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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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2 总那么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出资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董事及 经营理机构 劳动理 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利润分配 合资限、解散及清算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 合同 、 以下简称甲方和 、 、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 法

2、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 法定代表: 第二条甲方、甲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方、乙方、乙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以下称“合资。 法定: 第四条合资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并受其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为有限责任。合资各方对合资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的合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理为国内、外

3、用户提供租赁效劳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第八条合资的业务范围如下: 根据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消费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直接从国内、外购置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合资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 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 出资金额各为 元。 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方: 元其中 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

4、币支付。 甲方: 元其中 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方: 元乙方: 元乙方: 元在合资领到营业执照后 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外汇理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在合资间合资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由合资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合资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合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理机构变更登记手续。 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

5、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进展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置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方、甲方、乙方、乙方、乙方。 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互相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当下述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 负责为建立合资向中国有关部门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置办公用品。 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工程。 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信息。 协助合资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向合资推荐的经营理人

6、员及其别人员。 协助为合资中的外籍人员入境签证、长居留证、行证等手续。协助筹措外汇民币资金。 乙方的责任 利用在 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的租赁业务向合资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工程。 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消费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协助合资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的出口。 提供国际金融、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协助对国外用户进展资信调查。 在合资所在地或 对职员进展业务培训。 协助合资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置交通工具、设备及办公用具。协助合资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合资的董事共 名其中甲方派出 名乙方派出 名。 董事的任

7、为 年可连任。董事的交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该董事的任以前任者的任剩余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合资董事出席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合资的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董事长为合资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 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受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行使职权。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与董事的任一样。 第十五条的召集 合资的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

8、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原那么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总部所在地召开。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 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的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本来保存在合资。 第十六条的职责 为合资的权利机构合资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具有进展指导和监视的权利。 职责如下: 修改合资章程。 延长合资限、提早终止和解散合资等事项。

9、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任免合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国内、外之分、子、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批准财务、合资三项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 确定经营方针各年度业务方案和财务。 会计处理规那么和资金筹措方针。 合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理方面的规定。 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会提出的业务。 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合资有关经营理的规章制度。 其他重要事项。 上述项的应由出席会议的全

10、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 第六章经营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合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为 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聘任。 经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资实行指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在受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 根据和经营会的安排指导合资日常经营理业务。作为经营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会会议。 受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誉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全面业务的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会 合资设立经营会。经营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经任命。经营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经营会每月召开一次。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代替出席。会中的任何一名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会。 第十九条经营会的职责为 拟定上报会议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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