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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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重整方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二O七年*月*日目录第一部分 前言 3第二部分 重整计划概要 3第三部分 释义 4第四部分 正文 5一、集团的经营方案 5二、集团的债权状况与分类 6三、集团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7四、集团的重整计划 8五、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执行期限 13六、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与时间 16*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特别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重整计 划(草案),由各类别表决组分组表决。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 人 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A 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 为该组通过重

2、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 通 过。2、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及人民法院裁定后,对债务人和 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朿力。3、本重整计划(草案),如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消算。第一部分 前言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24, 000 万元*集团因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被债权人A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月*日(2017)杭商 破字第* *号、(2017)杭商破字第* *号民事裁定

3、书裁定受理并决定对* *进行 重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与债务人,在根据*集团债权登记、* 集 团资产的淸理与评估、财务的审核基础上,征求了多方意见,现提出本*集团重 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第二部分 重整计划概要本重整计划草案概要,目的使债权人快速了解重整计划内容,有关内容请 详 细阅读正文,本重整计划概要如下:1、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及对* *集团资产的核实与评估, *集团在消算条件下 的普 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普通债权审核金额的 16.02%。在重整后持续经营条 件下的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普通债权审核金额的 22. 51%。2、出售*集团的部分资产,以变现所得支付破产费

4、用,偿付有财产担保的 债权、 建筑工程债权、劳动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3、普通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选择债转股或减债偿还。选择债转股的 债权 人将其对*集团拥有的债权 S 换为新*的股权,并为选择减债偿还的债权 人 提供按份的一般保证担保。*集团的全体债权人,在本次重整计划完成后, * 集闭或新*不再就未满足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影响债权人 根据 原有协议向其他责任方追偿的权利。4、*集团的原出资人因*集团净资产为负,其在*集团的股东权益为零。 * 集团的原出资人向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无偿转让股权。5、债转股后的新*由其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管理经营公

5、司。第三部分 释义除非本文义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企业破产法指经2006 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指经2005年10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7 年6 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凼公司法;合同法指经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集团债务人指本次重整计划完成前的*集闭有限公司; 新*指在本次重整计划完成

6、后,由新股东变更完成后的 *集团有限公 司;债权人 指对*集团享行债权请求权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指对*集团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指对*集团无财产扪保,也无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劳动债权指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规定的、列入破产财产第一 顺位清偿 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及依 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形成的债权;建筑工程债权指经审核符合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可在债务人所 拥有 的建筑物变现收入审优先偿付的建筑工程债权;债权审核金额指经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审核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债权 人拙 有的债权金额

7、*科技指SD*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于2017年4月17日在SD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注册资本 2000万元(实收资本1800万元);债转股指普通债权人以其享有对*集团的债权,与*集团原出 资人的股权 进行转换。*集团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 偿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 指在债转股选择期限内,在普通债权人中未能转让 债权 的债权人、未能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尚未经人民法 院裁定确认债权数额 的债权人、虽选择债转股但未订立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债权人。*集团的原出资人 指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前, *集团在 SD 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一般保证指中肀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8、一十七规定的“一般保证”; 重整申请受理日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 *集团进行重整的申 请,并裁定* *集团进入重整的日期,即2 0 1 7年5* * * * * * *集团笫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四部分 正文一、*集团的经营方案(一)*集团的主营业务1、*集团于2000年3月27日在SD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持有注 册 号为*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上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 *集团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开发、 生产和销售,图像传输设备、工业动化控制设备、网络设备及外部设备、无线电 摇控遥测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及成采转让,安 防工程、信息系统工程 的设计、施工、安防器材、电

9、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建 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百货、灯具、汽车、化工产品及原料的销俾,经营进出 口业务。截止重整申请受理日,*集团的主营业务为:监控系统、电力变电所无人值 守视频监控系统、公安用动态治安监控系统。2、*集团曾拥有国内外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1 项,“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资质”、“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资质”等多项证书。(二)*集团转往*科技的资产1、2017年4月22日,*集团与*科技订立协议,*集团以M络视讯事部 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标的投入*科技,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科技承接 * 集团的 W 络视讯事业部的人员、技术、品牌

10、、业务;*集团的“全球眼”商标 权以每年10万元的费用许可给*科技使用;*科技无偿使用*集团M络视讯 业务部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仪器及其他测试设备。2017年5月8日, *集团与*科技订立补充协议,按2017年4月22日订 立协议的规定,将*集团的球机事业部、电力事业部并入*科技。2、基于*集团重整保留主业的考虑, *集团将与*科技解除*集团对* 科技的出资协议,收回*科技使用的*集团所有的技术、无形资产、有形资产。 该等财产所有*集团。有关人员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 理。二、*集团的债权状况与分类(一)对*集团享有的债权1、根据* *集团提供的债权淸册,截至2 0 1 7年

11、5月 20 日 ,*集团的债 权人 共计 311 家,合计债权金额*元。2、截至目前债权申报登记, *集团已有231家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申报 债权金额合计人K;币*元。其中:(1)在债权审报期内,审报的债权人有 200 家,审报债权金额* 元, 审核债权金额*元;在债权申报期后,申报的债权人有31 家,中报债权金额*元,中 核 债权金额 * 元。(二)具体债权状况与分类 截止目前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在债权审报期内,*集团债权状况及分类 如 下:(略)三、*集团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一)债权清偿比例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第二节的规定,普通债权人的消偿比例计算 公式为: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可

12、用于清偿的资产变卖所得-破产费-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建筑工程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总额)X100%2、山于*集团本次系进行*整,如果重整成功,则*集团将持续经营;如果 重整失败,则*集团进入破产淸算。因此,根据上述公式,在破产淸算条件下 及 重整成功条件下,*集团有二种不同的清偿比例。(二)*集团的资产状况 (人民币:万元)(略)(三)破产费用、中介费用及其他费用该部分费用包括:1、管理人报酬: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管理人报酬预计为*万元,(具体见管理人报酬报告)2、聘请的 K 他中介费

13、用:主要系管理人聘请的资产评估费用,共计*万元。3、管理人工作的其他合理必要费用:主要系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催收应收 款项及他应收款的邮寄发函费用、管理人聘用的:W他管理人员的费用等,共计 *元。(上述费用以人 K 法院最终确定为准)(四)在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根据前述*集团的债权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清偿程序,计算出普通债权人在淸算条件下的清偿比例为 16.02%。(五) 在重整成功、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根据前述*集团的债权与资产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同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程序,计算出普通债权人在重整成功、持续经 营条件

14、下的清偿比例为 22. 51 %。(六) 两种不同清偿比例的适用如果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及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则根据 * 集 团重整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人须按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清偿比例调减债权额。如 果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导致重整失败,则*集团将进入破产淸 算,以全部资产的变现所得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债务。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 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 计划规记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鉴于*集团在债权审报 期满后,仍 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因此,预计*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新*仍

15、然需要向 未申报的债权人按上述规定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四、*集团的重整计划()*集团重整方案的原则与总体考虑1、*集团重整的原则(1) *集团重整以维持主业为原则,以变现部分资产偿还破产费用和依法享有 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2) 尊重债权人意愿,由普通债权人自愿选择债转股或减债偿还。(3) 根据重整审请受理日*集团的资产与负债状况及偿债比例,普通债 权人 调减债权数额,减轻债务人负担。(4) *集团的原出资人股东权益为零,由愿意债转股的债权人以零价格 受让 *集团的股权。2、*集团重整计划的总体考虑( 1 )根据企业破产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先行满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建筑工程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等依法享 有 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2 )由普通债权人根据己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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