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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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结论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2、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结论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4、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结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

5、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部分 原材料供应单元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编制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

6、查依据实际情况结论1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AQ2001-2004(下同)第7.1.1条2采用有轨运输时,轨道外侧距料堆应大于15m。第7.1.2条3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第7.1.4条4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不应进厂。进厂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拣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的处置。第7.2.1条5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第7.2.2条6炼钢厂一般应设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废钢配料作业直接在

7、废钢堆场进行的,废钢堆场应部分带有房盖,以供雨、雪天配料。混有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入炉。第7.2.3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结论7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第7.2.4条8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下不应有人,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起重机避让;起重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废钢装卸作业点与相邻起重机作业情况。第7.2.7条9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第7.3.1条10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口至混铁炉受铁口(槽),应保持一定距离;混铁炉不应超装,当铁水面距烧嘴达04m

8、时,不应兑入铁水;混铁炉出铁时,应发出声响讯号;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当冷却水漏人混铁炉时,应待水蒸发完毕方可倾炉。第7.3.2条11起重机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第7.3.5条12往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第7.3.7条13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7.1.1条14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工

9、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7.9.2条第三部分 转炉冶炼单元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实际情况结论1炼钢主车间,应按从原料至成品(坯、锭)的生产流程,以各工序分区作业为原则,合理布置各工艺装备及生产设施,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AQ2001-2004第5.2.3条2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AQ2001-2004第6.1.4条(

10、下同)3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第6.1.6条4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第6.1.9条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

11、铺设。第6.2.5条6转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第6.2.6条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实际情况结论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第6.2.7条8转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

12、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第6.2.8条9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第6.2.9条10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第6.2.10条11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第7.3.4条12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第8.1.1条13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

13、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第8.1.4条14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第8.1.7条15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第8.1.11条16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第8.3.2条17电动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第8.3.3条18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

14、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第9.1.3条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实际情况结论19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1.5m以上的钢管。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第9.1.4条20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第9.1.5条21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第9.1.6条22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第9.1.7条23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上述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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