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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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2、离婚时债务清偿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1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请确认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为: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5、26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2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不制止。个

3、人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规定不能躲避法律。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家庭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性质上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因离婚而导致的困难。这种帮助时有条件的。1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

4、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指夫妻一方离婚后取得的金钱或生活用品缺乏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4、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名词解释1、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2、亲权:是指以父母对为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视和保护为容的权利义务的

5、总称。3、亲权的特征: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容,因而亲权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3) 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4) 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4、亲权的容:1人身的权利义务。保护和教育权。姓氏决定权住所制定权交还子女请求权。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2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财产管理权。财产使用收益权。财产处分权。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归还子女。5、亲权的停顿:1当然停顿。

6、即当法定事由发生时自动停顿行使亲权。当然停顿的法定事由主要有:收养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另一方的亲权被停顿,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在确定性有罪判决中被认为犯有法律制止行使亲权的犯罪行为。被宣告失踪2判决宣告停顿。指当有*种为法律预见的情形发生时,利害关系人可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判决停顿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亲权。判决宣告停顿亲权的原因通常是: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或严重滥用亲权或有重大义务的懈怠。父母滥用对子女的人身照护权、或有危害子女利益的行为。父母酗酒、虐待子女,危害子女的安康。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有危害,可宣告其丧失财产管理权。6、亲权的消灭

7、:1父母或子女死亡,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而消灭。2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灭。7: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8.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9、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10、保护: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平安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11:教育:即管教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展管理和教育。12、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1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

8、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成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二是强制认领。14、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成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当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15、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的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16、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17、婚姻法、继承法有关亲子继承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父母子女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

9、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与子女的遗产继承权是平等的。需要注意的是:1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2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3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法律还规定:1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存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10、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4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18、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19、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夫或妻对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20、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展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21、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分两种情况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解除原因是生父或生母与继父

11、或继母婚姻终止。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解除原因有: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供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顿抚养的事实而解除。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发生的法律后果是: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再存在。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如果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并且继子女已能独立生活,对于无劳动能力、

12、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给予生活费。22、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23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24、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25、寄养:是指父母出于*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

13、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26、立嗣: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指男子无后时,另立一名本性男子为嗣子,以继承宗祧,嗣子的地位高于他所收养的被收养人。现在在我国,立嗣制度已被彻底废除。27、我国收养立法的根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方案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28、.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9、弃婴和儿童:收养法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系指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30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据收

14、养法第6条规定: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3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31、放宽收养条件的各种法定情形和具体规定:1收养三代以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法

15、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32、收养协议: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33、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34、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35、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也称为收养的消极效力。36、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37、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38、因解除收养关系而引起的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变更: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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