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闭坑编写技术指南【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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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闭坑编写技术指南【精选文档】重庆市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技术指南重庆市地质调查院2016年12月13日19目 次前 言1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45 资料收集56 野外调查67 综合研究78 成果报告99 保密1010 附录10附录A 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名录11附录B 调查表样式13附录C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25附录D 资料清单51附录E 审查技术要求54附录F 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77附录G 备案技术要求81附录H 资料汇交85附录I 条文说明86前 言为规范重庆市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工作,确保闭坑地质报告质量,为国土资源行政

2、主管部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技术指南。本技术指南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资料收集、野外调查、综合研究、成果报告、保密及附录十部分。本技术指南主编单位:重庆市地质调查院本技术指南参编单位: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本技术指南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主要起草人员:鲁豫川 杨弘忠 辛国平 张 灿 戴志锋 韩 锋 覃世福 张 英 张斌臣 郭维君 韩 晗 向晓军 朱长生 王开文 柳天均 李小亮 杨 沛 滕 妮 蒋显荣 李国辉 主要审查专家:姚光华 邓光明 曾云松 王泽河 杨华林 石小光 徐 乔 张华明 廖怀军重庆市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技术指南(试行)1 适用范

3、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矿山(除油、气、放射性矿产资源外)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第一届重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4、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40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永久性关闭煤矿申报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194号)GB 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GB 8537 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1615 - 2010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3727 - 92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T 14685 2011 建筑用卵石、碎石DZ 40 85 地热资源评价方法DZT

5、0033 2002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287 201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23- 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矿井地质规程 (2010版)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 2013)煤矿测量规程(2013版)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文件,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等详见附录A。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 闭坑地质报告 closed pit geological report矿山闭坑前所需要的地质报告,是地质、设计、开采、综合利

6、用、探采对比、资源储量变动、地质环境变化等矿山发展史的综合反映。3.2 闭坑范围 closed pit range指矿山建矿(井)以来依据的地质勘查范围、历次采矿证划定矿区范围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的采动影响范围叠加后的最大范围。3.3 地下开采 underground mining指采用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在地下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方式。3.4 露天开采 surface mining指从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矿石,或将矿藏上的覆盖物(包括岩石、土壤等)剥离后开采显露矿层的方式。3。5 固体矿产资源 solid fuels and mineral resources 指在地壳内由

7、地质作用形成具有经济意义的自然固体富集物。3。6 液体矿产资源 liquid fuels and mineral resources 指在地壳内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经济意义的自然液体生成物(本指南特指地热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地下水)。3.7 采空区 mined-out area地下矿产被采出后留下的空洞区.3.8 剥离量 stripping amount 露天矿山剥去矿藏上部覆盖物及矿体夹石层的总量(包括岩石、土壤等).3.9 剥采比 stripping ratio在露天开采过程中剥离下来的岩石(土)量与采出矿石量的体积比值。3.10 液体矿山允许开采量 allowable yield of l

8、iquid mines通过技术、经济合理的取水构筑物,所能取出的具有保障程度的液体水量。3.11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resource reserve verification report 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体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估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而编制的报告。包含占用资源储量说明书、储量动态检测说明书、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储量现状调查报告、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及抽查报告、非法采矿鉴定报告等。3。12 储量动

9、态检测 dynamic detection of reserves矿山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进行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测量,对采掘工程的数量、矿石质量、动用量、采出量、损失量及贫化率等进行统计,并绘制相关图件,编写矿山资源储量动态变化状况的报告。3。13 矿山储量统计年报 annual report of mine reserves对矿山年度内的动用量、剥离量、采出量、损失量、回采率、贫化率等进行的统计工作。3。14 期内动用资源储量 use of reserves in the period 同一矿山相邻两次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之间的动用资源储量。3.15 剩余(残留)资源储量 remaining res

10、ources 截止矿山停止开采时间(月末),闭坑范围内剩余的资源储量.3.16 采矿影响区 mining influence area 受采矿活动而引起的地面沉降变形、地质灾害分布延伸及含水层破坏的影响范围。4 总则4.1 一般规定4。1.1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政策文件等要求.4.1。2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由矿山企业委托具相应地质勘查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机构进行编制。4。1。3 收集矿山在开发利用期间历次采矿权出让合同(协议)及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应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4。1。4 应采用全仪器法对矿山进行实测。

11、4.1.5 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应全面反映勘查、设计、开采、矿体(层)特征及矿石质量、水文及工程地质、矿山环境、期内动用及剩余资源储量、累计探明储量、探采对比等内容.4.1.6 闭坑地质报告应明确建矿(井)以来累计查明、动用资源储量、剩余(残留)资源量。4.1.7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内容齐全,文、图、表一致,引用资料真实可靠,结论明确。4.1.8 图件应以1980西安坐标系(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地形图为基础图件,采取合理的比例尺,清晰反映矿区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地物特征及地理要素.矿山图件比例尺应不小于1:10000。4.2 工作程序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工作宜按图1所示程序进行:接受委托资料收集

12、野外调查综合研究报告编制图1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技术工作程序框图5 资料收集5。1 基本要求资料收集应具有系统性、全面性、真实性、可靠性。5。2 矿山设计、开采和资源利用类-收集矿山开采或技改设计、开发利用方案、采掘图表台账及年度统计报表等。-收集矿山生产管理、总采出量、工业用途及销售、效益情况等。5.3 地质矿产类-收集矿产发现以来到矿山闭坑期间进行的各项地质勘查、生产或补充勘探、资源潜力调查成果报告。-收集保有储量核查检测说明书、占用资源储量说明书、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实地核查与抽查报告、储量现状利用调查报告、非法采矿鉴定报告.-收集建设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压覆矿产资

13、源储量登记书及补偿(赔偿)协议等.5。4 测绘类-收集采矿权范围及周边基础控制网中的各级控制点(包括井下埋设的测量控制点);-收集矿业权核查、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测量成果;-收集矿山采剥场、采坑范围及工作面等测量成果;收集矿山井巷、硐室及采(空)区等测量成果;-收集液体矿山钻井、泉、坑口测量成果。5.5 水文地质类-收集大气降雨、地表水体(河流、水库等)、井泉、暗河的基本情况、长观资料;-收集矿井水害历史、水害防治现状、水害防治方案、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涌水量观测数据等;-收集液体矿山的勘查评价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抽放水试验成果等资料。5.6 工程地质类-收集采矿系统所揭

14、露的各类岩组的工程地质特征等相关资料;-收集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工程地质问题和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等资料。5。7 环境地质类-收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开采影响范围的地质灾害发育及防治状况等;-收集矿山排矸场、渣石场、地面变形、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及监测资料、地表水质及矿井水污染状况等。5。8 其他-收集矿山各类证照、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相邻矿山相关资料及其他成果。6 野外调查6.1 一般规定6.1.1 野外调查宜采用核查与实测相结合的原则,内容包括矿山工程测量、矿山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三个方面.6。1。2 野外核查与实测精度应满足相应规程、规范要求。6.1。3 野外调查应记录齐全,客观真实,数据准确。调查表样式见附录B.6。2 矿山工程测量6.2。1 基本要求-测量方法、精度、图例标准及成图方法应满足规程、规范要求。-矿山工程测量首级控制点等级应为E级及以上.-测量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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