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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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目 录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1案例2 加强印章管理,规避法律风险3案例3 合同变更要留意完善细微环节6案例4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8案例5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爱护企业合法权益10案例6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13案例7 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削减分包合同争议16案例8 分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尤其是分包工作内容削减时,要刚好办理分包结算19案例9 分包领料人离职,分包结算起争议22案例10加强对分包单位农夫工工资的管控24案例11禁止擅自为分包商供应担保26案例12设备租赁合同管理要闭合28案例13加强材料买卖合同管理,完备合同

2、条款30案例14加强材料买卖中间结算限制,降低合同风险32案例15妥当处理帮助执行案件34案例16抓住诉讼时效做文章36案例17胜诉案件应刚好申请强制执行38案例18出具欠条、证明材料和接受调查取证应谨慎41案例19留意文明施工,防止出现侵权行为43案例20业主不能依审计确定擅自扣减承包商工程款45案例21加强保险合同管理50案例22从严限制整体分包项目,加强过程管控538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一、案情简介2003年4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为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殊约定:“货款必需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

3、定作方(即A公司项目经理部)担当。”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03年6月,A公司项目部在B公司的合同经办人C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状况下,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不久,C从B公司辞职。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二、处理结果法院终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需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违约金和利息。三、管理建议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方的合同签订人(法定代表人除外)

4、出具书面的授权托付书,必需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2、合同约定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需严格依据约定将款项付至合同指定账户。若须要付到其他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托付书。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干脆付给对方的合同经办人。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托付书。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必需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的代理人。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领取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代理人刚好补办签字手续,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单价。6、妥当保管签约单位出具

5、的授权托付书原件。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供应的授权托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肯定要刚好索要原件。7、项目经理部必需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案例2 加强印章管理 规避法律风险一、案情简介2002年底,A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施工队B,并下文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刻制了项目经理部印章。2005年,某工程队C持有一份盖有该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签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单,将B和A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包工程款60多万元。据A公司项目经理回忆,该项目的印章始终由其保管,未运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分

6、包合同,也未曾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交由B运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见该分包合同上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C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分包合同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运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样。二、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持有的分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和A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运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样,A公司主见项目经理部印章系B私刻缺乏相应证据,因分包合同系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C签订,项目经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实力,故判决A公司担当给付分包工程款的责任。三、管理建议此案例主要反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问题。为避开项目印章管

7、理出现类似问题,杜绝因项目经理部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纠纷,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做到:1、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应统一刻制,以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公司刻制,以子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子公司刻制。公司(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中应附有项目经理部的印模。2、公司(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必需明确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和机构,项目经理部必需刚好将相关文件交送到有关机构和部门,以便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刻制印章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3、未经公司(子公司)同意,项目经理部一律不准刻制分部或工区印章,不得自行发文成立分部或工区。不得任命分包商负责人为项目工区负责人。4、严禁项目经理部将

8、项目印章、项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出借给分包单位运用。5、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必需有专人保管,运用必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具体的印鉴运用记载。6、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的合同书、授权托付书、介绍信等上面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7、在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印章应刚好交回公司(子公司)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待项目债权债务清结后销毁。案例3 合同变更要留意完善细微环节一、案情简介2004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B支付了货款32万元。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

9、原打印的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只在一份合同上添加了该手写条款,且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尔后,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2006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刚好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二、处理结果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见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托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应视同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C公司主见合同上有关托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依据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法院认定A公司手写的托付收款条款

10、,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35万元。三、管理建议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需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2、签订的合同页面较多时,要加盖骑缝章或者由合同签定人逐页小签。3、合同内容变更应采纳书面形式。经过公证和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对变更的部分也必需公证和备案。案例4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一、案情简介2007年,A公司托付B公司加工一批钢模板。合同约定:A公司供应图纸,B公司依据约定时间于2007年12月30日交付货物。后由于B公司资金不足,备料不足够,未能按时交付货物。2008年1月,A公司多次电话或派人催货,其中在08年1

11、月26日的催货函载明:“贵公司应于2007年12月30日发货的模板,2008年1月10日未能发货;和贵厂口头约定1月20日发货,但至今仍未发货”。后因考虑到B公司多次拖延发货,并以不发货胁迫A公司加价,加之考虑到工期惊慌,A公司无奈之下于2008年2月9日致函B公司解除合同。2008年5月,B公司以货物已经加工完毕,受不行抗力影响(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接收货物,支付价款。二、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表明双方已经口头协商约定将模板的交货时间重新约定为1月20日,由于受不行抗力影响(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1日

12、的大雪冰冻天气),B公司拖延交货并不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合同已经不能实际履行,遂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三、管理建议1、合同履行中,双方来往函件较频繁,必需高度重视来往函件的措辞。合同来往函件中必需严格界定宽限期和合同变更的区分。在合同对方单位违约、容许对方拖延履行合同时,督促对方履约的函件必需防止将宽限期表述为履约期限的变更。2、建立往来函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往来函件,发文要经过部门会签、领导审核。3、要建立往来函件登记管理制度。要加强往来函件的保管,形成往来函件的规范档案。4、解除合同时,要力争实行协议解除的方式,双方签定书面的解除协议。单方面

13、解除合同时,必需慎重,必要时,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免被对方抢得先机。案例5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爱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案情简介2005年10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诉讼应由某市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仲裁应由某某市经济协议仲裁机关作出裁定”。后B公司因进度不能满意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公司责令退场,双方因结算事宜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诉讼标的为200万元。二、处理结果A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指出分包合同约定了地域管辖,即应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C地法院以管辖约定无效为由驳

14、回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错误,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三、管理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约定的法院必需是与合同有关联的法院,即只能在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条款是一个较简洁但特别重要的条款。依据公司合同范本有关要求约定争议处理条款,将对我们解决纠纷供应很大便利,为此我们应做到:1、为规避地方爱护主义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在我方享有肯定主动权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合同争议。2、在同一份合

15、同中不得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否则约定无效。同时约定两个管辖法院或约定的法院不明的约定也无效。3、约定仲裁时应留意以下事项:(1)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明确具体,并且要客观存在。(2)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置,仲裁机构名称中都没有“市”字,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得约定某某市仲裁委员会。如,应约定武汉仲裁委员会,而不应约定武汉市仲裁委员会。(3)不能约定在某某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4、由于仲裁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需到被申请人的居处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原则上要求我方作为出租方的船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不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5、关于约定诉讼。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由“甲方(我方)法人居处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对管辖法院的级别进行约定,如:“若出现争议,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的约定就违反了不得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的规定,将干脆导致此约定无效。6、加工定做合同应约定在项目经理部所属法人居处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7、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刚好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例6 分包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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