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王如僧律师实务分享:非法经营罪怎样判决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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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实务王如僧律师实务分享:非法经营罪怎样判决无罪的? 一、非法经营罪的无罪判决百分比:千分之一经过公开渠道,我们总共找到了2680六篇人民法院判决的案由为非法经营罪的裁判文书,其中一审的裁判文书有2355两篇,二审的裁判文书有314九篇,再审的裁判文书有10五篇,其中判决无罪的裁判文书却仅有2七篇,无罪率约为%(2726806),这说明非法经营罪是一个案发率很高的罪名,同时也是一个判决无罪率低得令人目瞪口呆的罪名,低得不正常,极其的不正常。2021年11月5日早晨,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有关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汇报时透露的一组数据显示,2021年

2、以来,逮捕后撤案率为%,不起诉率为%,无罪判决率为%;非法经营罪的无罪判决率为%。经过对比,非法经营罪的无罪率远高于平均无罪率,但相对整体达成26806之多的案发量而言,还是低得不正常,只是相对一些其它罪名而言,相对乐观而已。为何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之无罪率如此之低呢或说为何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之无罪率如此之低呢?第一,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对无罪案件的消化。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从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同意逮捕的时候,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组成无罪的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就会做出不予同意逮捕的决定。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也会对案件进行审

3、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组成无罪的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到了审判阶段,根据通常的做法,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尤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并评议,认为被告人不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也会尽力避免做出无罪判决 ,而是会和公诉机关的相关人员沟通,提议其撤回起诉,再由其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大多数全部是人民检察院不一样意撤回起诉的案件,一旦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人民检察院往往会提起抗诉,一旦提起抗诉,就有可能在二审中改判罪名成立。由此可知,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全部含有对无罪的案件进行过滤的功效,就像漏斗过滤沙子一样,以避免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从另一

4、角度思索,这种模式也意味着伴随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碰到的阻力会越来越大,当事人的罪名成立的机率就会越来越高。辩护人应将无罪辩护提到庭前阶段,在侦查阶段全力促进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同意逮捕的决定,或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促进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静静等候,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追求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换一句话也就是说,作为当事人家眷,也必需含有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的意识。那些出于经济考虑,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不委托律师介入,在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介入的做法,会增加工作的难度,可能会错失处理案件的最好时机,痛失还家眷人身自由的机会。第二,一旦判决无罪,将会人民检察院、公安

5、机关的考评指标,影响案件详细承接人的仕途。在司法实务中,无罪判决率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业绩考评亲密相关。譬如,2021年实施的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措施(试行),就对人民检察院的绩效考评指标作了详细要求,要求无罪判决率低于%。为了追求无罪率,部分人民检察院的绩效考评要求,如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就取消相关人员的评优评先资格,甚至追究责任。第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互制约不足,配合有余。中国宪法要求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应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现实当中,她们之间只讲重视配合,不重视制约。面对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往往见面临

6、来自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压力,人民检察院有反贪局,公安机关有政法委,这些全部是公、检对人民法院施加压力的有力武器。面对这些强大的压力,人民法院不能充足保持独立、中立的,往往最终是判决有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做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尤其有部分案件若做无罪判决,还包括被害人亲属上访、信访等问题,社会压力较大,这么一来,当事人反而处于最弱势的地位了,人民法院判处当事人组成犯罪压力最小,阻力最少,那么人民法院做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有罪判决就顺理成章了。二、非法经营罪的无罪判决产生过程:曲折坎坷,来之不易经过统计,在我们搜集的27个非法经营罪无罪判例中,我们发觉:1.有8个无罪判决是经过申诉,在再审程

7、序中改判无罪的,这是最曲折的判决无罪方法;2.有2个无罪判决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当事人对重审的判决结果仍然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这才得以改判无罪的;3.有4个无罪判决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最终是在重审程序中改判无罪的;4.有6个无罪判决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的;5.有7个无罪判决是在一审程序中直接判决无罪的,这是最顺利的判决无罪方法。同时,我们还发觉:1.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上述判决无罪的案件的过程中,大多数全部是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最终才得以审理终止的,部分案件

8、甚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最终才得以审理终止的;换一句话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全部不能在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审理终止。2.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判决无罪的案件的过程中,大多数全部会裁定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一次或两次,理由大全部是人民检察院要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变更起诉。3.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判决无罪的案件的过程中,没有直接经合议庭评议后,就判决无罪的,而是全部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并评议后才决定判决或改判无罪。依据上述数据,我们认为:第一,大部分判决无罪的案件全部是难产的。这表现为大部分无罪案件全部会经历中止审理、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重新判定之类的程序,在无罪判决出来之前,人民法院可能

9、会用尽时间上的期限。这说明,经过审理,发觉这些案件的证据存在相关问题后,人民检察院不会坐以待毙,往往利用程序上的权利,进行补充侦查或变更罪名重新起诉,以阻止无罪判决之发生。而人民法院也是愿意给人民检察院这么的补救机会,能有机会判决当事人罪名成立的,就尽可能发明机会判决当事人罪名成立。经过补救以后,还是不符合判决罪名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又不一样意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判决无罪。这也说明,假如案件在审理期限之内审理终止,那么结果很可能是罪名成立;相反,假如迟迟不判,姗姗来迟,则有可能判决无罪。第二,大部分判决无罪的案件全部是在再审、发回重审、二审中产生的。中国法院从等级上能够分为:最高人民法院

10、、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判决无罪的案件全部是在再审、发回重审、二审中产生,这说明大部分判决无罪的案件除了发回重审的那种类型之外,全部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这意味着人民法院的等级越高越含有独立性、中立性,越含有判决无罪的勇气和实力。大部分判决无罪的案件全部是在再审、发回重审、二审中产生,这还说明大部分判决无罪的案件全部是人民法院在纠错中产生的,假如确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使用方法律,把本应无罪的案件判决罪名成立了,就要果断不移的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充足利用程序上的权利进行救助。为何要这么做的?第一,这是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权利;第二,大部分判决无罪的案件全部是这么产生的。

11、第三,审判委员会审理并评议可能是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无罪的关键方法。大部分判决无罪的案件全部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并评议的方法产生的,而不是直接由合议庭评议产生,这意味着对于判决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的详细承接人相对比较慎重,或可能出于某方面的考虑,欠缺直接判决当事人无罪的勇气。经过审判委员会来审理并评议的方法来判决无罪,这种方法即使广受“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诟病,不过这或许是一个人民法院详细承接人面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压力(人民检察院有反贪局、反渎职局,公安机关有政法委员会,你懂的),坚守底线,依法裁判的一个方法。三、非法经营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类型刑事案件,对当事人来说,这包括到她的工

12、作,人身自由,罚款、没收财产,社会地位等等,可谓是生杀予夺,利益攸关。对于当事人家眷来说,这是包括到她的家庭幸福,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问题。那么,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判决当事人无罪呢?这是每一个当事人或家眷全部极其关心的事情。经过研究,我们发觉非法经营罪判决无罪的类型,关键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个情形是把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换一句话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对其适用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没有适用刑法进行规范的必须性,但司法机关却把它当成刑事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了。这种情形的判例,又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使用方法律错误,表现为

13、依据现有证据能够充足、确实地证实当事人实施了特定行为,不过该特定行为仅是行政违法而已,公诉机关却将其认定刑事犯罪。对于这种情形的判决无罪案件,大部分全部是包括卷烟类的判决无罪案件,其中又分为:(1)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了谋取差价,从外地进烟,而不是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烟,从而被指控犯非法经营罪。(2)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在从事烟草零售的同时,也从事烟草批发行为,从而被指控犯非法经营罪。这种类型包含当事人在互联网上从事卷烟批发行为的情形,包含当事人将批发烟草给她人,供她人用于非法经营的情形。(3)当事人本人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是租用或借用她人烟草零售

14、许可证经营卷烟生意,从而被指控犯非法经营罪。(4)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继续从事卷烟批发行为,不过以后烟草专卖局同意延期的,司法机关仍然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除了上述卷烟类非法经营案件之外,引发媒体广泛报道的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也是错把行政违法行为当成刑事犯罪。无证收购玉米案的案情以下:2021年11年13日至 2021年 1月 20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从当地村民处收购玉米,并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当地粮库,从中牟利。截至案发,当事人非法经营数额21万多元,违法赢利 6千余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到当地公安局经侦支

15、队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 6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违法经营数额21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再审法院则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当初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相关要求,但还未达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有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须性,不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组成非法经营罪适使用方法律错误,遂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被告人无罪。综合上述判例,我们能够总结出以下辩护思绪:第一,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和许可证不相符的经营行为,持扩大解释的态度。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当事人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只能从当地的烟草专卖局进烟,且只能从事零售的经营行为,假如从外地进烟,或从事批发行为,就必需另外持有烟草运输许可证、烟草批发许可证,对于这种超范围、跨地域经营卷烟生意的行为,是否组成非法经营罪呢?2021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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