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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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

2、,从其规定。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

3、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公开、公正。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

4、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 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二) 违法金额大小;(三)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四) 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五) 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 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七) 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 其他依

5、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前款第(三)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四)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

6、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一)当事人主动中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

7、重后果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在法定处罚辐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直至最高限予以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二)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三)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四)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财物的;(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

8、任的;(八)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十)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又从事违法行为的;(十一)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的,实施处罚时,除具有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外,一般适用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处罚时,除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外,一般适用单处。第十八条 罚款处罚一般划分为高限幅度

9、处罚、中限幅度处罚和低限幅度处罚三个档次。其中,高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70%以上,中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30%以上不足70%,低限幅度处罚为不足法定幅度的30%。法定辐度比较宽的,可以划分三个以上的档次实施裁量权。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选择中限幅度以下处罚。但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高限幅度直至最高限予以处罚;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或者具有两种以上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选择低限幅度直至最低限处罚(没有法定的最低限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辐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外,还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处罚依据选择理由。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以下简称参照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

11、当责令纠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二条 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12、行使参照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及参照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第一章 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9-25)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25-33)第三节 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33-37)第四节 违反企业年检行为(37-42)第五节 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42-44)第六节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第二章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

13、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44-49)第二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49-52)第三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52-57)第四节 无照经营行为(57-62)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62-65)第二节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65-73)第三节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73-86)第四章 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86-94)第二节 违反直销监管行为(94-105)第三节 传销违法行为(105-108)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108-110)第二节 违反拍卖管理行为(110-116)第三节 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116-1

14、40)第六章 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140-142)第二节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142-147)第七章 广告监督管理(147-167) 第一章 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

15、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参照标准: 1、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七的罚款; (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罚款; (3)虚报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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