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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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14-0152002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 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提升高度31150mm为高架. 第103条 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

2、、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202条 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203条 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第204条 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第205条 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第三章 结构设计与制造 第一节 结构设计 第311条 提升机钢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其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2条 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使用地区的计算温度高于20时,

3、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3号钢;等于或低于20时,应采取3号镇静钢或16锰、16锰桥钢. 注: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 第313条 主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立柱换算长细比不应大于120,单肢长细比不应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max的0。7倍; 二、 一般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三、 受拉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00; 四、 受弯构件中主梁的挠度(yL)不应大于l/700,其他受弯构件不应大于l/400(l为受弯构件计算长度)。 第314条 构件连接的计算应符合现行

4、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的规定。 第315条 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以及接头的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2个。 第316条 格构式构件的连缀件应采用缀条式。龙门架的立柱,应每隔46m设置横隔板,且每个标准节不得少于2个;横隔板可采用厚度610mm的钢板或截面不小于505的角钢制作,可不验算强度。 第317条 井架式提升机的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318条 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第319条 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 第3110条 提升机吊篮的各杆件应选用

5、型钢.杆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8mm。吊篮的结构架除按设计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当使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措施。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档板或挡网。高架提升机应选用有防护顶板的吊笼,其顶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 第3111条 提升机附设摇臂把杆时,立柱及基础需经校核计算,并应进行加固。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kg。采用角钢制作时,中间断面不小于240mm240mm,角钢不小于304;采用无缝钢管时,钢管外径不小于121mm把杆支座应设置在单肢与缀件连接的节点处。 第二节 结构制造 第321条 提升机结构所用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并

6、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322条 提升机架体的底节,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 第323条 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写加工工艺,并严格按工序检验。 第324条 构件的制作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由多节组装的架体,应保证其标准节具有互换性. 第325条 提升机结构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代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的规定。第四章 提升机构 第401条 卷扬机的选用或制造,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 第402条 提升机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第403条 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卷筒边缘必须设置

7、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 第404条 卷筒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不小于30。 第405条 卷扬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的规定。 第406条 滑轮组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低架提升机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机不应小于30。 第407条 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和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408条 以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其滑轮应有防脱槽装置。 第409条 提升钢丝绳的最大工作拉力应按下式确定: S=P/(a) (4。0.9) 式中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P提升荷载(N); a承载钢丝绳分支数; 滑轮组总效率。

8、 第4010条 提升钢线绳安全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nSp/S (4。0.10) 式中n-安全系数,一般取79; Sp-钢丝绳破断拉力(N);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第4011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第4012条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当采用绳卡时,绳卡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第4013条 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有合格证。第五章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第501条 提升机应具

9、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 一、 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1 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 2 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二、 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 三、 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吊篮的上料

10、口,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四、 上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 五、 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六、 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

11、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七、 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量应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装卸物料人员清晰听到. 第502条 高架提升机除应满足第5.0.1条规定外,尚需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下极限限位器。该限位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当吊篮下降达到最低限定位置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吊篮停止下降. 二、 缓冲器。在架体的底坑里应设置缓冲器,当吊篮以额定荷载和规定的速度作用到缓冲器上时,应能承受相应的冲击力。缓冲器的型式,可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 三、 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

12、断起升电源. 四、 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通讯装置必须是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听到每一站的连系,并能向每一站讲话。第六章 电气 第601条 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必须符合提升机工作性能、工作环境等条件的要求,并有合格证书。 第602条 提升机的总电源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同时装设短路、失压、过电流保护装置。 第603条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包括对地电阻值)必须大于0.5M;运行中必须大于1000/V。 第604条 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第605条

13、当提升机高度超出相邻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中第4.4。2条规定的条件安装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第606条 携带式控制装置应密封、绝缘,控制回路电压不应大于36V,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 第607条 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当提升机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各自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第608条 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第609条 电动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6010条 提升机的电气设备的制作和组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14、全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控制屏(台)技术要求、低压配电屏技术要求等的规定。第七章 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 第一节 基础 第711条 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基础应能可靠地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的埋深与做法,应符合设计和提升机出厂使用规定. 第712条 低架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二、 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三、 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第713条 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距基础边缘5m范围内,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的施工时,必须有保证架体稳定的措施。 第二节 附

15、墙架 第721条 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 第722条 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 第723条 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第724条 附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当无设计规定时,可选用附录三中的图示做法。 第三节 缆风绳 第731条 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第732条 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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