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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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 (第3922号)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进出出口关税条例例已经20003年100月29日国国务院第二十十六次常务会会议通过,现现予公布,自自2004年年1月1日起起施行。 总理 温温家宝 20003年1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进出口关税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为了贯彻对外外开放政策,促促进对外经济济贸易和国民民经济的发展展,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海关法(以以下简称海海关法)的的有关规定,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准许进出出口的货物、进进境物品,除除法律、行政政法规另有规规定外,海关关依照本条例例规定征收进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国务院制定中中华人民

2、共和和国进出口税税则(以下下简称税则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进境物品品进口税税率率表(以下下简称进境境物品进口税税税率表),规规定关税的税税目、税则号号列和税率,作作为本条例的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国务院设立关关税税则委员员会,负责税税则和进进境物品进口口税税率表的的税目、税则则号列和税率率的调整和解解释,报国务务院批准后执执行;决定实实行暂定税率率的货物、税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配额税率;决决定征收反倾倾销税、反补补贴税、保障障措施关税、报报复性关税以以及决定实施施其他关税措措施;决定特特殊情况下税税率的适用,以以及履行国务务院规定的其其他职责。 第五条 进进口货物的收收货人、出口口货物的

3、发货货人、进境物物品的所有人人,是关税的的纳税义务人人。 第六条 海海关及其工作作人员应当依依照法定职权权和法定程序序履行关税征征管职责,维维护国家利益益,保护纳税税人合法权益益,依法接受受监督。 第七条 纳纳税义务人有有权要求海关关对其商业秘秘密予以保密密,海关应当当依法为纳税税义务人保密密。 第八条 海海关对检举或或者协助查获获违反本条例例行为的单位位和个人,应应当按照规定定给予奖励,并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进进出口货物关关税税率的设设置和适用 第九条 进进口关税设置置最惠国税率率、协定税率率、特惠税率率、普通税率率、关税配额额税率等税率率。对进口货货物在一定期期限内可以实实行暂定税率率。

4、 出口关税设设置出口税率率。对出口货货物在一定期期限内可以实实行暂定税率率。 第十条 原原产于共同适适用最惠国待待遇条款的世世界贸易组织织成员的进口口货物,原产产于与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签签订含有相互互给予最惠国国待遇条款的的双边贸易协协定的国家或或者地区的进进口货物,以以及原产于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的进进口货物,适适用最惠国税税率。 原产于与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签订含有有关税优惠条条款的区域性性贸易协定的的国家或者地地区的进口货货物,适用协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签订含有有特殊关税优优惠条款的贸贸易协定的国国家或者地区区的进口货物物,适用特惠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条第一款、第第二款和

5、第三三款所列以外外国家或者地地区的进口货货物,以及原原产地不明的的进口货物,适适用普通税率率。 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国税率的进口口货物有暂定定税率的,应应当适用暂定定税率;适用用协定税率、特特惠税率的进进口货物有暂暂定税率的,应应当从低适用用税率;适用用普通税率的的进口货物,不不适用暂定税税率。 适用出口税税率的出口货货物有暂定税税率的,应当当适用暂定税税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规定实行关税税配额管理的的进口货物,关关税配额内的的,适用关税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外的,其税率率的适用按照照本条例第十十条、第十一一条的规定执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对对进口货物采采取反倾

6、销、反反补贴、保障障措施的,其其税率的适用用按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反倾销条例例、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反补贴条例例和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障措施条条例的有关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或者地区违反反与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签订订或者共同参参加的贸易协协定及相关协协定,对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在贸易方面面采取禁止、限限制、加征关关税或者其他他影响正常贸贸易的措施的的,对原产于于该国家或者者地区的进口口货物可以征征收报复性关关税,适用报报复性关税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性关税的货物物、适用国别别、税率、期期限和征收办办法,由国务务院关税税则则委员会决定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物,应当适用用海关接受该该货

7、物申报进进口或者出口口之日实施的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到达前,经海海关核准先行行申报的,应应当适用装载载该货物的运运输工具申报报进境之日实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货物税率的适适用日期,由由海关总署另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形之一,需缴缴纳税款的,应应当适用海关关接受申报办办理纳税手续续之日实施的的税率: (一)保税税货物经批准准不复运出境境的; (二)减免免税货物经批批准转让或者者移作他用的的; (三)暂准准进境货物经经批准不复运运出境,以及及暂准出境货货物经批准不不复运进境的的; (四)租赁赁进口货物,分分期缴纳税款款的。 第十七条 补征和退还还进出口货物物关税,应当当按照本条例例第十

8、五条或或者第十六条条的规定确定定适用的税率率。 因纳税义务务人违反规定定需要追征税税款的,应当当适用该行为为发生之日实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之日不能确定定的,适用海海关发现该行行为之日实施施的税率。 第三章 进进出口货物完完税价格的确确定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的完税价格由由海关以符合合本条第三款款所列条件的的成交价格以以及该货物运运抵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内输入地点起起卸前的运输输及其相关费费用、保险费费为基础审查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的成交价格,是是指卖方向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销售售该货物时买买方为进口该该货物向卖方方实付、应付付的,并按照照本条例第十十九条、第二二十条规定调调整后的价款款总额

9、,包括括直接支付的的价款和间接接支付的价款款。 进口货物的的成交价格应应当符合下列列条件: (一)对买买方处置或者者使用该货物物不予限制,但但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实实施的限制、对对货物转售地地域的限制和和对货物价格格无实质性影影响的限制除除外; (二)该货货物的成交价价格没有因搭搭售或者其他他因素的影响响而无法确定定; (三)卖方方不得从买方方直接或者间间接获得因该该货物进口后后转售、处置置或者使用而而产生的任何何收益,或者者虽有收益但但能够按照本本条例第十九九条、第二十十条的规定进进行调整; (四)买卖卖双方没有特特殊关系,或或者虽有特殊殊关系但未对对成交价格产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

10、的的下列费用应应当计入完税税价格: (一)由买买方负担的购购货佣金以外外的佣金和经经纪费; (二)由买买方负担的在在审查确定完完税价格时与与该货物视为为一体的容器器的费用; (三)由买买方负担的包包装材料费用用和包装劳务务费用; (四)与该该货物的生产产和向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境境内销售有关关的,由买方方以免费或者者以低于成本本的方式提供供并可以按适适当比例分摊摊的料件、工工具、模具、消消耗材料及类类似货物的价价款,以及在在境外开发、设设计等相关服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为该货物向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销售售的条件,买买方必须支付付的、与该货货物有关的特特许权使用费费; (六)卖方方直接或者间间接

11、从买方获获得的该货物物进口后转售售、处置或者者使用的收益益。 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货物的价款中中列明的下列列税收、费用用,不计入该该货物的完税税价格: (一)厂房房、机械、设设备等货物进进口后进行建建设、安装、装装配、维修和和技术服务的的费用; (二)进口口货物运抵境境内输入地点点起卸后的运运输及其相关关费用、保险险费; (三)进口口关税及国内内税收。 第二十一条条 进口货物的的成交价格不不符合本条例例第十八条第第三款规定条条件的,或者者成交价格不不能确定的,海海关经了解有有关情况,并并与纳税义务务人进行价格格磋商后,依依次以下列价价格估定该货货物的完税价价格: (一)与该该货物同时或或者大约

12、同时时向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内销售的相同同货物的成交交价格; (二)与该该货物同时或或者大约同时时向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内销售的类似似货物的成交交价格; (三)与该该货物进口的的同时或者大大约同时,将将该进口货物物、相同或者者类似进口货货物在第一级级销售环节销销售给无特殊殊关系买方最最大销售总量量的单位价格格,但应当扣扣除本条例第第二十二条规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照下列各项总总和计算的价价格:生产该该货物所使用用的料件成本本和加工费用用,向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境境内销售同等等级或者同种种类货物通常常的利润和一一般费用,该该货物运抵境境内输入地点点起卸前的运运输及其相关关费用、保险险费; (五)以

13、合合理方法估定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人向海关提供供有关资料后后,可以提出出申请,颠倒倒前款第(三三)项和第(四四)项的适用用次序。 第二十二条条 按照本条条例第二十一一条第一款第第(三)项规规定估定完税税价格,应当当扣除的项目目是指: (一)同等等级或者同种种类货物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第一一级销售环节节销售时通常常的利润和一一般费用以及及通常支付的的佣金; (二)进口口货物运抵境境内输入地点点起卸后的运运输及其相关关费用、保险险费; (三)进口口关税及国内内税收。 第二十三条条 以租赁方方式进口的货货物,以海关关审查确定的的该货物的租租金作为完税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人要求一次性性缴纳税款的

14、的,纳税义务务人可以选择择按照本条例例第二十一条条的规定估定定完税价格,或或者按照海关关审查确定的的租金总额作作为完税价格格。 第二十四条条 运往境外加加工的货物,出出境时已向海海关报明并在在海关规定的的期限内复运运进境的,应应当以境外加加工费和料件件费以及复运运进境的运输输及其相关费费用和保险费费审查确定完完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条 运往境外外修理的机械械器具、运输输工具或者其其他货物,出出境时已向海海关报明并在在海关规定的的期限内复运运进境的,应应当以境外修修理费和料件件费审查确定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六条条 出口货物物的完税价格格由海关以该该货物的成交交价格以及该该货物运至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

15、境内输出出地点装载前前的运输及其其相关费用、保保险费为基础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的成交价格,是是指该货物出出口时卖方为为出口该货物物应当向买方方直接收取和和间接收取的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不不计入完税价价格。 第二十七条条 出口货物物的成交价格格不能确定的的,海关经了了解有关情况况,并与纳税税义务人进行行价格磋商后后,依次以下下列价格估定定该货物的完完税价格: (一)与该该货物同时或或者大约同时时向同一国家家或者地区出出口的相同货货物的成交价价格; (二)与该该货物同时或或者大约同时时向同一国家家或者地区出出口的类似货货物的成交价价格; (三)按照照下列各项总总和计算的价价格:境内生生产相同或者者类似货物的的料件成本、加加工费用,通通常的利润和和一般费用,境境内发生的运运输及其相关关费用、保险险费; (四)以合合理方法估定定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条 按照本条条例规定计入入或者不计入入完税价格的的成本、费用用、税收,应应当以客观、可可量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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