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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
2、,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马上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马上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 ;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x月xx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储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用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展。 5、为防止事故扩展、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必须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状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