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

上传人:m**** 文档编号:477763853 上传时间:2024-01-0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0.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作者:日期:第四编 证据调查法则A第一章 证据调查通则第10 2条证据调查,以人民法院直接调查为原则,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受 诉人民法院才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其他法院 调查收集证据的,由受托人民法院制作证据调查笔录,并将调查笔录交由委托人民法院。第10 3条人民法院采取的证据调查措施,原则上应以当事人声明的证据为限,只有在 法律另有规定,才可以依职权采取调查措施。第104条 人民法院为阐明或确定诉讼关系,可以为下列行为:(一)命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亲自到场;a(二)命当事人提出文书证据、物证;(三)决定对有关现场、证据物进行勘验;(

2、四)决定对有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五)委托外地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六)决定将当事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文书、证据物等暂时留置于人民法院。 第105条当事人为证明或释明事实上的主张,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信其主张为真实的 一切证据,但依照本法规定的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除外。第1 06条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不能及时收集提出的证据,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明,并对该证据性质和内容进行必要的释明。第107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己 所持有或占有的证据,在诉讼开始后,有隐匿、毁损、或有致该证据难以使用的情形时, 人民法院应当以妨碍司法公正行为处罚。但人民法院依据本条规定所做出的处罚,不

3、影响 本法其他规定的实施。a第10 8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在本法规定的期 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适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第109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合法通知而拒 不到场的,不影响证据调查的进行。第110条人民法院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或者审判本案的法官单独 接受当事人一方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将该未通知而进行证据调查,或单独接受证据 的事实,作为上诉的理由。a第111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 行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对于自己认为真实的事项,不否认;对于自己认为不真 实的事项,不主张。a第112条原告在

4、递交起诉状时,应将所要提供的证据的目录及主 要内容和证明事项附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做好提交所有证据的准备,以及将要进 行供证据交换的事项。第113条 人民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告知被告在十五日内答辩,并提交 答辩理由事实所需证据的目录、证据来源及证据内容等事项。a被告不答辩、不举证、 或只举证,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第11 4条 人民法院在被告答辩期满后,根据起诉状或答辩状以及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 据目录情况,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到人民法院进行首次证据交换。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对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 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a第1 15条

5、人民法院应当适时告知当事人举证要求,并要求当 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要求当事人对他方提交的证据,向人民法院发表 必要的证据评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供其他方面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 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第117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事实主张和抗辩情况,向当事人 阐明本案争点以及所需证据,根据与当事人协商情况,决定当事人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 内,将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抗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或主张的事实所需的全部证 据,一并提交法庭。a第11 7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 源、证明对象和证据内容作必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

6、提交日期。a 人民法院收到当 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并由收受证据的书记官或 法官签名或盖章。第118条当事人有在上述举证期限内不能完成举证的客观情形,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 理由,并释明。人民法院应当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但该指定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并通 知对方当事人。在该指定期限内,当事人仍不能完成举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举证不能的理由向人民法 院释明,并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释明原因,决定是否再 次延期举证期限。决定再次延期的,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第119条 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因证据互有矛盾、 当事人对

7、事实争议较大、还需提供其他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 证据交换,但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第120条当事人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情形的,从增加、变更、提起反诉 之日起,重新计算举证次数和举证期限。第121条当事人未在上述规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证据,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没有证 据能力,其效力及于一审、二审及再审:a ()经他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提出的;(二)在举证期满后,新产生的;a (三)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完成举证,并在法庭辩 论结束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明,此时能够提出的。因前款(三),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或再审的,由该证据提出方支付他方由此增加的律师费、 差旅费、误工

8、费、证人出庭作证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第122条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 证据,以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一致性陈述,均记录在笔录内,并交当事人双方或代 理人阅读后签名。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按照证明主题分类记录,并将异议的理由记录在笔录内,并交当事人 双方及代理人阅读后签名。a第123条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本人 对他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力等方面的书面意见。第124条人民法院在完成证据交换程序后,应当将证据交换情况,连同当事人所提供的 证据,及其性质、内容、应证明的事项在法庭调查程序开始时告知当事人

9、。当事人对所 提交的证据的证据能力没有异议,而人民法院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的,应当告知并 向当事人阐明该证据不得作为事实主张的基础,以及不得在法庭辩论中引用的理由。第12 5条人民法院为使案件迅速有效的审理,或为解决案件中的特殊的事实问题,认为 必要时,可以变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的举证顺序。对此项变更,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也不得以变更不当为由,撤销原审裁判。 a第126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主张自己所提出的证据不可信,也可以做出与该证据 相反的争辩,还可以进行与该证据证明事实相反的事实证明。人民法院不能仅以证据由该当事人提出为由,禁止该当事人为前款规定的反驳其证据的 行为

10、。第127条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情况,可以提出新的事 实主张。对新的事实主张,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但该期限不得超 过两个月。a第12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中,在本章所规定的举证最长期限 外,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可以决定分别再延长一个月为该举证行为的最长举证期限。第 12 9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所规定的期限限制,但至少应当进 行一次证据交换,并且在开庭前完成举证。第130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诉讼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不受本章证 据交换和举证时限的规定限制。第131条人民法院审理应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

11、可以查阅、摘抄当事人所提 交的证据主要内容,但不得进行公开证据交换,也不进行公开证据评价。第13 2条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导致他人难 堪或有害公序良俗的可能性的证据,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该证据的主要内容和来源,当事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但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可 以查阅该证据,并不得摘抄、复制该证据。女第13 3条对前条规定的证据秘密,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不得将人民法院告知的,或在诉讼中知悉的主要内容,告知与本案无关的第三 人,否则,以蔑视法庭行为处罚。第二章证据保全法则第134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

12、向人民法院申请保 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第135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开庭前为之。第136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之。该书面申请,应包 括下列内容4 (一)他方当事人。如仍不能确定的,应附以不能确定的理由;(二)应保全的证据;(三)该证据可能证明的事项;(四)应保全证据的理由。对上述事项,应附以必要的释明。第137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 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书内载明所保全的证据及应证明的事项,并在二十四小时内 米取保全措施。第138条 对准予证据保全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驳回证据保全的裁定,提出 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

13、三日内提出上诉。第139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 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证据保全的进行第140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 制作保全笔录,将整个保全过程、保全内容记录在案,并由到场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签名。第141条证据保全所需费用,计入诉讼费用,由申请人在采 取保全措施前预交。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后,申请人未起诉的,保全费用不予退还,但多收部分应当退还。 第三章当事人陈述证据调查法则第142条当事人对其陈述的事实,应当为真实及完整的陈述。第144

14、条当事人应当就诉讼关系为事实上及法律上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当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但引用文书中的有关字句的,可以朗读该有关 字句。单位作为当事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其授权的其他代理人代 为陈述。a第145条当事人对他方提出的事实,应当为陈述。当事人有义务如实回答法庭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与本案无关的;(二)回答后将有可能导致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受到犯罪追究 的严(三)回答后将使自己窘困难堪的;a (四)属于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 第三人隐私,未经国家有关机关、该他人或第三人同意的。a对前款所规定的情形,该当事 人必须

15、释明。对于没有本条规定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引用该条规定拒绝回答提问的,人民法 院可依违反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为由,进行处罚。a第146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 也无前条规定的例外情形而拒绝他方当事人的询问,或者对法院的询问不作明确表示的, 法院应考虑全部案情,特别考虑拒绝的理由,依自由心证,判断是否适用准自认,或者他 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视为已获证明。a第147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他方当事人必 须到庭,接受其提问的,应当在证据交换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表明欲要求对方 当事人回答的问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回答提问的例外 情形,应当向被要求的当事人签发当事

16、人必须出庭通知书,该当事人必须出庭。如果认为 没有必要通知该当事人出庭的,应当向被通知的当事人签发录取当事人陈述通知书,该方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回答提问。拒绝回答的,经他方当事人释明, 以妨碍司法公正行为处罚。a第148条 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 事实陈述,视同本人的陈述。但代理人及时撤回的,除外。第149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庭证据调查的结果,在法庭辩论前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证 据能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得在法庭辩论时引用。第四章 证人陈述证 据调查法则第15 0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凡是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都 有证人能力,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151条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或对待证事实没有亲身经历,或不能尊 重其真实陈述义务时,可以拒绝听取其证言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