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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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经济法作业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班级:12级金融班 学号: 姓名:任圆圆专心-专注-专业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 摘要:我国专利法实施 30 年,随着技术竞争的加剧变得日益重要,已经成为中国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专利法的建立与发展的历程以及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案。 关键词:专利法 修订 完善一、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专利制度作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成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发展起来的。最早的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中世纪的欧洲,商品经济比较发达,

2、为了鼓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给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一些国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期限内的垄断经营权,并保护特有技术人在商品交易关系中的特权。 1624年英国制定的垄断法,使得专利制度由封建专制向保护私权转变。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世界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由于专利法是国内法,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关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给国际间技术交流造成许多不便。到了 19 世纪末期,各国间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为适应这种形势,专利制度向国际化方向发展。1883 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

3、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公约于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初的缔约国成员为14个国家,截止到2011年8月,缔约国成员己达到173个国家。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到了20世纪,尤其是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数量与国际交往激增。贸易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基于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而提供的专利国际保护由于其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发明人、专利申请人的需求。为了减少同一发明向多个国家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完成的复杂手续以及各国专利局为专利审查而付出的重复性劳动等多项问题

4、,同时给发明人充足的时间进行市场前景调查,提高专利的可利用性,国际上根据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提出的初步建议,于1967年7月,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该组织(简称WIPO)。1970年4月公约正式生效,同年6月通过了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以及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从而建立了PCT专利申请途径,旨在解决专利的“国际申请”问题。它是继巴黎公约之后缔结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专利条约,该条约于1978年1月24日生效,最初包括美国等18个缔约国,现今成员已达到144个国家。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20世纪70年代以美国、欧共体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

5、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80年代中期,这些国家求助于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力求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1991年12月18日,谈判各方初步达成了总体上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协议的签定使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国际贸易的“知识化”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在TRIPS协议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协议的最终达成,标志着在当今的国际经贸发展中,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正发生着有史以来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的重要动力,而且决定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二、我

6、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近代专利法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过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发明的侯氏制碱法就是根据该条例取得专利权的一项发明。这一条例后由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筹建专利制度,后又成立了。1984年3月,通过并颁布了,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为适应国际国内专利保护制度的不断变化,历经了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法。其修订内容以专利法为主干,辅之以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等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7、件的修改。1、第一次修订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实施以来,对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加快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此同时,由于在制定时缺乏实践经验,在专利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而且随着专利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国际间对专利领域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国际协调的呼声日益强烈,为了履行我国已经对外承诺的加强专利权保护的义务,并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1993年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对专利法及细则进行第一次修改,并于同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专利

8、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起点。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需要。修改后的专利法为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创造了条件。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延长专利权的期限,将发明专利权期限从原来的 15 年改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从原来的 5 年加 3 年续展期改为 10 年;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将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保护范围;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增加对假冒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等。2、 第二次修改2000年

9、专利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迎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专利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专利法在实施中的新问题。2000年8月我国通过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并自200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次专利法修改共涉及36个条文,新增条文4条、删除4条、修改28条。在参照TRIPS协议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和我国当时国情的基础上,对原有规定进行了大幅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权”。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没有赋予专利权人拥有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许诺销售的权利。修改后的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享有禁止许诺销售权。”(2

10、)、增加了制止“即发侵权”的临时禁令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力度。(3)、删除了国有企业对专利“持有”的规定。在此之前,由于我国过去对企业是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认为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有企业对专利只能是“持有”,不能自由处分。这样的规定导致国有企业发明创造及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修改后的专利法删除了国有企业对专利“持有”的规定,解决了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

11、、自然人在专利权属问题上待遇不平等的现象。(4)、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无过错责任”规定。1992年专利法第62条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的,不视为侵权。为了对这种“不知者不视为侵权”的规定进行限制,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3条则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5)、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决定权。过去我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41条和46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

12、复审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次修改还做了其他调整,如调整了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并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合并,统一为无效宣告程序,简化了专利确权争议流程;明确我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应履行的义务;对实用新型设立检索报告制度;将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对赔偿问题的处理改为调解等。3、第三次修改 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断以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问题为由搞贸易摩擦,力图保护其国内制造商。这种新形势加剧了我国进一步完善专利法体系的迫切需要。早

13、在2005年,我国就开始考虑对专利法作第三次修改。2007年,中央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此基础上,经过3年多的努力,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在2008年底完成。 同年12月通过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专利法相比,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有许多方面的进步,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明确了通过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创新能力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此次修改,通过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加强专利权保护以及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关系,以期达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的立法目标。 本次

14、修改共新增加了7条,修改了29条,全面准确地确立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合理提升专利审查和授权的标准,取消对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限制、鼓励PCT国际申请。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防范专利恶意诉讼,允许专利平行进口,增设“Bolar例外”条款。完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三、 我国现行专利法存在问题及完善经过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使得我国专利保护水平总体上达到TRIPS协议标准的要求,为我国加速迈进知识产权强国的行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具体实施起来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比如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有效专利实施率低等。 从前不久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主要修

15、改完善和解决的内容集中于五个方面:1、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主要建议包括: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了规定。 2、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专利法修改草案的主要修改建议包括: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为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为规范专利质押行为,就专利出质登记以及质权人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3、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建设服务型政府 专利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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