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对当前开展农业保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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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论对当前开展农业保险的启示摘要:国外农业保险开展历史悠久,开展相比照拟成熟,已形成比拟完好的体系,而国内历史上也有不少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本文主要阐述美国、日本和西欧一些国家以及我国自身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理论对我国当前开展农业保险带来的一些启示。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论;启示农业是自然再消费与经济再消费的交织过程,面临各种风险,人类在同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风险管理经历,其中农业保险就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手段。国外农业保险开展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中美国、日本等农业兴旺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过多年的理论经历积累,开展相比照拟成熟,已形成比拟完好的体系。世界贸易组织的

2、开展,使得西欧一些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的开展。建国后我国也出现了五种运作时间较长,且有一定影响的农业保险经营形式,分别是保险企业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形式、结合共保经营农业保险形式、农村互助合作经营农业保险形式、地方国有企业组织推动农业保险形式、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形式。一、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形式,各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开展给与了法律上支持、财政上补贴和行政上保护。通过对世界一些农业保险开展成熟国家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二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迫性美国的农业保险原那么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

3、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方案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方案,如农产品贷款方案、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方案等,农民必须购置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置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迫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表达出了强迫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迫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施行强迫,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方案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迫性。三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从国外开展农业保险

4、的经历分析,农业保险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开展的支持表达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当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当农业共济组合结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局部费用。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

5、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展分保。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别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互相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结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

6、提供再保险效劳。二、国内农业保险理论的启示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形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形式、组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因此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开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形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展比拟,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假如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程度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农业保险理论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

7、、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以及施行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三用法律的形式标准各地农业保险理论和主体经营行为非常迫切。目前各地农业保险的理论活动,虽在宏观上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在详细细节上地方特色还是比拟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性政策措施的指导和认可。但地方政策与措施无法替代国家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标准各地农业保险理论和主体经营行为非常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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