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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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头沟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实施意见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 务设施专项规划( 2015-2020年),根据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 发20168号)及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驿站运营的通知(京民福 发20162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重要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 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 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是养老 照料中心功能的延伸和下

2、沉,是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能享受各种方 便快捷的为老服务供给的“服务管家”,也是政府为社区老年人提 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和主要途径。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 驿站,使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为老服务供给,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是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 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满足群众 养老服务需求的暖心工程。随着失能失智、独居和高龄老人增多, 社会群众对日间照料、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助餐服务等方面居 家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搭建养老服 务供需对接平台,让社会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具有 获得感,同时也可以促进养

3、老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地区生活性服务业就业人口数量,建立“广覆盖、贴需求、惠民众、可触及” 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市、区关于加快养老服务 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结 合区情实际,按照“政府设施低租金提供、运营商微利经营”的 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各自作用,积极完善区、街(镇)、居(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 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二)工作目标:从2017年开始,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分 步实施,力争到2020年

4、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形成 一批养老服务品牌,养老服务市场得到充分发育,居家养老服务 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三、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基本功能定位(一)日间照料。利用驿站现有设施和资源,重点为社区内 空巢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实施专业照护,针对有特 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短期全托,推介和转送需长期托养的老 年人到附近的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务。(二)呼叫服务。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 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 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 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三)助餐服务。依托专业餐饮服务机构或养

5、老照料中心, 为托养老年人和居家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具备条件的,可直接 开展供餐服务。(四)健康指导。具备条件的,可在驿站内按照医疗机构设 置标准同步设置护理站,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配备相应医 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服务,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病 床的设置与管理相结合,将驿站内从事护理等服务的人员纳入社 区卫生家庭保健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训范围。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 提供健康服务支持。(五)文化娱乐。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搭建活 动平台,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 生活。(六)心理慰藉。通过开展以陪同聊

6、天、情绪安抚为主要内 容的关爱活动,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设施条件和周边资源供给情况, 拓展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功能。提倡社 会慈善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和低龄健康老年人到社区养老服 务驿站提供志愿服务、老年人互助服务。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规划建设(一)布局设置1.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的设置。城市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地区人口 密度、老年人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规划、 选址和布局,原则上以“一刻钟服务圈”进行服务范围测算,依 据老年人口密度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千人指标,同时参

7、考街道养 老照料中心分布进行规划设置。农村地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置原则上按照村委会设置,结合各 村实际,可以与镇社会福利中心和街道养老照料中心建立合作机 制,实现功能分级和有效衔接。也可以结合乡村旅游发展建设,在 发挥养老服务功能的同时,将困境儿童、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对 象,以及其他有服务需求的人员纳入服务范围。2.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按照 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北京养老”服务标识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241号)要求,根据各驿站的场地条件进行制作。(详见 附件1 )3.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 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

8、建筑设计防火 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要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安装配备消防安 全设施设备。(二)设施来源1. 已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套的老年活动场站、 托老所,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养 老服务驿站运营(新建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除 外)。已经交由其他单位做其他用途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用于社 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现有已开展服务的托老所或日间照料 中心,应当改造提升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2. 社区未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对于缺乏养老服务设施的拆迁 保留社区以及无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的新建居住区,街道办事处

9、、 镇政府可以统筹使用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共享、双向开放、合 作共建,有条件的残疾人温馨家园,可承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职 能。对于既缺乏养老服务设施又缺乏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的社区、 村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统筹各社区、村庄现有的闲置设施 资源,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用于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对 于购买、租赁确有困难的,可指导设施产权单位利用自有设施或 社会力量租用现有设施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3. 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中居住区。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集 中的社区,鼓励企事业单位拿出设施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养老服务。(三)建设资质1. 资质证照

10、齐全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对具备房产 证、土地证等相关资质证照的项目,按照相关申报流程申请报批 并建设、备案。2. 无房产证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对社区内尚未取 得房产证、与城乡规划未有矛盾的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 设的,运营主体要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提供具有资质的社会专 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以及设施 归属方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设施归属的证明材料, 按照相关申报流程申请报批并建设、备案。3. 整体建筑的局部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属 于整体建筑的局部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运营主体 提供整体建筑房产证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镇

11、政府出具的产权归 属证明材料,以及整体建筑物归属方同意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 的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申报流程申请报批并建设、备案。对于整体建筑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项目,按照“无房产证的社 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建设资质相关规定办理。(四)运营资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须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1. 企业法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 企业法人。对采取多址运营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定1 个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进行驿站登记,并明确加盟服务点的全部 运营场所。2. 非企业法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为 民办非企业,遵循“统一法人、统一章程、统一财务、统一管理 体系”的

12、原则,在门头沟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多点服务。(五)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依据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社 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可采取“主体服 务区+加盟服务点”的建设模式。单体运营模式参照主体服务取得 建筑面积建设。按照建筑规模、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功能 不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分为A型驿站、B型驿站和C型驿站。1. A型驿站。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在300m2以上,每个 加盟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m2,总建筑面积控制在800m2 以内;可设置床位15张以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医疗保健人员、养老护理员、工勤人员、社工、专职护士和应急 支持人员

13、;除具备基本服务功能外,应组织开展康复护理、心理 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服务,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专业护理 等个性化服务。2. B型驿站。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在200m2-300m2,每 个加盟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m2,总建筑面积500m2左右; 可设置床位10-15张,设置康复区域、洗涤区域,配备一定比例 的管理人员、社工、养老护理员、工勤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支持人 员;除具备基本服务功能外,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康复护理、心理 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服务。3. C型驿站。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一般在100m2-200m2,每个 加盟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m2,总建筑面积300试左右

14、; 可设置床位10张以下;设有老年人生活区域、活动区域,配备一 定的管理人员、社工、养老护理员和必要的应急支持人员;具备 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 藉等六项基本服务功能。(六)运营模式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原则上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 建民营方式,主要包括连锁运营、单体运营、联盟运营和PPP运 营四种方式,鼓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结合实际创新运营模式。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通过招投标、协议委托品牌企业连锁运营 等方式确定运营方,并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 务关系。1. 连锁运营。具有法人资质、实力雄厚的品牌社会组织或企 业,对区级行政区域内多家驿站实

15、行连锁式运营,推动社区养老 服务驿站连锁化、品牌化。提倡街道养老照料中心、镇社会福利中心承接服务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运营。2. 单体运营。独立社会组织、企业利用设施开展单家社区养 老服务驿站运营。3. 联盟运营。多家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加盟协 议方式共同运营一家驿站,其主体服务区应由具有法人资质的社 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并代表驿站承担对其他加盟服务点的指导和 牵头协作,实现分工合作。4. PPP运营。政府提供土地,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新建社区养 老服务驿站;约定运营周期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五、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扶持政策根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的现有状态、设施来源、建 设规模、服

16、务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审,给予相应的补助扶持。1. 现有已运营的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提升为社区养老服务 驿站的,根据提升需改造的内容及增配的设备,经第三方会计事 务所评审后,争取市级一次性补助。2.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低价有偿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 对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低价有偿提供设施建设的驿站项目, 根据装修改造和配置设备规模,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审后,争 取市级一次性补助。3. 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设施建设驿站。对于社会力量利用自有 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根据装修改造和配置设备规模, 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审后,争取市级一次性补助。4. 社会力量租赁现有其他设施建设驿站。对于社会力量租用 现有其他设施建设驿站的,根据装修改造和配置设备规模,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审后,争取市级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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