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法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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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法赠和 篇一:对中国协议法第十一章赠和协议性质的分析龙源期刊网对中国协议法第十一章赠和协议性质的分析谌峰博览群书教育2021年第06期有关赠和协议的要求表现在中国协议法第十一章第185条到195条。所谓赠和协议,是指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收赠和的协议。从赠和协议含义能够看出:一、赠和是一个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和协议虽为单务、无偿协议,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假如一方有赠和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收该赠和的,赠和协议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收对方赠和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和协议即不成立。二、赠和协议是转移财产全部权的协议赠

2、和协议是以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为内容的协议,是赠和人转移财产全部权于受赠人的协议。这是赠和协议和借用协议的关键区分。三、赠和协议为无偿协议所谓“无偿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无须向对方偿付对应代价的协议。在赠和协议中,仅由赠和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和的财产,不需向赠和人偿付对应的代价。这是赠和协议和买卖等有偿协议的关键区分。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不负担责任。附义务的赠和,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和人有意不通知瑕疵或确保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赠和协议为无偿协议,赠和是为了受赠

3、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此赠和人对赠和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有偿协议有所不一样。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1)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标准上不负担责任。(2)在附义务的赠和中,赠和的财产如有瑕疵,赠和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通常的赠和而言,赠和人标准上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和,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推行约定的义务。如赠和的财产有瑕疵,必定造成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和人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推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协议中买受人的地位,所以,赠和人应在受赠人所

4、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买卖协议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3)赠和人有意不通知瑕疵或确保篇二:兰州协议律师:协议法中对赠和方面的相关要求及其法律效力兰州协议律师:协议法中对赠和方面的相关要求及其法律效力所谓赠和,是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的一个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全部权的 转移。赠和行为通常要经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署赠和协议(也有口头协议和其它形式)。兰州协议律师马爱虎指出,依据中国协议法第191条要求: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不负担责任。依据本条要求,赠和人对赠和财产负担责任分为以下几个情况:(一)不论赠和是否附义务,只要赠和人有有意不通知瑕疵或确保无瑕疵

5、之情形存在,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均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如无第一个之情形,赠和又没有附义务,赠和人对赠和财产的瑕疵不负担责任;(三)附义务的赠和,赠和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以下,是兰州协议律师马爱虎依据多年处理协议纠纷案件中,通常会依循到了相关赠和方面的法律条规,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赠和协议是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和的协议。二、赠和人在赠和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和。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协议或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不适用前款要求。三、赠和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该办理相关手续。四、含有救灾

6、、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协议或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赠和人不交付赠和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五、因赠和人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和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和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六、赠和能够附义务。赠和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义务。七、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不负担责任。附义务的赠和,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和人有意不通知瑕疵或确保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八、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和人能够撤销赠和:(一)严重侵害赠和人或赠和人的近亲属;(二)对赠和人有扶养义务而不推行;(三)不推行赠和

7、协议约定的义务。赠和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九、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和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和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和。赠和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十、撤销权人撤销赠和的,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和的财产。十一、赠和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能够不再推行赠和义务。最终,兰州协议律师马爱虎总结了赠和协议的相关法律效力,以下:一、赠和协议成立,赠和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赠和人已将赠和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正当享受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

8、和人不得撤销赠和协议法。不过,法律要求必需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二、赠和协议成立,但赠和人未将协议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能够不推行赠和义务,能够撤销赠和协议,但赠和是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和协议或是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赠和人不得撤销赠和协议,对不推行这类赠和协议的赠和人、受赠和人享受要求赠和人交付的权利,赠和人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和物毁损、灭失的,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法。三、赠和协议是赠和人的无偿赠予,不负担赠和物的瑕疵责任,不过附义务的赠和,赠和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负担赠和物的瑕疵责任;赠和人明知赠和物有瑕疵,有意隐瞒或作赠和物无瑕疵

9、的虚假确保,造成受赠人损失的。/mlist2229/57076/篇三:协议法释义- 赠和协议协议法释义- 赠和协议本章共十一条,对赠和协议的概念、赠和协议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要求。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和协议是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和的协议。释义本条是对赠和协议概念的要求。赠和协议,是指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收赠和的协议。我们能够从赠和协议的概念中看出以下内涵:1.赠和是一个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和协议虽为单务、无偿协议,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假如一方有赠和意愿,而另一

10、方无意接收该赠和的,赠和协议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收对方赠和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和协议即不成立。2.赠和协议是转移财产全部权的协议。赠和协议是以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为内容的协议,是赠和人转移财产全部权于受赠人的协议。这是赠和协议和借用协议的关键区分。3.赠和协议为无偿协议。所谓“无偿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无须向对方偿付对应代价的协议。在赠和协议中,仅由赠和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和的财产,不需向赠和人偿付对应的代价。这是赠和协议和买卖等有偿协议的关键区分。4.赠和协议是单务协议。所谓“单务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

11、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协议。在通常情况下,赠和协议仅由赠和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和中,赠和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和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所以赠和协议为单务协议。5.赠和协议为诺成协议。赠和协议是实践协议还是诺成协议,和赠和协议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和协议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一样要求,中国法学界也有不一样认识。所谓“实践协议”,又称“要物协议”,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协议

12、。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协议”,又称“非要物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协议。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前苏联和东欧部分国家将赠和协议作为实践协议;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域则在其立法中将赠和协议要求为诺成协议。在中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和协议为实践协议;有的主张赠和协议为诺成协议。在协议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该将赠和协议要求为实践协议还是诺成协议,赠和协议自何时成立也有不一样的见解。有的意见认为赠和应为实践协议,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不然当事人之间达成赠和之合意,假如赠和方不推行赠和义务,即要受到强制实施,则对赠和人实在不公平。同时也会使赠

13、和人在表示赠和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和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降低了更多的受赠机会。有的意见认为赠和应为诺成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协议即告成立。假如赠和人在未交付赠和物之前全部能够不推行交付义务,赠和的意思表示对赠和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和老实信用标准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和人的信赖,为接收赠和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赔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还有的意见认为,能够将口头的赠和协议要求为自财产交付时协议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和协议要求为协议签订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签订书面协议,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该依约推行赠和义务。协议法的要求表明赠和协议为诺

14、成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不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签订的,也不论赠和的财产是否交付。同时考虑到赠和协议中,难免有赠和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所以协议法还对赠和协议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要求(详见后述)。6.赠和协议为不要式协议。赠和协议是要式协议还是不要式协议,和赠和协议是否成立也相关联。所谓“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要求必需采取一定的形式的协议。所谓“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需具有特定的形式的协议。不要式协议不排斥协议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协议的形式不影响协议的成立。根据协议法的要求,赠和协议为不要式协议。赠和协议既可采取口头形式,又可采取书面形式或在协议签订后办

15、理公证证实。不论采取何种形式,也不论是否经过公证,全部不影响赠和协议的成立。在赠和协议是否为不要式协议,是否必需经过公证证实的问题上,不一样国家的要求有所不一。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要求赠和协议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德国要求,为使以赠和的方法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欠缺前项要求的方法者,得以推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法国要求,一切生前赠和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法,在公证人前作成,并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不然赠和契约无效。意大利要求,赠和应该以公证的方法作出,不然无效。而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域许可赠和采取书面或非书面形式,也未要求赠和协议必需经过公证证实。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和人在赠和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和。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协议或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不适用前款要求。释义本条是对赠和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要求。赠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和协议成立后,赠和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和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和行为。法律要求赠和的任意撤销,源于赠和是无偿行为。既便赠和协议已经成立,也还能够许可赠和人因本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和,这也是赠和协议和其它有偿协议的显著区分。尤其是有的赠和协议的签订,是因一时情感原因而欠于考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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