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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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0 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前言1965 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其间于 1979 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 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简称 79 瓶规); 1989 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 1989 年 12 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简称 89 瓶规)。89 瓶规实施已达 10 年。 前几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 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 作用。我局从 1999 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经过的 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 订工作。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1. 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 89瓶规 中

2、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 留。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 性。 89 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2. 89 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 修订时, 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 的气瓶规程中。3. 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 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 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 为此营造了好的基 础。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 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 运输和用户的使 用

3、操作。 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 明确相关者的责任, 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 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修订的简要过程1.1999 年 2 月 24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 199911 号文 “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 ”,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 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 制造、 使用单位征求意见, 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 20 份。2. 根据瓶规过去的实施情况、回函意见以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起草了气瓶安全 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于 200

4、0年 1月 24日以质技监锅字 20008 号文发出征求意见,截止到 2000 年7月共收到书面 回函意见 34 份。3.2000年 9月根据回函意见完成修订送审稿。4.2000年 12月7日召开了部分( 11个)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气体充装单 位以及气瓶检验单位代表参加的报批稿初稿定稿会, 再次听取意见, 并于 12月 13 日完成报 批稿。5.2000 年 12 月 31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锅局发 2000250 号文颁发新修订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从 2001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三、主要修改内容1. 扩大了所瓶安全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瓶规 )的适用范围。 89

5、瓶规第 2 条规 定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和非金属材料气瓶, 修订时取消了这一规定, 同时, 适用范围增加 了低温绝热气瓶、非重复充装和纤维缠绕气瓶等气瓶新品种。理由为:a试用范围扩大到灭火用的气瓶,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国际通行做法是灭火用 的气瓶与其他同类气瓶适用同一标准,遵循同样的管理模式,由同一部门管理。b多年来,我国灭火用气瓶虽然不在 瓶规适用范围内,但公安消防部门一直采用 瓶 规所引用的产品标准, 公安消防并不另制定气瓶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的一致性, 使这条内 容的修订具有了可行性,修订后不存在矛盾和部门间的协调问题。c适用范围扩大到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是因为这类新型气瓶(纤维

6、缠绕气瓶)在国内已进入研制开发阶段,产品标准也已开始制定。同时,进口的纤维缠绕气瓶也逐渐增多, 必须纳入到安全监察范围。另外,非重复充装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在国内的使用越来越多, 已从开始时的进口,转为国内生产制造。2. 增加了 “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企业需制定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需达到相应水平”的要求。理由:a依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质量检验合格 与否,必须以标准进行衡量。近几年,气瓶行业引进、开发许多新品种,但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在时间上滞后于产品的生产制造,原因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 为了既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 又保证新产品的安全质量能达

7、到一定的水平, 同时又为今后制 订国家标准打下好的基础,很有必要先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b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企业先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 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企业标准, 经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有利于提高企业标准的 水平,也得到了企业的好评。这次修订时把这种方法写进瓶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c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集中了全国气瓶设计、制造、使用、检验和管理等行业的专家和人才, 是非常宝贵的财富, 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利于做好安全监察工作, 而且有利 于实现转变政府职能、落实 “三定方案 ”中具体工作下放中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3. 增加了对进口气瓶及其附件,国

8、外制造厂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书的要求。4. 在表 2 中新增加了 9 种气体的充装规定。气体工业不断发展, 特别是电子、石化等行业的发展,带动了气体工业的发展,我国气 体工业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但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5. 新增加了气瓶充装之后,充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气瓶上贴警志标签的要求。理由:a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凡工业发达、管理规范的国家,都是这样做的,有利于安全。 我国一直没有做到,在这方面存在差距。b警示标签在安全上十分必要。c我国已制定了气瓶警示标签国家标准GB16804-1997。d.当前的问题是要以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该标准的实施要求。6在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增加了介质

9、化学符号的要求。理由:a. 以钢印标注气瓶充装介质,是国际惯例。b. 有利于减少气瓶事故。因钢印具有永久性和不易更改性,便于识别瓶内介质,防止错装。我国一直是以气瓶外表面的漆色和字样来表示气瓶内的介质,但使用中, 瓶体上的涂层和字体常常被磨掉, 再加上腐蚀等其他情况, 根本看不清楚, 因气体错装造成的事故, 时有 发生,屡见不鲜。7. 制造钢印中增加了标注产品标准的要求。理由:a. 国际惯例,如美国:气瓶上都有标准号。b. 便于今后定期检验。8. 将新气瓶批量投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改为必须经型式试验合格。理由:a. 技术鉴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一种作法,但多年运行下来,存在几个不足之

10、处。 (1)对产品的针对性不强; ( 2)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制定的技术鉴定办法着眼于科技成果开发, 技术鉴定要求作出水平评价, 要求水平评价要说明是国内还是国际的先进, 而 气瓶能否批量投入制造, 并不着眼于此, 其关键处在于制造企业是否能批量制造出符合标准 要求的产品。因目的不同,要求不同,很难按其操作。b. 在国际上气瓶行业普遍采用的方法是进行型式试验。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符合对这种产品安全监控的规律。C技术鉴定改为型式试验,从管理上发生了由政府机构管理到交由中介或事业单位的转 变,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趋势。9. 明确规定气瓶专用,不得改装,取消了有关气瓶改装的规

11、定。理由:a. 气瓶属于低值易耗品。从安全角度出发,气瓶应专用,不宜改装。以前允许改装, 主要是经济水平不高。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提高, 对气瓶进行改装的必要性已不存 在。b. 对气瓶进行改装时,如掌握不好易发生安全问题。c. 国际上通常也不对已投入使用的气瓶进行改装。10. 明确提出了气瓶定点充装的要求,气瓶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气瓶 实施固定充装, 有利于多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有利于加强气瓶充装的管理, 追究错装、 超装 的责任; 有利于落实气瓶的定期检验; 有利于气瓶的建档、 统计以及气瓶用户的安全使用教 育。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0 年版)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12、 则(89瓶规总则为 5条, 2000瓶规总则为 6条)第 1条 本条讲的是制定瓶规的目的和依据,与 89 瓶规第 1条对应,在依据方 面除了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之外,增加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 )的颁布实施,故也作为依据之一。 条例 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尚无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国家法律之前, 条例就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最根本依据。自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局整建制从原劳动部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其职能除全部保留原安全监察职能外,还新增加了质量监督职能。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的监

13、督管理,明 确产品质量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国家法律顾问, 生产 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是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最根本依 据,因而作为制定瓶规的依据之一。第 2条 这一条讲的是瓶规的适用范围,与 89瓶规第 2 条相对应。随着我国 气体和气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目前国内情况,本条有以下一些变化:1适用公称容积改为 0.43000L,也就是说容积上限范围扩大了。这是基于如下考虑:目前国内使用的长管拖车气瓶,有的容积已超过1000L ;国际标准ISO111201503000L无缝钢质气瓶设计、制造和试验标准 (第一版)已于 1999年 3月

14、15日正式颁布实施;国 外长管拖车气瓶产品,容积已有2600L ,如: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的公司,生产2000L以上的长管拖车气瓶已有多年经验。 大容积气瓶已是发展趋势。 国内企业也已着手研制开发此 类产品。2. 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有所扩大:a.明确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包括车用 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原劳动部 1995 年6月劳部发 1995264 号文件修改了条例实施细则的附件 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已将这几种气瓶列 入。对低温绝热气瓶美国标准规定压力下限为0.28MPa,我国空分行业低温绝热贮罐下限多为0.2MPa,故

15、将低温绝热气瓶的压力下限确定为0.2MPa。b. 不适用范围中去掉了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将这些气瓶纳入安全监察范围。 这些气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用于灭火的二氧化 碳气瓶、呼吸器和救护器用气瓶、车用气瓶和纤维缠绕气瓶。修改之后,实现了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c. 明确提出了混合气体的概念。实际上89瓶规中已将液化石油气列入,大家都知道,液化石油气是多组分混合气体。但 89 瓶规不包含液化石油气以外的其他混合气体。气 体工业的发展, 已进入了向社会提供各种混合气体的新的发展阶段, 安全监察工作必须跟上 经济发展的步伐。第 3 条 这一条主要是明确气瓶安全监察的几个主要环节,与 89 瓶规的第 3 条相 对应。与其相比,增加了 “经销 ”环节,取消了气瓶改装。对于是否增加 “经销 ”环节,也有不 同意见,但要求增加的呼声较高。考虑到目前经销人员违章操作屡屡造成事故,将“经销 ”环节纳入安全监察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 取消气瓶改装是因为从安全出发, 气瓶本应专用。 过去国内经济水平低, 气瓶改装使用是不得已而为之。 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 已有条件 实现气瓶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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