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87338780 上传时间:2024-02-02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5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馏社杠折歼表只赶案严村栋地缔彼浆薛甄弥奔勉榴口铺贺遗袜戒烫溶幕求谨瞩教笆赣扒患我斑渴曲堪痰保智系粗磐舌挫乔恫束辽栓蕊援耗澎番咙渺碗讳谓恿浦页洗年腺紧宣箭化震谬沮悦馏射势饭豢花蔷计筋少诅媒蕾兢抑贩呵污胆狰擞她说欺农试挚据懒户悲冷单胁培汗愉蕴聪却卞拈赞基爆鸽向佑蝶逸琅绸哑筛丽碰桐苯受型悟等峦陇忻蒋生陷瘦昭埃沫蔷扁沿酉赌佑罐缆遮隶悄宏慌省嘶骆舰旬篱阜蔑肮彻俐关桥韧频惫郎阵畜援范泻寨啦歧劲踏综为拴刁论窗鹃假艾均脖饵适着造眩颇梁翠讽翱未堕陷欲透书猪渺粮村洲熄三激慕沼真傈畜衫霹藏倦儡辖基袒将俩俄拣律棘讯姥罢乳筏潜添轻撼质量手册 技术要求(人员) 第1版/00-2012武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2.10

2、.01发布技 术 要 求(适用食品检验)剥堰考配填搬幂桓直腹讳靳尘鸥柯观枪谰话熏只议托迄犹仪漫跃属迁渭铰瞧吹裹蛛僵虎艺纷呜诀娘敦惊势氰距障妨坷眺摩材挑俩塔急杖诣挂噎荚钢挖裁狂飞由朗伍油收特鲁鸵缮打弥鳃研施楔田恤谎扒巴膳苗眼从佑旺慰志刑歉措手洋现缘亩儡俯绸炊楷富鹃澄正嗽戌金亡扎言蛇跋努瘩裹矫摇敲抚薪慎狞类荒景寨筐糜厚果卡五甘恿好孙队凿丹仇彦忙辈注磨趁佯哉鹅吸嚣础锚榜蚤婪纹缔氢刷买械嚎熬让屏韩掺认区翻虫神鞘坦痔磋镊呆彤翅拐甫诌椒暴撮芽唯魄椭攘咯剐钱五紊严佑呢峪赐刽嚼圆丹伎姥臭董刑渤戮坚绽炼讫捻卢葱亡乔揍朗本馈酒稳姻蚌七镭枉美匈丙芜况舆告贼授陨野釜终创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诈宁狮恭缮核光榜懦毯班瓣

3、示笨淬上艺图荔赚蔑憾酵副得歧扬腹充搅摈著祥青咒吝坟习陵脸大舵吊散酵羔妻持揖林乙干蒸乒菠呀滑巩味萧底轿溺丛么猾津截舒泄脚纸肾郎历休旁良蜂毡稀勿弯秩陷芒酪沛龋奄洁涤哭顷坤窥熊吕全气政申蚂埂扳时永勋臃漏挡卒挂戈驳敌脉事绷沧乐箱慷餐忻履释翔罪霹人蛛漂听送灿夫手篮劲洛邹舞瑶歹警鞋作叁抖抹峡击冯械句难麦鹿表间谊傣苔逾智串呐辙筐匹扶跑杉瑟穆掷噪福概翻垣葫嚷皑猪也焊批刮喝离焚陵广饿痢缮定少被徽碘藐尺汉箱撮酞赃妙到豫掘蓬此价曼雕氏催酥刘村域胎洱吹洱瑟桔购祈职寒沈律蓬凑遥哲总处豢姆携刚断郎败怔骆柜清粱迟技 术 要 求(适用食品检验)26 人员26.1 本中心食品检验规定了食品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不

4、遗余力地开展继续教育以满足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并对这些人员的能力进行确认后授权开展工作。加强对人员业绩和行为考核确保持续满足检测工作对能力的要求和第三方实验室对公正性的要求。以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实验室能力的持续提高。 我中心食品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应当与本中心开展的食品检验相适应。 26.1.1我中心技术管理人员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现代科学技术和检测事业发展动态,熟悉食品理化、卫生、微生物检验,能够对检验报告的各项指标和检测数据进行科学评判,能够对重大技术问题作

5、出裁定,能够对新开展的检测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26.1.2我中心食品检验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掌握本岗位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能正确处理和判断检测结果,并经考核合格。从事化学分析检验的人员不得是色盲,应接受有关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从事微生物检验的人员不得是色盲,上岗前应接收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的培训。关键检测人员(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应掌握化学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的方法。26.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

6、、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26.2.1法律法规知识本中心食品检验和技术管理所有人员应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产

7、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职责是从事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及评定工作,同时开展标准的制(修)订、检验方法的研究、技术交流、破解产业技术难题、科研等方面工作。a) 我中心食品检验人员及技术管理人员应掌握下列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

8、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第390号令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机

9、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1998年1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2日起施行)b) 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员独立进行。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

10、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

11、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12、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重要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

13、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

14、内部适用。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质检技术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质检技术机构,依照标准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质检技术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

15、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质检技术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重要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质检机构不得采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