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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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讨论审议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法学院学生会。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第三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受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在学院团总支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中央民族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五条 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本会会员,在丧失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院学生

2、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班班委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第八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院党总支的领导及院团总支的指导和帮助下,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同学在形成完备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同时,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祖国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二)充分发挥学生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同学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对话、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加强广大同

3、学与学院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协助学院各部门做好工作;(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文体活动,扩展同学课余文化生活;(四)加强与学校各院系之间的交流,积极拓展与其他学校法学院的关系,扩大法学院的影响力,展现法学院学生的风采;第二章 会 员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一)在学生会的各级组织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休学、留校察看的会员除外;(二)对本会及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团体的权利,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和生活秩序;(二)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

4、实践和各种文体活动,争取全面发展;(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四)在院内外展现法学院的良好形象,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第十一条 学生会会员行使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权利由本会协助,履行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义务由本会监督。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二条 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每届学代会在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卸任。根据学代会的决议,其任期可以延长或缩短。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相同,以班级为单位产生,占每班总人数的百

5、分之二十。大四年级各班代表占每班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各班时任的经民主选举产生的班长自动成为代表,其余代表由全班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各班在接到时任学代会常委会产生代表和委员的通知后一周内产生学代会代表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代表可以连任。已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在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其次届学代会代表就职时卸任。每届学代会就职后经重选、补选、递补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常委会公示之日就职。 代表资格条件: 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受过

6、学校或学院的任何处分。 4、工作认真负责,组织能力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每班一人。各班在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后,由全班会员从代表中直接选举一人为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委员可以连任。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兼任时,当事人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职务自动卸任。认为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问题的。须向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罢免决议。第十六条

7、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因下列原因缺位的,学代会常委会可以组织补选:(一)辞职;(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三)常委会委员成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和副部长,而使常委会委员职务自动卸任;(四)被学代会常委会罢免。缺位代表由常务委员会通知委员所在班级进行补选,选举方式适用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每届学代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名单公示后,候任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组成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此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定会议议程。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主持学代会主席团的工作。在开会时,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主任

8、不能主持会议时,主席团推举一名成员主持会议。学代会常委会主任由团总支书记提名,由学代会常委会审议表决产生。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并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修改、通过学生会章程;(三)讨论大会代表的各项提案,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四)审议学代会常委会提出的章程修正案(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学生代表大会;(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四)监督学生会主席和学生委员会工作,要求有关负责人报告工作并向其提出质询;(五)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出的学生会

9、部门设置的变更(六)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学代会常委会委员有权列席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并对其监督 学代会常委会各项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可生效。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第二十一条 视工作需要,学生会全体会议可对学生会机构和人员作适当的调整。具体操作时可由主席、副主席或各部部长提议,全体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学代会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第二十二条 学生委员任职条件: (一)主席团: 1.政治坚定、品学兼优。有较强服务意识、奉献精神,有事业感 和责任心。 2.候选人需曾担任校学生会委员、校团委委员、院团总支各部

10、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及以上职务,工作经验满1年。3.成绩优良,无挂科。(二)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1.政治坚定、品学兼优。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奉献精神,有事业感和责任心 2.候选人需曾在校级、院级、班级等学生组织工作,工作经验满1年。3.成绩优良,无挂科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会委员经学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生委员会具体人数由学代会常委会在学代会召开之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在委员中选举产生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副部长。此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监督。学生会主席候选人由以下方式产生:(一) 院团总支书记提名;(二) 学代会常委会四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

11、(三) 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选举学生会主席时,每名学生委员会行使平等的选举权,进行无记名投票。需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候选人,每名学生委员会行使平等的选举权,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部长、副部长的必要调整,由主席或副主席提议,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分为主席团、办公室、文艺部、学术部、体育部、生活部、宣传部、外联部和实训部。各部门的分工如下:(一) 主席团 协调各部门工作,在重大活动时统一指挥各部门协同开展工作。与各校级组织进行交流,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二) 办公室 制定内部规章规定,总预算和决算,负责院学生

12、会的财务管理,负责学生会的日常通讯及监督工作。整理学生会各部的资料,并归档成册。(三) 文艺部 负责组织全院学生的文艺活动。并且组织参加各种校级文艺活动,统一管理相关文艺竞赛队伍。 (四)学术部 负责组织联系学术讲座,统一“导师茶座”等相关学术活动,增强法学院学术氛围。 (五) 体育部 负责组织全院学生的体育活动,统一管理院级各体育竞赛队伍,组织参加校级各类体育比赛。(六) 生活部负责对各部门的活动进行后勤保障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物品采购、借用管理工作。负责法学院宿舍检查及相关宿舍活动。(七) 宣传部负责对各部门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管理法学院网站、人人主页、微信平台等宣传平台。储存所有活动

13、宣传资料(八) 外联部负责筹集学生活动资金。密切联系校内外院级组织,增强法学院影响力。(九) 实训部 负责与法学有关学生活动,如模拟法庭、法律故事讲解大赛等。管理法学院辩论队,并安排协调相关活动。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招聘干事时,须由各部部长向主席团提出申请,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 在中期调整中,院学生会委员增补产生后,主席人选由团总支提名、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均经委员会审议表决产生,适用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全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开会日期需通知学代会常委会。院学生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职权:(一)讨论制定院

14、学生会工作计划;(二)监督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意见,提出建议;(三)院学生会的各部门是学生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活动;(四)领导各各班班委的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继续担任院学生会委员:(一)毕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二)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三)考试成绩中出现不及格现象;(四)严重违反学生干部条例。第三十一条 院学生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生管理条列和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完善学生干部考核制度,按学期对全院学生干部进行综合评定,健全奖惩制度。并将有关方案报学代会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第五章 班委会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受院学生会的领导和帮助,与班团组织一起依靠广大同学展开工作;班委会由各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并报送院学生会备案。第六章 经 费第三十五条 院学生会经费由院学生会提出预算,院团总支审核后,从学生会活动经费中支出,并辅之以学生会自创资金,由院学生会独立使用。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及细则制定权属于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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