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第十章船舶防污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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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第十章 船舶防污染管理第一节 船舶防污染基础知识一、船舶污染物的概念、种类和来源(一)船舶污染物的概念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向海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垃圾、生活污水、废气、噪声等。(二)船舶污染物的种类根据污染物产生的不同途径,可将船舶污染物分为:机舱舱底水和残油(油泥、油渣、废油)、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压舱水和洗舱水、废气、噪声。(三)船舶污染物的来源船舶向海洋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油类及其混合物

2、;有毒液体物质(如氨、苯、甲苯、盐酸、樟脑油、丙酮等)及混合物;生活污水;生活和生产垃圾;有害物质等。船舶向海洋排放油类及其混合物的途径主要有:船舶机舱舱底含油污水、油船的压载水、油船的洗舱水、操作事故溢油和海难事故溢油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化学品船向海洋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混合物的途径主要有:货舱压载水、洗舱水、操作失误发生货物溢漏和海难事故等。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船上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到海水中造成污染的物质,主要有大肠杆菌、

3、寄生虫,有时还含有危害人体及水生物的病毒,生化需氧量很高的悬浮物和有机物,高浓度营养物质,漂浮于水面的有机或无机悬浮物等。船舶垃圾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生活垃圾主要有食品残渣、罐头盒、酒瓶、饮料瓶、塑料食品袋等固体垃圾。生产垃圾是船舶正常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主要有废油、污油、油泥等液体垃圾;棉纱头、布麻、木料、尼龙缆绳、渔网、金属等工作用品废弃物,以及货船扫舱产生的垫舱物、衬料、包装材料、陶瓷碎片等固体垃圾。这些垃圾随意抛入海中也会对海洋造成污染,特别是油泥和粘有污油的棉纱、破皮等危害更大,尼龙缆绳、渔网等抛入海中可能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有害物质是指船舶运输包装的由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确定的

4、对海洋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包装包括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公路及铁路槽罐车等。包装的有害物质多数属于危险货物,所以运输时都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则管理。这类物质对海洋造成污染主要途径是装卸货物时散包或整包掉落入海中,或船舶发生海难事故时随船一起沉入海底或包装破损流入海洋。此外,船舶柴油机的排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以及消耗臭氧的物质,如哈龙121灭火剂、CFC-12制冷剂等,还会对大气造成污染;液货船在港口码头装卸时,大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也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在移地装卸的压载水,在港内排放就可能将压载水中的有害生物及病原体带入港口水域内,使该海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对输出原油、煤炭、矿石、散粮

5、等港口水域,排放压载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比较严重。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的基本知识依据1996年交通部发布的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和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章第七十条规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批准。三、港口、码头、装卸站和

6、船舶修造厂在船舶防污染方面应遵守的管理规定海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辖区水域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4398号文)规定,编制溢油/化学品污染应急计划的单位应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检验计划中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对计划进行及时修订,并确保配备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有效性。四、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MARPOL公约附则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

7、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能被生物积聚并易于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或对水生物有剧毒的物质(危害程度4级,TLm小于1ppm)。B类:能为生物短时积聚约一周或不到一周的物质;或是易于造成海洋食物污染的物质;或是对水生物有中等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3级,TLm为1ppm或以上,但小于10ppm);。C类:对水生物有低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2级,TLm为10ppm或以上,但小于100ppm);。D类:对水生物实际无毒的物质(危害程度1级,TLm为100ppm或以上,但小于1000ppm);或能造成生化需氧量(BOD)增高,使沉积物覆盖海底的物质;或LD50小于5mg/kg对人类健康

8、有高度危害的物质;或由于持久、气味或有毒或刺激等性质对休憩环境造成中等损害,以致可能妨害海滨利用的物质;或LD50为5mg/kg或以上,但小于50mg/kg,对人类健康有中等危害并对休憩环境造成轻微损害的物质。在MEPC52次会议上通过了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其中将有毒液体物质新分类为X、Y、Z及OS四类,并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新老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对照为:新分类现行分类XAYBCDZIIIOS五、船舶污染物在港内处置的有关规定在港区水域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部门批准或核准:-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包括原油洗舱)、清舱、驱气

9、、残油、含油污水接收、压载水、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浮船坞沉坞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申请人应按照政务公开指南的要求向海事部门提出作业申请。船舶应当按规定做好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并定期委托有能力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在辖区水域从事水上建筑泥浆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置方案向海事部门报备,并对作业船舶的货舱舱底阀实施铅封措施,作业期间须始终保持铅封的完好无损。六、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在海上排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船

10、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港船舶的舱压舱水、洗舱水、机舱舱底水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如果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而船舶含油污水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一)控制排油的规定:1、MARPOL公约附则I规定:(1) 油船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油船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油船正在途中航行;-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公升/海里;-排入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新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油船按附则I要求配备的排油监控

11、系统和污油水舱的设施正在运转。(2) 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的舱底水:-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船舶正在途中航行;-未经稀释的排除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船上按附则I第16条要求所配备的设备正在运转。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港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机舱舱底水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如果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而船舶含油污水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二)有毒液体物质排放: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排放条件:洗舱水特殊区域外特殊区域内A类物质必须排入港

12、口接收设备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B类物质(新船)(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B类物质(新船)(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有条件地排放入海留存于船上,于特殊区域外有条件地排放入海B类物质(现有船舶)(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B类物质(现有船舶)(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排入港口接收设备,也可留存于船上然后于特殊区域外有条件地排放入海可排入港口接收设备,也可留存于船上然后于特殊区域外有条件地排放入海C类物质(新船)(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C类物质(新船)(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有条件地排放入海可有条件地排放入海C类物

13、质(现有船舶)(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C类物质(现有船舶)(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有条件地排放入海留存于船上,于特殊区域外排放入海D类物质以稀释方式排放入海以稀释方式排放入海1、MARPOL公约附则II规定: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标准。与附则I一样,附则II也详细地规定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标准。此外,对于某些称为“特殊区域”的海域则采取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在不符合排放条件时,也要求只能将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排至接收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水深不足25米之处不得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船

14、舶排放含毒害、腐蚀性货物洗舱水时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或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水深25米以上;在航行中,船速不小于7节(非自航船速4节以上);在退潮时排放,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排放情况应记入“航海日志”。(三)生活污水的排放规定适用MARPOL公约附则IV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使用海事部门批准的生活污水打碎和消毒系统,排放业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进行上述排放时,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应在航行途中(航速4节以上),以中等排放速率进行排放。-使用经海事部门批准的生活污

15、水处理装置,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水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和使水变色。(四)船舶垃圾排放要求1、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排放条件和标准(特殊区域外):-任何地方不可排放塑料类,包括尼龙绳索、尼龙渔网和装垃圾的塑料袋等。-下列垃圾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1)在 25海里之内将含漂浮的垫舱材料、衬料和包装材料(漂浮垃圾禁止倒人距最近陆地 25海里以内的海域)。(2)在12海里之内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和类似废弃物处理入海(12海里以外的上述垃圾可以处理入海)。 -上款中的(2)所述垃圾经粉碎或磨细应可通过不大于 25mm的粗筛后,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不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处理入海(在3海里之外可以处理入海)。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对于生活垃圾,船舶应设有储集生活垃圾的不渗漏加盖容器,并定期进行清倒; 对于垫舱、扫舱物料的各种固体垃圾,事先申报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时,应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船舶生活垃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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