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精品】热交换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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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08C042:2001医疗器械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人工心肺机 热交换水箱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32认证模式3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3.1认证申请33.2型式试验43.3初始工厂审查5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3.5获证后的监督7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104.1认证证书的维持10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10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1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1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15.3 加施方式115.4加施位置11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17收费12附件1:安全关键件清单、检测依据的标准

2、和送样数量13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4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人工心肺机 热交换水箱,该产品是医疗单位施行心脏直视手术时调节血温的医疗器械。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1认证申请3.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一个型号一个单元。同一生产厂在不同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提出申请。3.1.2申请文件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至少应包括:1)中文版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说明书及维护手册。2)产品总装图、工作(电气)原理图、线路图、部件配置图。3)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应有检测依据和检测方法)。4)生产厂的历史和申请产品的生产能力

3、。5)安全关键件一览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测项目等)6)其它资料3.2型式试验3.2.1型式试验的送样3.2.1.1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送样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产品的送样量为台,及安全关键件送样要求和数量见附件1。3.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3.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3.2.2.1检测标准YY91047-1999 人工心肺机 热交换水箱GB9706.1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3.2.

4、2.2 检测项目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为GB9706.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3.2.2.3 检测方法依照GB9706.1规定的要求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标准和/或检测方法进行。3.3初始工厂审查3.3.1 审查内容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2)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3.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产品抽取1台。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

5、的样品一致;3) 认证产品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及与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若对上述内容的审查结果有疑义时,审核员可对其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试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抽取。审核员可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抽取整机产品还是有疑义的安全件,整机产品的数量为台,有疑义的安全件的数量见附件1。对抽取的样品,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委托生产企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具体情况确定。3.3.2审查范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3.3.3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6、。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个人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1认证结果评价3.4.1.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检测项目中若有个别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整改。当所有的试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结果合格。若安全性能检测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则认证终止。3.4.1.2初始工厂审查评价评价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1) 如果整个审核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建议认证机构授予证书;2)如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生产厂应在3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纠正措施有效后,建议认证机构授予证书;

7、3) 如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3.4.2认证结果的批准当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3.4.3获证时限 获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包括出具安全型式试验报告)为4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3.5获证后的监督3.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3.5.1.1一

8、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3.5.2监督的内容3.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工厂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3.5.2.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4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每个加工场所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获证后的第5年,

9、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和审核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每4年为一个全面审核周期。3.5.2.3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起的4年内,除按本规则3.3.1.2条的规定执行外,应对生产线试验项目进行现场检测。a对结构一致性检查有怀疑时所涉及的项目进行检查;b对采用的关键零部件与认证检测采用的关键零部件不一致时所涉及的项目进行检查。c对主要的或容易发生变化的,或不通过检测难以判断的安全项目作为现场检测:1) 外部标记(按GB9706.1中第6.1条的规定执行)。2) 保护接地阻抗(测量规定部位之间的阻抗,按GB9706.1中第18章的规定执行,若适用)。3) 连续漏电流

10、(包括对地漏电流、外壳漏电流、患者漏电流,按GB9706.1中第19章的规定执行)。4) 电介质强度(按GB9706.1中第20章的规定执行)。经过审查,若审核员对样品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有疑义时,审核员可对其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试验。获证后的第5年,按认证单元实施送样检测。原则上送样1台进行测试。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进行检测。具体抽样和检测要求按本规则的3.2条执行。如获证产品未进行过任何变更,由认证机构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送样检测或资料审查。3.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需要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测时,每种获证产品按型号各抽整机1台,安全件的数量(见附件1)。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抽取(包括在生产线

11、末端或成品库库房)。抽取的样品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本规则的3.2.2.1中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重点检测项目:按GB9706.1中的以下条款:1) 识别、标记、文件2) 电压和(或)能量的限制3) 外壳和防护罩4) 保护接地阻抗5) 连续漏电流(工作温度下和潮湿预处理之后)6) 电介质强度(工作温度下和潮湿预处理之后)7) 机械强度8) 面、角和边9) 保护接地-端子和连接认证机构也可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检测项目。3.5.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对外

12、公告。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4.1认证证书的维持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4.2.1变更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变更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4.2.2样品要求 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3.2的要求选送1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

13、查。核查时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5.3 加施方式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方式。5.4加施位置认证标志加施在产品包装盒上。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7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安全关键件清单、检测依据的标准和送样数量序号名称国家标准号对应IEC标准送样数量1电线组件(插头,线和连接器)GB9706.1IEC60113套2电源变压器GB970

14、6.1IEC60113个(其中1个是未封装的)3电源熔断器GB9706.1IEC6011每个型号9个4电源开关GB9706.1IEC60113个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

15、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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