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87337804 上传时间:2023-03-24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16.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中国盲人协会章程(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盲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英文全称:ChinaAssociation of the Blind,英文简称:CAB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 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 助盲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 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第四条 本会

2、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第五条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 44号。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沟 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二)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 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三)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 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四)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盲人辅助 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盲文出版、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 工

3、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五)参与、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推动文化扫盲工作。(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七)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十)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三)选举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

4、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 行。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 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盲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 聘请。第十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盲人代表会议 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决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执行盲人代表会议的决议;(三)向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向盲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 产生,

5、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二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 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 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 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盲 人代表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聋人协会章程(200

6、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聋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聋人协会,简称:中国聋协,英文全称: ChinaAssociation of the Deaf ,英文简称:CAD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 助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 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

7、东城区 北池子大街44号。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聋人,反映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 通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聋人服务。争取和维护聋人在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二)团结、教育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 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三)促进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 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四)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中国手语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聋人辅 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中国手语、影视字幕、聋儿康复等具 有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8、五)参与、举办与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聋人的综合素质。(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七)在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聋人协会开展工作。(十)代表中国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三章组织第七条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 中的聋人代表组成。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聋人协会章程;(三)选举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 国残联全国代表大

9、会同期举行。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须有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 聘请。第十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聋人代表会议 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决议。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执行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三)向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向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 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二条 中国聋

10、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 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 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 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聋 人代表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

11、全国代表大会肢残人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s ,英文简称:CAPDP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肢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 会。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的特殊需 求,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 心、帮助肢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 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 范。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

12、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第五条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 44号。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肢残人,反映肢残人的意见和需 求,沟通肢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肢残人服务。争取和维护肢残人 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二)团结、教育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 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三)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 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四)推进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推动肢残人辅助用品用具 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残疾人机动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

13、供咨询、 建议、服务和监督。(五)参与、举办与肢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肢残人的综合素质。(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七)在肢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肢残人协会开展工作。(十)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 大会中的肢残人代表组成。肢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三)选举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

14、八条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 举行。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须有肢残人代表中 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肢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肢残人协会委 员会聘请。第十条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肢残人代 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决议。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执行肢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三)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中国肢残

15、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 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二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 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 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 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 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 肢残人代表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通 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中国智协,英 文全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Mentally Retarded People and their Families and Relatives,英文简称:CA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