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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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验收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的 管理,做好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提高工程质量和投 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家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 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 风沙源治理工程工作的通知(发改 农经 20072744 号)精 神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 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的主要任务 是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对项 目是否符合审批程 序、设计要求、质量规范、资金使用规定 及投资效益作出评价。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0

2、7 年后(含 2007 年)由国家 批准的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并在工程项目年 度计划执行完后 按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二章验收依据、验收条件及内容第四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的依据:(一)国家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的有 关规定;(二)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国家和地方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和投资计划;(五)经农业部审核、省 (市、区 )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 以及 授权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网 基本参 数 ( JB/7137 )、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 (

3、JB/7138 、 1 7138.3-93 )。(七)农业部印发的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划区 轮牧技术 规程及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 (农办牧 200313 号)。(八)相关的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九)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业已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初步)设计和 投资计划 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 案和施工 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 投资计划文件,设 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 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 报表等

4、),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 竣工图;(三)已完成竣工决算。经过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 由当地审 计机关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四)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合格。第六条 竣工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下达的各项 计划任务 完成情况,施工是否按照作业设计进行;质量是否 达到规定的标准; 围栏后草原植被盖度、产量是否达到规定 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 等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 理了报批手续。(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与管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 资金到位 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央资金、地

5、 方配套资金到位时 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 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 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饲料 粮补贴款是否及时到位以及兑现到户 情况。(三)作业(初步)设计情况。是否在各项工程建设任 务施工前 完成了作业(初步)设计,并按规定进行了报批; 建设内容、 规模、 和投资是否与上级批复和实施方案相一致; 设计是否符合行业有关规 定和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四)工程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 制、工程 监理制、合同制及公示制度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 制定及落实情况; 是否与农牧民签订了合同;是否制定和落 实了工程后期管理制度。(五)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核查归档资料是否符合

6、本 细 则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六)工程管护情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管护措施是 否到位, 管护制度是否健全,管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七)竣工决算情况。主要核查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符合 本细 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第三章 验收标准第七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应依照下列 标准:(一)工程量验收标准 人工种草、飞播牧草、围栏封育、基本草 场、草种基地 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利 用面 积量算软件和 GPS 坐标点测算面积,允许误差标准为:平原 地 5%,丘陵地10%,山地为20%。实测面积与计划任务 在允许误差 内,认可计划数据;否则以实测面积加上允许

7、误 差面积为准。禁牧舍 饲工程中棚圈允许误差为3%,饲草料加工机械以实际数量为准。(二)工程质量标准 人工种草、飞播牧草、围栏封育、基本草场、草种基地 质量验收 采用 1 X 1 样方调查,样方要均匀分布,有代表性。 小斑面积 7 公顷 以下的,样方数不少于 3 个;小斑面积 7-20 公顷的,样方不少于 6 个;小斑面积 20 公顷以上的,样方 不少于 10 个。1、人工种草标准 合格标准用成活株丛数表述。成活株丛数达到规定的密 度以上为合格。人工种草成活株丛数密度指标单位:株(丛)/平方米种类成活株从数-1I-M- 苜宿 20早木樨 20沙打旺 20无亡雀麦 40羊草 15老芒麦 40披碱

8、草 40冰草 40其它 202、飞播牧草标准 飞播牧草合格标准为:飞播牧草出苗均匀,有苗面积率 达到 40%以上。有苗面积率指飞播有效面积内,有苗面积占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有苗面积率( =(飞播牧草有苗面积/飞播牧草面积)X100。有苗面积指达到飞播种草植株数要求的面积。草原退化沙化区飞播牧草要求出苗株丛数为:每平方米有飞播的灌 木或半灌 木 0.2 0.4 株或混合草本植物 2 株以上。3、围栏封育标准 草原围栏应符合农业部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 术规程 要求。4、基本草场标准 按作业设计实施,成活株丛数达到人工草场规定的密 度,产草量比同品种人工草场产草量高30%以上。5、草种基地标

9、准 有灌溉设施,播种行间距符合草种基地建设设计要求, 出苗整齐 均匀,无断垄现象。草种产量标准种类产量(公斤/亩)-1I-M- 苜宿 15无亡雀麦 18老芒麦 18披碱草 16冰草 10白三叶 12其它草种参照相关标准6、饲草料加工机械和棚圈标准 饲草料加工机械性能、质量以及 棚圈材料、结构、施工 质量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作业设计要求。( 三 ) 财务验收 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第 五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验收。(四)工程管理验收 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的要求验收。(五)工程档案管理验收 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验 收。(六)工程管护验收 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六款的要求验

10、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与组织第八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工作实行县 (旗)自验、省(区)验收和国家抽验相结合的 验收制度。第九条 县(旗)自验县(旗)自验应在次年 5 月底前完成。 建设项目竣工后,先由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 文件、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进行初 验;初验合格后,向建设 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 由县(旗) 草原、 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按本 细则要 求及时组织县(旗)自验。旗县自验任务量均为各项建设 工 程的 100%。自验合格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 (区) 人 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11、报告,不合格 工程不得报 请上一级竣工验收。第十条 省(区)验收省(区)验收在次年 7 月底前完成。省(区)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项目旗县部分 项目乡镇 (苏木)作为验收对象,验收样本由省(区)统一 抽取,抽取的工程 量不少于验收旗县各项工程任务量的20%,其中:草种基地、棚圈和饲草料加工机械原则上100%验收;棚圈和饲草料加工机械,确因项目户居住分散,无法进行全 部验收 的,可在每个乡镇(苏木)的各村(嘎差)随机抽取 样本进行抽查验 收,以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省级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向农业部上报验收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国家抽验 农业部在收到省级验收工作总结后,原则上在 60 个工 作

12、日内组织抽验。国家抽验在各省(区)随机抽取验收旗县,抽取验收任 务量不少 于省区各项工程任务量的 3-5%,其中飞播种草不少 于各省区计划任务 的 10%,草种基地、棚圈和饲草料加工机 械不少于各省区计划任务的 20%。第十二条 验收组织 省(区)验收和国家抽验可由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单 独组织,也可会同同级林、水部门联合组织。验收组成员由 工 程、草原、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 (含 5 人)单数,其中工程、草原、财会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五章 验收报告及证书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验收组 织与验收 方法

13、,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 资 金到位、使用、管 理与饲料粮款发放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工 程管护情况,项目实施与管理的 主要做法 , 工程建设成效 ,存在问题 与建议 , 总体评价。验收表样式见附表。第十四条 中央抽验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农业部发放竣 工验收合 格证书。省级验收可参照农业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的式样及发放要求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省级竣工验收合 格证书。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 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 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 情况报农业 部,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 处 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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