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88560269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 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 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 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 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内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的评价标识。第四条 评价标识遵循管理部门倡导、企业自愿申请、评价标准统一的原则,并应做到科学、

2、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 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机构(以下简称 评价机构)及其参与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申请评价标识的法人企业及所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对获得标识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价标识的监 督管理。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明确湖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为全 省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评价标识日

3、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二)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三)负责在国家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国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和省级管理机构网站上发布本省 评价标识工作信息;(四)负责对本省评价标识结果应用进行协调和管理;(五)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六)承办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第九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主管部 门)负责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 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管理机构处理本地区的评价标识工作相关事宜;(二)组织对本地区获得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

4、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督促未获得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实施提档升级;(三)对本地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应用进行监管。第三章评价机构第十条 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机构负责。评 价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二)不少于 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 办公设施;(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 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

5、认证工作,在行 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申请、申报资料审查、生产现场核查,按规定和技术要求公平、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出具评价报告及颁发证书;(二 )负责对取得标识企业开展随时抽查和评定性复核;(三)负责建立所承担评价标识的技术档案,确保档案完 整、真实和有效,并进行归档管理;(四)向省级管理机构提交上年度评价标识工作总结和本 年度工作计划;(五)完成省级管理机构及省级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 作。第十二条 实行评价机构目录管理。评价机构应向省级 管理机构提出加入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机构目 录申请,填报湖北省预拌

6、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机构目录 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专 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等材料。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对评价机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通过 核查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全国信息平台和省级管理 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机构目录。省外评价机构如需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评价标识工作,也 应纳入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机构目录管理。在本省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的评价机构应不少于两家。第十三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应用的单位不得作为评价机构。评价机构与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不得有任 何经济利益关系。第四章标识评价第十四条 申请标

7、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楼)应通过所 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向评价机构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 条件:(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 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第十五条标识评价程序:(一)申请企业向评价机构提交申报材料;(二) 评价机构受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 日内组织技术人员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 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协 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未通过形

8、式审查的, 评价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应补充的材料。(三)评价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标识等级,委派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对预拌混凝土站(楼)按标准进 行生产现场核查,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评价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应为 3人以上,评审组长应具有本专业高级 技术职称。(四)评价机构将评审通过的预拌混凝土站(楼)的申 报材料、受理通知书、专家评审意见及评价报告等报送省级 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将评审结果在全国信息平台上予以 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五)公示后无异议的,评价机构向省级管理机构出具 评审报告,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证书编号,并向预拌混凝土 站(楼)颁发标识证书。评价结果通过

9、全国信息平台和省级 管理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经参加评审 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得低于 2人 外单位专家应从国家主管部门联合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 广应用技术指导组或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的相关专家中聘请。本单位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熟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 和实践经验;(三)熟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和预 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10、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 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五)没有参与被评审项目的评价工作;(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岁。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提出异议的,由省级管理 机构组织复核。申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申请企业对评价机构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 可向省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诉。省级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 核实,并在60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企业。评价机构应组织专家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 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经参加评审专家签字并 加盖评价机构公章。第十八条

11、评价机构应在出具评价报告 10个工作日内, 向省级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评价标识工作档案(包括纸 质和电子文档)。第五章标识使用第十九条 标识包括标志和证书。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 制定式样与格式、编号和管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向国家主管 部门统一申请编号。第二十条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 3个月前可 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标识程序一 致。第二十一条 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第二十二条申请评定性复核时,应将原标志和证书交 还省级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暂停使用其标识,责令限期整改:(一)实际生产控制指标与要求指标不一致;(二)证书或标

12、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结果可作为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 识的依据。获得评价标识企业可列入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 企业,优先推荐建设项目选用其预拌混凝土。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省级管理机构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 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结果、取得标 识的搅拌站(楼)开展随机抽查和检查。市州主管部门应自主或配合省级管理机构对当地获得 标识的企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第二十六条纳入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机 构目录的评价机构每年 1月底前应向省级管理机构提交上 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 标识的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

13、员情况、存在的 困难、问题及建议、其他应说明的情况。省级管理机构汇总 后形成全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专题报告,报 省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应接受省级管理机构监督和管 理。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者,计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从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机构目录中踢除,并在 全国信息平台和省级管理机构网站公告:(一)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二)未履行相应的申报手续而在湖北省从事预拌混凝 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的;(三)不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不 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的;(四)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五)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伪造评审报告或者出具 虚假

14、评审报告的;(六)不能按时报送评价标识工作档案和年度工作报告 的;(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取得标识的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原评价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评价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复核结果报省级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评价机构应撤销或者由省级管理机构责令评价机构撤销 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和省级管理机构网站向 社会公布:(一)搅拌站(楼)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影响环境恶性事件或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的;(三)转让标识或超范围使用标识的;(四)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五)利用获得的标识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六)拒绝相应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七)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三十条 已取得标识的搅拌站(楼)自降低或撤消标 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第三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 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 价不公正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 异议的,可向省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和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