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停车库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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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第 1 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第 1.0.3 条第 1.0.4 条范的要求。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第 2 章术语第 2.0.1 条汽车库 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第 2.0.

2、2 条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第 2.0.3 条停车场 parking 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第 2.0.4 条地下汽车库 under 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第 2.0.5 条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第 2.0.6 条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3、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第 2.0.7 条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 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第 2.0.8 条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age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 25%的汽车库。第 3 章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第 3.0.1 条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0.1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第 3.0.2 条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

4、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第 3.0.3 条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II、III 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3.0.2注:预制钢筋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构件名称一级二级

5、三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3.00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2.00隔墙、框架填充墙不燃烧体 0.75不燃烧体 0.50不燃烧体 0.50柱支承多层的柱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50不燃烧体 2.50支承单层的柱不燃烧体 2.5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2.00梁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楼板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50疏散楼梯、坡道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1.0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

6、顶搁栅)不燃烧体 0.25不燃烧体 0.25难燃烧体 0.15类别汽车库300 辆151-300 辆51-150 辆50 辆修车库15 车位6-15 车位3-5 车位2 车位停车场400 辆251-400 辆101-250 辆100 辆第 4 章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1一般规定第 4.1.1 条第 4.1.2 条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第 4.1.3 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

7、车数量不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第 4.1.4 条I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第 4.1.5 条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贮存量不超过 1.0t 的甲类物品库房;总安装容量不超过 5.0m3/h 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 5 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一个车位的喷漆间;面积不超过

8、 50m2 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第 4.1.6 条贮存室。第 4.1.7 条第 4.1.8 条第 4.1.9 条第 4.1.10 条线的下面。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I、II 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4.2防火间距第 4.2.1 条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

9、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4.2.1注:防火间距庆按相邻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房、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101214三级121416停车场6810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2m。第 4.2.2 条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

10、低建筑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可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减小 50%。第 4.2.3 条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 4m。第 4.2.4 条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 4m。第 4.2.5

11、 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增加 2m。第 4.2.6 条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 的规定。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表 4.2.6名称3总贮量(m )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一、二级三级易燃液体储罐1-5051-200201-10001001-50001215202515202

12、53012152025可燃液体储罐5-250251-10001001-50005001-25000121520251520253012152025水槽式可燃气体储罐10001001-10000100001215201520251215201-3031-200201-500500182025302025304018202530注: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3的可燃液体计算。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25%。3第 4.2.7 条小于 1m3 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 5m3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第 4.2.8 条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8 的规定。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 4.2.84.3消防车道第 4.3.1 条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第 4.3.2 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车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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