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员工分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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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员工分流暂行办法 为深化XX省农村信用社用工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妥善实施分流,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在编员工(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员工)。 三、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 (一)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正式编制中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病退条件的员工,经过组织批准后实行系统内退出工作岗位进行休养。符合离岗退养条件农村信用社员工,由所在法人社

2、填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离岗退养登记表,报县级联社审核,办事处(市联社)核准后,由所在法人社与员工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1、农村信用社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离岗退养: (1)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 (2)初中及以下学历,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员工; (3)职工因病或因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尚未达到病退或退职条件,但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工龄满25年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员工。 2、农村信用社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和组织批准,可实行离岗退养: (1)连续工龄满30年; (2)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

3、员工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20年。 (二)限期待岗。限期待岗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富余人员及不适应工作的在编正式员工实行一年待岗学习。用人单位向县级联社提交限期待岗人员名单,经县级信用联社审核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待岗。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待岗,待岗期限为一年: (1)在竞聘上岗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 (2)不服从单位正当的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3)多次违反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的; (4)连续三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2、待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人员接到待岗通知,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后,到县级联社人事部门报到,由人事部门直接管理。 (2)人事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待岗人员学习、培训或安

4、排待岗人员进行收息收贷、组织存款。 (3)在单位岗位有空缺时,待岗期间表现优秀、上岗考试合格的待岗人员,人事部门可推荐应聘。 (4)待岗期间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满一年后仍无法上岗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偿了断员工身份。有偿了断员工身份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联社,经县级信用联社审核同意后,由所在法人社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偿了断员工身份手续。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有偿了断身份: 1、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 2、已经达到离岗退养条件的; 3、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还没有弥补的; 4、被用人单位

5、辞退、开除的; 5、准备调入其他单位或已被其他单位和机构录用的; 6、主动提出辞职的; 7、正在接受离任审计或被单位、司法机关调查的; 8、经单位出资培训或进修后,服务期未满的。 (四)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指员工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提交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县级联社核准后,由所在法人社办理相关手续。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续: 1、给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未弥补的; 2、正在接受离任审计或被单位、司法机关调查的; 3、未办理移交手续的。 五、分流人员的待遇 (一)离岗退养员工在离岗退养期间改发离岗退养生活费,其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1、离岗退养员工生活费比照退休

6、人员标准按本人离岗退养时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离岗退养时工龄满35年及以上的按90计发;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离岗退养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以标准工资为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离岗退养员工和单位按各自应承担的比例缴纳。 3、员工离岗退养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如员工离岗退养期间的连续工龄达到新的离岗退养生活费计发比例标准时,从次月起重新核发员工的离岗退养生活费。 4、员工离岗退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和病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和程序为其办理正式退休、退职和

7、病退手续。 (二)限期待岗。 1、待岗期间,发给基本生活费,实发的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政府规定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标准执行; 2、待岗期间,享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不再享受其它生产性福利待遇; 3、待岗员工不参加用人单位当年的年度考核; 4、待岗期间的学习培训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 5、收息收贷、组织存款的,可按规定给予手续费; 6、待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法和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有偿了断员工身份的,根据其工龄长短给予一定的补偿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自谋职业的,按照劳动法和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组织领导 (一)县级信用联社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在市州办事处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分流工作。 (二)对分流人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其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服从组织安排。对暂时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集中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三)在人员调整期间,各级要认真做好各项有关工作的衔接和过渡,办理好交接手续,确保工作的平稳推进。 六、本办法由省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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