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管理办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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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文章作者:hymule发布时间:2007-07-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的操作和管理,方便快捷地服务小企业客户,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是指对单户信用总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下同)的小企业,在落实全额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前提下,不单独进行评级和统一授信,根据提供的抵(质)押物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贷款业务,贷款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的贷款产品。第三条?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按照

2、现行授权制度及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实施授权管理。第四条?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除可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的低风险信贷业务以外,一律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中所界定的小企业,对大中型企业不按本办法办理。第六条?申请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的客户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准入标准(信用等级方面准入条件除外);(二)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三)单户信用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四)经营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第三章?贷款要素第七条?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根据客户所提供的抵(质)押物直接核定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第八条?贷款用途和期限。主要解决小企业在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短期流动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原则在1年以内(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九条?贷款利率。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为小企业标准化贷款产品,由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确定所辖各地区贷款利率上浮下限,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最低可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优惠贷款利率部分除外。贷款审批行在规定的上浮利率下限以上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自身谈判能力自主定价,无须逐户测算和定价审批。未经总行批准,小企业简式

4、快速贷款利率下限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5%执行。第十条?贷款偿还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不超过半年的,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贷款期限超过半年的,可实行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或按月(季)偿还本息等多种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第十一条?贷款申请与受理。借款人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时,应向经营行提交书面申请书。经营行受理后,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书、环保许可证明等;(二)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5、出资协议等;(三)公司制企业章程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意见书;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意见书;(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股东、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预留印签;(五)企业最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近半年电费、水费缴纳清单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新建企业可不提供);(六)抵(质)押物相关资料;(七)经营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贷款调查。客户经理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主要内容:(一)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足值性;(二)借款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三)借款人经营效益、还

6、款能力;(四)借款人发展的可持续性;(五)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六)主要投资人资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管理能力;(七)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十三条贷款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我行小企业信贷准入条件;(二)借款人及抵(质)押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三)抵(质)押担保是否合法、足额、有效;(四)借款人对该笔贷款的还款能力;(五)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贷款期限、利率确定是否合理;(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四条?审批。调查、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提交贷审会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超经营行审批权限的贷款业务,经本级调查、行长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审

7、查、审批。由一级分行确定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是否经贷审会审议。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经营行根据审批意见与客户签订合同文本及借款凭证,办理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冻结、止付等手续。客户经理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基本信息、借款主从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第五章?担保方式第十六条?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以合法有效、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作担保。(一)抵押担保。限于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率不超过60。一级分行应根据抵押房地产所处区域位置制定更为具体的抵押率标准。(二)质押担保。限于出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质押率不超过面值的90(或按照不

8、超过质物面值扣除贷款利息和变现费用后的净额掌握)。第十七条?各级行可根据小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贷需求,积极运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在限额内可办理多笔、多次简式快速贷款业务。第十八条?原则上要求抵押人就抵押物办理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我行作为该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九条?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贷后管理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要求,对其定期检查的频率每半年至少一次。第二十条?经营行应建立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业务监测台帐,重点关注以下情况:(一)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变化情况;(二)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个人资信状况、健康状况;(三)企业工资发放情况

9、,水、电费缴纳情况,纳税情况是否正常。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行应暂停或终止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的发放,并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抵、质押物,追加担保或停止违约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所欠本息。经营行应在与小企业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体现本条内容。借款合同中已约定的,无须再次提出;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在借款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补充。(一)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影响我行债权;(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三)客户出现拖欠我行资金、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未按我行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拒绝或阻挠我行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10、(四)客户未经我行同意,实施或计划实施兼并、分立、承包、租赁、破产等可能影响我行债权的行为;(五)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法律纠纷;(六)客户在其他债权人的合同上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七)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我行债权的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小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时,在业务流程上可比照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业务执行,在落实全额有效抵(质)押担保前提下,不单独进行评级和统一授信,根据提供的抵(质)押物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信贷业务,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未经总行同意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总行就该办法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对部分行已有批复的按批复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关闭本页COPYRIGHT版权所有:中国农业银行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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