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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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样板工地,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计取标准(见附件一)。建设单位对建筑工

2、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 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方式另行约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并单独计入总价,不得列入商务标价格竞争。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 单(见附件二)。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

3、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江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见附件一)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到建筑安监机构指定的安全专项帐户,并提交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未存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提交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存入专项帐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施

4、工过程中定量预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一)合同工期为一年以内的: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50;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40;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二)合同工期为一年以上的建筑工程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30;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量完成50、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时 支付30;3、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时支付30;4、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第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验收单(见附件三)和监督评定单(见附件四)为依据。建筑工

5、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验收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的,由施工单位通知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监督评定。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的标准进行监督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四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要求监督评定,若第二次监督评定仍不合格,不予支付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定合格的,建筑安监机构应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手续。第十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

6、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

7、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三条在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受到处罚、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阶段监督评定不合格

8、,不予支付该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不予支付余下所有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因阶段验收和监督评定不合格、在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受到处罚和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而不予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连同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返还给建设单位。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9、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未按规定存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提交临时设施费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 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三) 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监督评定的;(四) 对监督评定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手续的;(五) 在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一: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费用)计取标准按定额专业划分计费基础安全文明措施费( %建筑

10、工程工料机费1.20装饰工程工料机费0.80安装工程工料机费0.70大型土石方及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工工料机费0.55程、混凝土及木构件、金属构件制安工程2、临时设施费计取标准工程类别建筑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木构件其 中制作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大型土石方及单独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机械施工人工施工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一类二类三类计费基础工料机费工料机费工料机费工料机费工料机费人工费人工费人工费临时设施费()2.472.231.681.262.041.831.381.921.731.300.981.641.471.110.831.843.657.977.186.105.198.377.535.61附件二 :项目名称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标志文明施工与环 场容场貌境保护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现針、公生活临时配电线路设施配电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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