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嵩山路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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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株洲嵩山路(长江北路沿江路段)建筑地点:株洲市嵩山路一街区建设单位:株洲乐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签订时间: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株洲嵩山路(长江北路沿江路段)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发包方):株洲乐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承包方):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株洲嵩山路(长江北路沿江路段)亮化工程二、工程地点:株洲市嵩山路一街区三、设计单位:株

2、洲市规划设计院四、工程项目批准机关:株洲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批准文号:株计字 号五、承包方式和范围:(1)方式:总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等)。(2)范围:以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除路灯、绿化以外所有项目。六、工程造价约肆佰万元(¥400万元)。第二条 施工准备一、发包方:1开工前应负责办妥征地、拆迁。并于 年 月 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运输道路,由发包方负责安装好水、电计量仪表。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向承包方提供全套的施工图陆套和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 3负责到建设管理部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到规划管理部门领取建设

3、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日期10天前提供给承包方。 4负责组织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督、监理等单位及承包方进行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各6份。 5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七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批准。 6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施工图预算二十天内审核完毕,逾期未批复,视为该施工图预算的各项报价已被发包方接受,并作为工程款拨付、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7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肢解分包。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其费用按建

4、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水费、电费按实际价格付给发包方。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合同签订后二十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图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人员、机具、材料、设备、构件、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4不得将工程转包,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可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分包。第三条 工 期 一、该工程计划于2004年 月 日开工至2004年 月 日竣工,总工期240天。 二、开工日期10天前,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以发包方签署的开工日期为计算工期起始日。 三、如遇下列情况,凭双方有关文件和签证资料,工期相应延长: 1施工场地的水

5、源、电源、道路尚未接通,场地障碍物、高压线尚未拆除,地下给排水管道、电缆线尚未迁位等。 2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不完整不明确或逾期交付;未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较大设计变更使工程量变化或分部分项工程已施工(包括预制砼构件已加工等)后的设计变更。 3因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半成品交验时发现品种规格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配、代、换;施工中无法采购到发包方指定的特殊材料。 4在施工中,一周内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以上或间歇性停水停电连续3天以上(每次连续两小时以上),由发包方签字认可,工期顺延。 5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验收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和不取决于

6、承、发包双方主观意志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外部不可预计事件。 7发包方驻工地代表同意顺延工期及其他情况。 五、工期奖罚: 每推迟工期一天,按单项工程造价万分之二进行处罚,罚款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一。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工程等级标准。委托 实行质量监督和认定工程质量等级。 二、发包方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监督,隐蔽工程检查和各项签证,解决发包方应解决的问题和有关应履行的义务等事宜。 三、承包方派 同志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 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办理各项工作及有关应履行的义务等事宜。 四、承包方

7、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或修理达到合格,否则不允许验交。 五、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在接到通知6小时内到现场验收、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如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及时到现场验收,经承包方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即可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签证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 六、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建筑主管部门,一般质量事

8、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质量监督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建筑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各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其质量返工费由责任方负责。第五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一、承包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二、承包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批准后实施,其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材料、成品、半成品供应 一、所有材料、成品、

9、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进行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后方可进场。 二、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半成品(按规定需要检验的材料、半成品除外),一方持有异议,要求检验而发生的检验费如检验合格,由要求检验的一方负责;如不合格,由供料一方负责。 三、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四、施工中,非承包方责任造成工地停水、停电,需要在工地发电、挑(抽)水施工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担。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结算方式: 1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以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已批复

10、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现场签证单等为结算依据。2本合同工程造价按95年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如有分项工程无定额者,参照湖南省现行其它建筑、安装、仿古园林、路灯等定额执行)及现行相关造价文件执行;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株洲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株洲材料价格信息及相关文件执行,特殊材料(半成品)价格按实调整;工程取费标准按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第四册(市政工程取费标准及附表)相应规定执行(仅不计取“远地施工增加费和特殊工程保健费”),但其综合费费率只取4%,工程路基土方回填场外取土挖运费按10元/m3计入工程独立费,按上述原则

11、计算工程造价。3. 变更设计:按设计变更签证按实增减。 二、付款方式: 1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月拨付已完工程量85%的工程款。承包方每月的26日至29日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数据,发包方在7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后7日内支付完该工程款。2承包方承包范围内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壹个月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方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贰个月内审核完毕(包括其它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核时间)。竣工结算书审核后壹个月内全部付清工程款(结算造价)的97%,余额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结束后15日内付清尾款。如果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结算书贰个月内未审核完毕,则视为承包方所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各项报价已被发

12、包方接受,其工程结算书的总金额就作为该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并以此进行工程款拨付。3承包方未在每月的25日至29日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数据,则付款顺延,发包方在承包方提交工程量数据后14日内及时审核并付款。三、如发包方无故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须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四、发包方必须凭承包方财务部门开具的统一收款单将工程款汇入承包方指定的帐户。如发包方不能将工程款按承包方指定帐户汇入,而直接拨付工程款到其它帐户或个人,即使该款项用于该工程建设仍视同未付款,同时该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发包方承担。五、承包方按工程定额直接费的15%向发包方支付工程协调费,其税金由

13、发包方承担。六、承包方拨款联系人: 刘高云(总会计师)电 话: 传 真:第八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与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情况不符,设计不能达到使用功能等,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在七天内会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后交承包方施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一方无权修改和变更进行施工。二、当施工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计变更、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等,其增加的费用经发包方代表现场签证认可后由发包方承担。三、承包方在保证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

14、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采用。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一、工程整体竣工时,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双方进行初检后,确定正式验收时间,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建筑主管部门、质监站、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二、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承包方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后,正式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从工程整体竣工之日起15日内,承包方将本工程整理完毕的全部竣工资料三套移交发包方归档。三、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日期为准。四、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即视同交验,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由于承包方原因,应到期交工验收而未能交验的工程,除按拖欠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建设工程保修办法填写保修单交发包方,承包方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规定对道路及土建工程负责保修半年,安装工程保修一年。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六、在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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