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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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上海市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3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街道、乡镇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充分整合和有效发挥街道、乡镇消防监管力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 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按照组织健全、责任明晰、部门联动、实化运作的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责任制。第三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接受

2、区(县)消防安全委员领导,确保人员配置、经费保障以及各项工作机制的贯彻落实。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四条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并作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副主任由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担任,并作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主要责任人;综治、派出所、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第五条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兼任;综治、派出所、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由消防支队联系参谋、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居(村)委主任、街道、乡镇消防协管人员等组成。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

3、作职责:(一)宣贯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工作政策。(二)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四)督促居(村)委、社区和社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实时掌握辖区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提出对策措施,辅助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决策。(六)协助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妥善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七)根据区(县)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第七条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4、职责:(一)及时向本级消防委报告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二)具体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动员发动、工作部署、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和督导验收等工作。(三)实时掌握本地区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提出对策,辅助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决策。(四)收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五)负责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的日常事务。(六)根据区(县)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第八条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街道、乡镇

5、消防安全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责,由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商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三定”方案及时进行修订调整。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九条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例会制度1、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分析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公共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总结通报前期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重点。遇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定事项应以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会议纪要。2、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原

6、则上在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居(村)委、物业服务企业、重点场所、单位负责人领导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总结半年度消防工作,部署下阶段消防重点任务,通报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等。每年年初,应当组织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二) 督导检查制度1、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应组织对居(村)委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查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2、督导检查工作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带队,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进行。3、督导检查重点是各居(村)委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消防

7、专项治理、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开展情况。4、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并及时汇总、通报检查督查情况。(三)考核制度1、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每年对各居(村)委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2、考核重点是各居(村)委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管理维护、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专项治理等情况。3、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由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经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4、考核结果应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通报,并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四)联络员制

8、度1、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同志担任本单位联络员。2、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本行业消防工作情况,协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任务,梳理、反馈消防工作意见建议,参与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送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设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配备必需的办公用品。第十一条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业务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二:上海市居(村)委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38号),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的消防管理全覆盖和动态监管网络,增强居(村)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意识,预防和减轻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居(村)委消防安全管理网格以社区消防工作站为平台,以“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为目标,全面落实“政府领导、部门推动、区域联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第三条街道、乡镇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居(村)委消防安全网格建设。各街道、乡镇应当将其纳入

10、年度工作和考核评比内容,落实办公场所、人员配置和工作经费。第四条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领导区域内的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工作,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村)委消防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对在居(村)委社区消防工作站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六条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居(村)委主任担任,并作为网格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居(村)委治保干部、社区民警任副站长,并作为网格中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成员应包括:所辖小区物业主管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区域内规模较大单位负责人及消防管理

11、员,辖区志愿消防队队长等。居(村)委消防工作站至少明确1至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站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第七条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消防工作站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台账;2、根据辖区实际,进一步划分基层消防管理的基础网格,明确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网格基础台帐;3、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物业、单位、居(村)民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隐患抄报督改制度;4、定期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分析研判区域消防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布置阶段性防火工作;5、建立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定期组织培训,发动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宣传、隐患查找工作

12、;6、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组织疏散演练,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工作;7、设立消防器材室或消防器材存放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8、协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组织开展灾后自救;9、完成街(镇)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八条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以物业管理区域、里弄、街坊、建筑群等小单元为基础,进一步划分基层消防管理的基础网格,并建立基础网格消防管理台帐。基础网格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居(村)委成员、居民楼院和社会单位负责人等担任。第九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依托综治、民政、文明办等志愿者服务平台,在每个社区落实一名消防督导员,每个小区落实一名消防管理

13、员,每幢高层建筑落实一名消防宣传员,把消防宣传、辅助检查等内容纳入志愿者培训内容,发动查找身边的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工作站。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十条应制定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细化消防安全岗位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制定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通过专人、定时维护管理,确保消防水源临警好用、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完整充足。第十二条制定居(村)委消防工作站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每月对居民楼院、村队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

14、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组长、村队长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地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做好登记并及时跟踪督;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制定居(村)委消防工作站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制度,结合区域火灾警情、交通和水源变化情况、建筑及单位变动情况、人口变动情况、火灾隐患发现和整改等情况,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确定阶段性工作的重点任务。第十四条制定灭火逃生预案定期演练制度,针对居(村)委内村民建筑的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年组织发动居(村)民、社会单位员工至少参

15、加1次逃生疏散演练。第十五条制定消防宣传活动制度,定期开展居(村)民喜闻乐见、形式丰富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案例,提高居(村)民防火意识。利用社区消防活动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员密集场所等人流量集中区域设立消防公益宣传牌、栏,放置、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居(村)委,应利用户外视频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利用社区局域网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农村应利用广播系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提示。第十六条制定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工作制度,组建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开展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结对帮扶等活动,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到每家每户,每年深入每户家庭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逃生提示不少于1次。第十七条制定消防志愿者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逃生常识,提高处置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以及发动宣传、查找隐患的能力。第四章 硬件设置第十八条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设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室内或室外墙面张贴居(村)委消防安全工作站组织结构图、义务消防队值班表、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区域消防水源图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等。第十九条村委消防工作站应设置消防器材室,室内集中放置消防战斗服、电筒、灭火器、消防锹、消防桶、水带、水枪、消火栓钥匙、高音喇叭、荧光棒及灭火毯等常用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室器材还应达到以下标准:(一)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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