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33篇)

上传人:工****全 文档编号:479120000 上传时间:2024-05-06 格式:DOCX 页数:104 大小:76.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33篇)_第1页
第1页 / 共104页
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33篇)_第2页
第2页 / 共104页
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33篇)_第3页
第3页 / 共104页
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33篇)_第4页
第4页 / 共104页
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33篇)_第5页
第5页 / 共10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33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33篇)(10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33篇)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精选33篇) 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 篇1 订立合同双方:_出租方: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市_街_巷_号的房屋_栋_间,建筑面积_平方米、使用面积_平方米,类型_,结构等级_,完损等级_,主要装修设备_,出租给乙方作_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个月,甲方从_年_月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年_月_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_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

2、他人调剂交换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元,由乙方在_月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款执行:_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2、甲、乙双方议定。第四条租赁期间

3、的房屋修缮和装饰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款办法处理:_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次扣除;3、由乙方负责维修;4、甲乙双方议定。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

4、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_工料费由_方承担;所有权属_方。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

5、,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第七条免责条件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

6、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出租方:_(盖章)承租方:_(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名)法定代表人:_(签名)委托代理人:_(签名)委托

7、代理人:_(签名)地址:_地址: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电话:_电话:_签约地点:_签约时间:_合同有效期限:_ 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姓名: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承租方姓名: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房屋经友好协商,在完全自愿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一、租赁场地房屋概况1.位置 该场地房屋位于2.面积 该处场地共计 亩。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年,自 _年 _月_日至 _年 _月_日。三、租金及付款方式1.租金鉴于乙方前期要平整土地及房屋建设,第一年租金为每亩_元整,共计_元整(包含场地及

8、房屋租赁税)该处场地租金第二年度起每亩_元整,每年租金共计人民币_元( )(包含场地及房屋租赁税)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以现金形式每半年支付一次。四、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期内如果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房屋,乙方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不得提出补偿要求。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多退少补。甲方允许乙方正常使用水电设备,水费、电费,乙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缴纳。租赁期间,甲方不得转让该土地房屋。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保证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场地,确保该场地不因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或其他因素而使乙方受到使用上的障碍或其他损失。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必须保护租赁场地房屋

9、完整,不得擅自改动土地房屋的使用性质。租赁期间,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土地房屋转租他人经营或使用。乙方自负盈亏,按时交纳一切税费,自行处理债权债务,不得以甲方资产抵押。乙方场地房屋的租赁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如若违反法律法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五、违约责任1.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2.乙方不按期支付租赁费,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其他条款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再有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盖章)乙

10、方签字;_(盖章)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日期:_年 _月_日 南岸区场地租赁合同 篇3 甲方:_乙方:_甲方拥有店铺使用权,建筑面积约为_平方米。乙方为租赁 楼面积_平方米,经营_项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经营方式第二条 甲方仅提供店铺内约定面积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自负盈亏;第三条 合同期限联营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四条 质量保证金及其他(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_元整(。甲方须于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无任何欠款前提下10日内返此保证金给乙方。(2) 乙方进场当日须支

11、付甲方人民币_元整,作为店铺开业联合活动赞助费用,该费用不退。(3)乙方支持联合促销活动宣传费_元/年,甲方一年不低于5次大型促销宣传推广活动(元旦、五一、国庆、春节、店庆),该项目乙方可选择自行推广,不参加联合推广;第五条 店铺交付甲方于 年月日前将该店铺交付乙方使用,若在该规定日期前无法交付,则合同期顺延,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放弃,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第六条 租金交付1. 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_元作为租金。第年开始增幅%。乙方每年支付明细及期限如下:(1) 甲方收取有关款项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_ ;开户行:_ ;账 号:_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在

12、联营期内,对合同项下的店铺具有合法的使用权;(2) 联营期内,甲方保证联营体在合同期内对上述店铺有独立使用权。(3)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协助装修等手续办理,费用乙方负责缴纳。(4) 对于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不得进行干涉。(5) 安装监控设备,保障非营业时间内、收市后卖场安全(甲方仅提供卖场防患保障,对乙方发生的商品遗失不负责);2. 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投入该店铺的商品、道具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及支配。(2) 乙方对自行店铺内经营项目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3) 乙方应按约定方式定期向甲方支付租金。(4) 乙方负责店铺的装修、设计、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