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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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下列附加险为 所有船舶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 )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一、扩展类附加险条款1、分承包人建造的保险船体的分段保险条款( A)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分承包人船厂范围内建造保险船舶期间, 因所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责任和费用, 并承保从分承包人船厂交付被保险人船厂过程中, 因自然 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责任、费用。本条款所述分承

2、包人指:( 1)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2)被保险人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 3)与被保险人有代加工业务协议的公司;以上分承包人的经营地点仅限于在 行政区域范围内。2、分承包人建造的保险船体的分段保险条款( B)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对在建造船舶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物资、 分段、 机械和设备在分段协作厂范围内装卸、运输、 保管、 安装、建造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 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 2 )工人、技术人员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 )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

3、失。3、 60 天保险期限自动延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 如果保险船舶不能按期建成或交付,保险人同意免费扩展60 天保险期限。此后任何保险期限的延长,保险人同意以既定条件自动承保, 被保险人须相应交付按日比例计算的附加保险费。 但在任何情况下投保船舶一经交付给船东,保险责任即终止。增加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保单保费+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天数X延展天数1) 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B)兹经双方同意, 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 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时, 保险人不再加收保险费。超过此限额部

4、分, 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5、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 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 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以及在罢工、 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

5、加班费以及快运费 (不包括空运费) 。 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20%。7、恶意破坏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损失、 责任和 费用。“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的所有者、董事或公司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代表” 是仅指遵照被保险人的明确指示或指导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或有关方。 任何其他在某一领域、 商业、 专业或行业作为专业机构开展活动的承包商或有关方, 即使受雇

6、于被 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对于每一损失,保险人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不超过船舶建造保险保额的10%。8、恶意破坏条款(B)本附加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9、设备运输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所有或保管的、 为建造保险船舶所需的设备或原材料,从被保险人船厂所在地之外(限中国境内港口)的处所交付被保险人船厂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每一运输工具(单位)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1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 本附加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主险保单项下所承保的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

7、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11、加快费用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 如果保险标的的任何部分遭受应由主险保单所负责的损失, 本 附加险将扩展赔偿以下费用:2) ) 空运、快递或特快运输任何零部件所产生的费用;3) ) 在进行经保险人认可的修理过程中, 为加快重置、 替换或修理而支付的额外加班费用,包括周末、节假日及夜班的加班费用。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产生的上述额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10% 。12、专业费用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 本附加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主险保单项下所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损失后, 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 检验

8、师及工程咨询人等的费用, 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发生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13、急救费用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主险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船舶建造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 万元人民币。14、船舶再试航费用保险条款( 1)保险责任经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对船舶建造保险(下称“主险” )所承保的船舶,在首次试航过程中发生主险的保险事故导致试航失败后首次再试航所需必要、 合理的

9、费用 (仅包括油料费、 船员租借费、专家咨询费、调试费、被保险人的试航职工费) ,保险人予以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对下列各项,本附加险不负责赔偿:除属于第一条约定的首次再试航所需必要、 合理的费用之外, 主险条款约定的各项损 失、责任和费用;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3)保险期间展延首次再试航如果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开始或进行, 须经被保险人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展延保险期间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赔偿限额: 免赔额: 15、保障业主财产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保险扩展承保与履行主险保单所承保的船舶建造工程合同有关的,由被保险承包商所照

10、料、保管或控制的业主的所有机械、结构等财产遭受的损失。16、空运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 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 , 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免赔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17、台风避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船舶为抵御台风风险, 防范台风、 暴潮对保险船舶的损坏或其他类似目的, 从船厂范围拖带至避风港或避风锚地, 以及在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停 泊,以及从避风港或避风锚地拖带至船厂期间,因所承

11、保的风险导致的损失、责任和费用。18、外加工装配运输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分厂、联营厂及对外分包商进行组装、加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运输,视同厂内运输,不再另行收费。19、停泊期展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船舶在建成后, 在保单所载保险期间结束前未能交付, 自本保险满期次日零时起, 本保险单在保险船舶停泊港口、 码头、 船厂期间予以展延承保船舶 天(最长不超过60 天) 。20、设备盗窃险条款本附加保险扩展承保承保标的项下的设备盗窃损失(必须在保险地址内发生) 。21、清理残骸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

12、生的清除、 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的 。22、人身伤害医疗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 发生本保险项下的人身伤害事故, 伤者必须到保险定点医院 (若无保险定点医院, 则须到县级以上医院) 就医, 并采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治疗方式和用药标准,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超过该标准的治疗和用药。二、规范类附加险条款23、超额保障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 发生保险事故后, 如果被保险人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 且该损失可以在其项下够获得有效赔偿, 则本保险为该其他保险的超额保障, 即被保险人应先在该其他保险项下索赔

13、, 本保险合同只负责在其约定的责任限额内, 赔偿超过该其他保险保障的损失部分。24、姐妹船条款如果保险船舶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 或在统一管理下的另一船舶碰撞, 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 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 与当另一船完全属于与本保险船舶无关的第三者时, 被保险人享有本保险项下应享有的权利; 但在此种情况下, 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数额的确定,应提交给一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同意的独立仲裁员裁决。25、风险变动通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对以下情况:( 1)保险船舶的船级、吨位、船舶种类发生变更;( 2)发生被保险人认为有必要通知保险人的其他情况。被保险人有事先通知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

14、续的义务。 除此以外, 除非保险人已经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主条款中 “任何实质性风险变动” 的具体内容, 本保险合同不因承保风险的任何实质性增加、变动、变化而失效。26、自动恢复保额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 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 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27、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 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日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在此

15、情况下,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单注销日止的已到期保险费。28、预先支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每次索赔的 。29、增值条款如果在保险期内, 投保船舶实际总造价值将超过投保时的保险金额, 则本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将自动相应增加,但增加部分不超过原保险金额的10%,保险人同意对增加10%以内部分不再加收保险费。30) 违反条件和保证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 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的承保风险。 因此, 被保险人对条件和保证的违反, 仅使得该违反所适用的那一部分风险失效,而不影响其它部分的风险。31、错误及遗漏条款(A)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 尽管主险条款中有相反规定, 被保险人在主险保单项下的权利,不因对保险利益、 风险或财产非故意的遗漏、 错误或非正确描述, 或在保险期间内未能告知其变化而受到影响。 但被保险人一经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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