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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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5002120011 总则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设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

2、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的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征,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

3、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进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

4、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4.2 .20详细勘察采取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4.8 基坑工程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

5、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4.9桩基础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善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查明不良地质条件,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5、评价成桩的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5不良地质作

6、用和地质灾害5.1 岩溶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5.2 滑坡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5.3 危岩和崩塌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5.4 泥石流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5.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

7、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的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7地下水7.2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14.3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1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亲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拟建工程概况;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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