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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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工作制度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食品快速 检测工作,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的市场主体负责实施。二、实施抽样时,应有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并向被 抽样人送达食品抽样快速检测通知书。三、快速检测所需样品应当根据快检需要,从被抽样人 的待销食品中科学合理地随机适量抽取,并填写食品快速 检测抽样工作单,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当重新采样。四、快检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快检设备说明书规定的检测 方法对所抽取的食品样品进行检测。五、检测结束后,应当向首检机构(人)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快检人员应当按食品快速检 测结果通知单格式逐一填写被检测人名称(姓名)、被检 食

2、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信息,快检人员和被抽样 人应当签字确认。被抽样人拒绝签字的,由检测人员和见证 人共同签字予以证明。六、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样检 测,被抽样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 起四小时内,向食品快速检测室所在地市场监管所申请复 检,填写食品快速检测复检受理通知书,由复检申请单 位(或个人)、食品快速检测室、复检机构确认样品,填写食 品快速检测复检机构和样品确认单,对样品进行复检。复 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验结论公布前,应当监督被快 检人暂停销售快检结果有异常的食品。七、快检人员通过检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和本企业相关负责人。八、快检人员应当及时整理任务书、计划书、通知书、工作单及相关报表等书式资料,归册建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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