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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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一、“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1、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人社局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工怖认定合理薜间斗合理路线工牌豚国耳义重鼻!止否氏作工 曲限#.史i也用囊壮潸型,

2、是 帝与工仰皿戋.季矣叫 WJ.工作墙所平能t出由+成宜吾垦于町A W 垮JIM.但 5 K 11体的台理时间厂信仙工诈15阍W M真加人仲嫩 f 电#喽携隆蛙 门理,狂武刷1ft.TH宙阳导M T4 (RJ5 Itli的, 工性埸扁出的崎齿 1EtEWRI. ffiHtfr1 职工导昂凡LL 能垣帽皿点普肇周 人4位牌辜参疝其 Ai+ tt taw的请玷xL邙岷沔棺羌.有H J内具湾佛蒂曲。易-.廿时膏、的1廿噂惴十幻一丘淄 旧鼻土外止 JL 展 raxit t*B-4.* tLftjE 才或时备甘成 - wj-4 fl &聿址咽:aA *用上植蕾柔庄 工悻.丹橘队中眺乎母工作4Klr1f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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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 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 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 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 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 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 果在买菜

5、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报讯(记者解丽)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 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 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 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 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 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

6、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 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 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 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 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 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 认定为工伤。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 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

7、责 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 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 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 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 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 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 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工

8、伤典型案例:今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 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 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 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 某某均

9、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 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 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 伤进行举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 工伤。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10、二)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 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 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 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南 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 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 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 规定及事实认定上

11、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 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 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例2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 伤害的(一)基本案情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 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 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

12、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 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 腿皮擦伤。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 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 决定不认定为工伤。(二)裁判结果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 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 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

13、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 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 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 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 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园区劳动局认为 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 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 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

14、成工作任务所致。上诉人 园区劳动局以孙立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 能成立。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 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3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 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 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 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 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

15、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 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 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 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 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 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 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 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二)裁判结果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 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 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 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例4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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