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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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书实用的合伙协议书五篇合伙协议书篇1合伙协议合伙人甲:性别合伙人乙:性别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O第二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第三条出资额、方式1.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2.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第四条如果合作中途合伙项目需要扩展、修改、此类需双方同意方可进行。第五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合伙人甲:合伙人乙:年月日合伙协议书篇2甲方:住所:乙方:住所: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

2、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 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 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 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 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 资人按其出资比

3、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 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 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 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 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

4、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 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 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 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 受让的权利。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

5、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 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 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 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 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

6、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 年 月合伙协议书篇3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原则,各方发挥各方资源优势达成以下合作共 识:一、合作项目1、xxx合作2、xxx合作二、双方责权利1、双方整合自身资源进行合作;2、双方在项目上达成合作意向的,另具体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三、合作模式:再商议四、合作期限:五年至长期五、合作协议及其他1、本协议是合作的总合作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具体合作项目的合作模式及项目内容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日期:二0

7、一三年九月 日日期:二0 一三年九月曰合伙协议书篇4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开 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协议如下。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第二条 合伙人: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 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第三条条本所开办资金万元,合伙人出资为:XX万元X%;XXX万元 X%;XXX 万元 X%;XXX 万元 X%;XXX 万元 X%;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2. 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3. 提请修改合伙协议、

8、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4. 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5. 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6. 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 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2. 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3.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4. 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 督;5. 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议事方式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五条 本所设立主任1

9、名,副主任1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 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六条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为:(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选举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三)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报告、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五)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六)修改合伙协议;(七)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八)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上旬。经2名合伙人或 主任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合伙人

10、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并说明会议主 要议题。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 字,由全体合伙人指定某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一)第六条(一)、(三)、(四)、(五)、(六)、(七)项由与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二)第六条所列(二)、(八)由与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第九条 本所日常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分工协作,具体分工由合伙人会议议 定。第十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 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

11、、利 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第十一条 收入分配采取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第十二条本所设立合伙人公积基金,公积金按年提取,本所年度收益为盈利 时,按照利润总额的5%提取,本所年度收益为亏损时,不提取,公积金的使用由 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公积金提取总额满50万元后,不再提取。该项基金在合伙 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 配。第十三条可分配利润和亏损承担。(一)本所年度收益为盈利时,在提取各项公积金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 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分配,如出现亏损,则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二)如本所的

12、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责任人首先应承担亏损,不足 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 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 权。第十四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律师或其他人员入伙,其他人员可以 采用隐名合伙的形式入伙。新入伙成员,需经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 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六条合伙人退伙。(一)经全体合伙人平等协商,以上五名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三年内不得提 出退伙,如擅自退伙,则视为自愿放弃在本所的所有权利。三年后合伙人要求退 伙,须提前三

13、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 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处理合伙财产:1. 退伙时一律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 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2. 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3. 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 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第十七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一)合伙人严重违反

14、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 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 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 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 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 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 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

15、5天内向合伙人 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 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 出除名的决定。(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 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1. 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2. 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第十八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三)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四)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 组成。清算机构应当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 的事务。第二十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 首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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