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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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 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 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内容

2、包括:环境保护费、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 (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 平防护架)。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 用定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施 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 分。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 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 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并且经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

3、责的机构组 织实施安全生产现场评价而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现场评价和核定第四条 县(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负责组织 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评价(以下简称“现场评价”)工作。无建设安全 监察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指定 有关机构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机构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 其指定部门备案。各地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桥梁维修工程的现场评 价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机构应将 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建 设部建筑施工安

4、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见附表 3、 4、5、6、7、8、9、10、11、12、13),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 进行现场评价,计算现场评价分数。施工单位对评价机构现场评价时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 个工作日 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评价。 第五条 县(区)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文明 施工费标准的核定工作。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 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有关机构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 有关机构应将核定工作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县(区)级负 责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应将其相关资料报 市(行署)或农垦

5、、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市(行署) 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须将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标 准核定的相关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评价机构的现场评价结果核定基本费率 (费)、现场评价费率(费)。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有异议的, 可在 7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诉,由其确定核定标 准是否有误。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评价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参 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 程、道路桥梁维修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一)环境保护费、文明

6、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单位:%项目建筑市政、通用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计费基础定额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费+其他费用环境保护费等五项费用基本费率1.321.050.64现场评价费率0.880.710.43合计2.201.761.07注: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内(包括50 万元)的各类工程,经过安全 机构评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率(费)标准的40%、现场评 价费率(费)标准的 20%计算。(二)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等)项目综合

7、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水 平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等基本费(元)按计价定额标准的60%计算现场评价费(元)按计价定额标准的40%计算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经评价机构的现场评价(安全文明施工 费现场评价表附表1),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核定的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附表 2)计算。未经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 工完成 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 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工程上下水、燃气等入户管线(线路)已完 工)分别申请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评价机构进行现场

8、评价,并提供 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附表 3、4、5、6、7、8、9、10、11、12、13 要求进行的现场评价表; 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现场评价分数80 分及以下的,评价机构应当责令 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再由监理单位重新现场评价。监理单位现场评价 分数 80分及以下的,评价机构不得进行现场评价。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施工 单位应不少于三次申请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 价(各次安全评价间隔时间应根据工程工期实际,按照均匀分布的原 则由施工单位会商评价机构,并由评价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评价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

9、行现场评价。每次现场 评价应由 2 名及以上评价机构人员参加,每次现场评价,应当场计算 评价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上,施工 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评价机构可以 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评价得分为零,并在15 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上一 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过程中对于3 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 录像。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核定工作应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费 现场评价表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包括:(一)核定现场评价分数:1、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安全机构对工程基础、主体、装修施工三个 阶段的若干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

10、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 评价分数。2、其他工程,根据安全机构若干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 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分数。(二)核定基本费率(费): 经过现场评价的工程,全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基本费率(费); 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即施工单位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 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的,不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费)。(三)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1、现场评价分数在80 分及以下的,不计算现场评价费率(费);2、现场评价分数在80-95 分的,每增加1 分,其现场评价费率(费 增加 5%,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计算公式如下: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二现场评价费率(

11、费)X(现场评价分数一 80)X5%。3、现场评价分数在95 分及以上的,全额计算现场评价费率(费);(四)核定垂直防护架费:房屋建筑工程垂直防护架采用单排脚手架的,不计取垂直防护架费, 既垂直防护架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均不计取。第十一条 单独施工装饰工程的根据现场实际并参照房屋建筑安全 评价检查表内容进行现场评价、确定分数。第十二条 在工程中使用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施工的,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进行脚手架现场评价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中附 表 5、6、7、8、9、10 有关脚手架的现场评价内容,相对应施工过程 中脚手架搭设种类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评价。本办法中未设置的其他 种类脚手架现场评价表

12、格的,而工程项目涉及此类脚手架的,不进行 现场评价,即全额计取此类脚手架的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规将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的,评价 机构不受理施工单位申请进行现场评价。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申请安全机构现场评价后,应当在最后 一次现场评价日期起60 日内持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到 工程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 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事宜。施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事宜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 行承担。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决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核定

13、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划拨第十八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 局以及其下属分局(管局)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建 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具体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划拨。按照公开、方便企业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一到两家银行为辖区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的指定银行,并应与银行 约定此专项资金账户向外划拨资金时,必须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安 全生产监察机构出具的同意拨款凭证方可划拨有关款项。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

14、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其安 全文明施工费按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不编制招 标控制价的,按照概算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将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 性存入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 费“专项存款凭证”。建设单位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结合工 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增加项目清单。投标人应当根据现 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等对安全 文明生产措施增加的项目费用单独报价。第二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费,不得列入

15、招标和投标的 竞价项目。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对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计算的安全 文明施工费核算时,对其金额存有疑问的可向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 机构)提出质疑,由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答疑。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定银行建立 本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第二十一条 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依据下列规定出具安全文明施 工费的同意拨款凭证:(一)工程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施工 许可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按照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全 额计算,下同)60%;(二)工程基础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 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 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的 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20%;(三)工程主体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 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 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的 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15%;(四)工程装修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 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 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的 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阶段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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