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辨析以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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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辨析以及制度构建一、引言公益诉讼是指不一定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的体现了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诉讼。个人原告资格是指让公民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资格。尽管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旧将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但是司法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在2014“十大公益诉讼案件”有四个公益诉讼案件为个人发起的,这些案件都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而且有很多案件虽然没有得到受理和胜诉,但是也通过了诉讼之外

2、的方式来保护了公共利益。究竟个人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否利大于弊,而且弊端能否通过具体的制度规避是本文主要探讨方向。二、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独有的优势首先个人独有的特点能够使其及时发现各种社会问题,通过提起诉讼能够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保障公共利益。首先,作为社会的基本成员,公民活动范围极其广泛,渗透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从而使其有了第一时间发现身边的社会问题和公共执法漏洞的可能。而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分布范围狭窄,无法及时了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次,公民是社会问题最直接的利益侵害者和承受者。其利益关联性相较于其他公益诉讼主体是最强的,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也会比其他主体更高。如果最终受害人不能成

3、为诉讼主体,而主要依靠国家机关和XX院自主行使,因其事务繁重,很可能造成追究不及时、效率低下等问题。其次个人主体合法化,有利于使维护公共利益的诉求得到重视,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很多案件因为个人不具有主体资格而被拒绝受理,即使进入司法程序的也只能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审理。因此,只解决了关于私人利益的诉讼请求,而关于公共利益的诉求却得不到支持。如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局一案,虽然胜诉了,但是法院只解决了他要求北京铁路局返还2元车票的涉及私利的问题,却没有受理他提出的要求全国铁路局出示发票的有关公共利益问题的诉求。如果个人被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那么公民就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将其维护公共利益的诉求表

4、达出来,而法院也必须按照程序对其诉求进行审理,才能够使社会问题真正得到重视和解决。三、现行公益诉讼主体的弊端以及个人的补充作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主要限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首先社会团体的数量的确不断增加,但是专门从事公益诉讼组织的数量却未见显著增长。而且环保组织大多受政府部门的直接监管,而现在的众多公益诉讼案件是由于如政府部门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排污远超标准等导致,让受监管的组织去控告自己的监管者难度显然很大。行政机关更是如此,在诉讼活动时有关政府机关、组织就可能既成为原告,又成为被告,而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会放弃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公共利益就得

5、不到保护。而至于检察机关,其用于检察活动的资源是有限的。检察机关是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除了涉及公益诉讼外,还需对执法、司法等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当前检察机关普遍处于检察资源短缺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涌入检察机关,检察资源将不堪重负,不仅不能处理好公益诉讼的案件,有可能会兼顾不了自己主要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宜以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一些典型案件为主,不能大包大揽。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很多危害社会公益的案件的发生,如果检查机关只处理那些重大的公益案件,那么很多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四、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劣势以及制

6、度规避现在学界中关于个人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主要反对原因都是针对于以下三个方面:个人的能力有限;个人资金不足;会导致滥诉现象。笔者将从这三个主要方面逐步分析个人作为公益诉讼的劣势以及这些劣势能否通过具体的制度构建来规避。首先,针对个人能力的方面,不可否认个人可以动用的资源和举证能力远不如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传统民事诉讼有关证明责任的规定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此原则,原告要对自己提起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就应当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但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可使得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增加。目前举证责任制度已经在某些领域存在,在水源污染的案件中,最高人

7、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谁还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时候,可以参照以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双方实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就会减少对个人能力的要求。其次,针对个人资金不足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设立公益诉讼基金,鼓励各省市,社会团体向社会集资成立专门资助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费用。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第15条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

8、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据了解,昆明市和海南省已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并在资金的运作和管理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相信随着各地公益诉讼基金的不断设立与完善,个人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的资金难题将会得到破解。首先要最后针对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会导致滥诉现象的出现。明确一点,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出现并不等于滥诉。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件。可见社会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还是没有足够的重视。当个人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合法化之后,更多人会提起公益诉讼,无疑会让更多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如环境,消费问题得到解决。而至于那些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要求的案件可以通过加强诉讼前的形式审查和适当的实质审查等公益诉讼前置审查程序来加以排除。五、结语通过以上研究和分析,笔者认为,个人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有着自己独有的特点,对现行的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由着补充作用,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个人的弊端,笔者也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如举证责任导致,前置审查制度来弥补个人的不足。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笔者认为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合法化是大势所趋,个人能够在公益诉讼中实现自己的诉权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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