是“操纵”舆论针对药家,其行为实在可恶。民事侵

5、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 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 10月 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 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2011年 6月 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 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 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处张显在其 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 而不予支持药庆卫要求张显在其余二十几家媒 体的首页或相应版面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民事侵权 案例

6、分析新闻一班 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 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2011 年 6 月 7 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引起社会种种争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 8月 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 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 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 公正公平,惩恶扬善是法之根本。张显侵犯药庆卫名誉权一案属于民事 案件,与药家鑫 一案是两个案子,互不矛盾。药庆卫起诉张显侵犯其名誉权将是中国民法史上的一次 经典案例,也正是药庆

7、卫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司法不能为舆论所绑架,法律程序正义才应是司法 进 步的最重要体现。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 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 10月20日,女服务 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 6月7日,药家鑫因 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 2011年8月 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 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 药家鑫已死,他的死应该带给我们更多的 反思,反思中国大学生为什么屡有刑案发生,

8、反思网络这种自媒体,碎片化信息传播在带来言论自由 的同时还带来了什么,反思何为正义, 何为虚伪的道德至高点,反思我们每个人的每一句话,其实也 是舆论的一部分。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 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 10月20日,女服务 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 6月7日,药家鑫因 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最高法院公告的 100个侵权案件以及学者的评析 目录 引言一、侵害名誉权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二) 类评二、侵害、肖像、姓名、名称权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二) 类评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二) 类评四

9、、侵害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二) 类评五、产品责任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二)类评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二) 类评七、侵害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八、侵害著作权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九、证券、存单、票据侵权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二) 类评十、 污染环境、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二) 类评十一、 海事损害赔偿类案件(一) 案件概况(二) 类评十二、 其他类别的侵权案件(一) 案件概况(二) 类评结论:一个刚刚起步的探索引言1大陆法系的民法研究一般十分注重理论体系和建立在一定理论体系 之

10、上的法律制度,而不十分重视这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具 体运 作,个别案的审判经验和同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往往被忽视。侵 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部分,其命运也大抵如此。然而,与物权 法和合同法所不同的是,在大陆法系 各国(地区)民法典中,侵权 行为法的规定显得十分简略,基于一般条款建立起来的法国侵权行 为法不过 5 个条文,与此类似的日本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 规 定也只有 16 个条文。以递进列举模式建立起来的德国民法典 侵权行为法体系 2 虽然有 31 个条文,但是与洋洋洒洒数百条的合同 法相比较还是显得过分弱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 156 个条文,直接规定侵权行为的有 18 条(第 117

11、 条134 条),此外,第 106 条第 110 条的大部分规范也可 以认为是侵权行为 法规范。在这样一个并不庞大的民法通则体系中,侵权行为法 的地位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比较,已经有所提高。但是与后来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 比较,又确实是“小巫见大巫” 了。3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如此简略,并不等于侵权纠纷并不复杂不需要更 多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事实上,大陆法系各 国(地区)在民法典 之外,调整侵权行为所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大量见诸于(1)单行民,=i事法律法规;4(2)法院的判例,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我国侵 权行为 法的现状也有类似之处:(1)在民法通则之外,存在大量调 整侵权责任的单行

12、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5(2)最高人民法院就 侵权案件的审理做出了许多司法解 释;6 (3)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侵权行为案件做出正式的批复或答复;7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 1985 年创刊到 2001 年底,刊登了将 近百个侵权行 为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得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 答复、 复函等,是其对个案处理的司法意见,相关法院在处理此等 案件时无疑应当遵循,其他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应当参照。但 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 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呢? 作为 具有大陆法文化传统的国家,对判例及判例的先例性效力我国多数

13、 学者一直持谨慎的态度。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法 院裁判自 律的机制逐步建立作为法律补充形式的“判例法”或者铸造“灰色的法 律”。8如何正确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案例之作用与 效力确实是一个 十分特殊的新问题:(1)在1985年以前,最高人 民法院没有以类似方式发表过案例;(2)这些发表的案例多数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而是下级 (各不同审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没有对这些案件的裁 判结果及其先例性效力问题发表直接意见;(4)发表在最高人民 法 院公报上的所有内容包括案例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通过的。9我们认为,一方面在目前条件下此

14、类案例尚不具有正式 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们又具 有特殊的指导性作用。我们有理由 认为,这些案例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为审理得当的案 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这些案件,其目的不外乎给下级法院 某 种榜样或示范。事实上,它会强烈地暗示下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或类 似案件时应当予以考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 序或上诉程序撤销各下级人民 法院的判决,包括那些审理不当的侵 权行为案件的判决。审判人员在审理类似的侵权行为案件时,必须 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相关案例给予充分的重视,当事人 也应 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10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

15、 近百个侵权行为案件进行系统的分类研究,探讨其中的法律精神和 得失,并为未来选择适于发表的案例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l=J.=J.=J,=J=J,=J.=Jl=J.=J一、 侵害名誉类案件(一)案件概况 111、 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药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1988年第 1期)(1)事实概要:被告以印发、张贴公告的形式捏造事实,诽谤原告 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质量,从而影响其销售量,造成经济损失。原 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2)裁判要旨:企业的名誉权受国家保护,企业之间将生产的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开展正当的商品竞争,是国家允许的。但被告用非法手段,故意捏造事实,对原告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 誉权。(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120 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胜诉。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3万元的责任。2、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89年第 2期)(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被 告根据其所造成影响的程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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