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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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单位代码:14100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and Law本科毕业论殿计)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院系部 经济贸易法学院专 业法学年级2010级班级 11班学生姓名于胜开学号10115051135指导老师王瑞洲职称 教授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院系部 经济贸易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2010级班级11班学生姓名于胜开学 号 10115051135指导老师王瑞洲职 称教授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书本人声明:我将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 同法中的体现是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研究、写作的成果,论文 中所引用他人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

2、的文字、研究成果,均在论文中 加以说明;有关教师、同学和其他人员对本文的写作、修订提出过并 为我在论文中加以采纳的意见、建议,均已在我的致谢辞中加以说明 并深致谢意。论文(设计)作者(签字)时间 年 月 日指导教师已阅(签字)时间 年 月 日毕业论文(设计)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设计)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是本 人在校期间所完成学业的组成部分,是在山东政法学院教师的指导下 完成的,因此,本人特授权山东政法学院可将本毕业论文(设计)的 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书籍、数据库保存,可采用复制、印刷、网 页制作等方式将论文(设计)文本和经过编辑、批注等处理的论文(设 计)文本提供给读者查阅、

3、参考,可向有关学术部门和国家有关教育 主管部门呈送复印件和电子文档。本毕业论文(设计)无论做何种处 理,必须尊重本人的著作权,署明本人姓名。论文(设计)作者(签字)时间 年 月 日指导教师已阅(签字)时间 年 月 日摘要I关键词IAbstractIIKey words II引言1一、概论1二、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四个基本问题2(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有效性2(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2(三)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合同法律效力问题3(四)合同效力的优先性3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3(一)缔约自由4(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5(三)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5(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6(五)选择合同形

4、式的自由7(六)违约责任方面的自由7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8结论9参考文献10谢辞11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有基础性作 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主要通过对社会案例的剖析和法学著作的研究,搜集 国内外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和现实状况。把意思自 治原则合理、准确地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对接,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 首先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四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究,意思自治原则的有效 性、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下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优先性问 题。自1999年我国颁布合同法以来,意思自治原则在此领域

5、得到了肯定和发展, 在合同订立的各个过程中,合同法都给予了当事人比较充分的自由。其主要体现 在合同法的六个方面: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 变更的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违约责任方面的自由。自己对自 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是在市场经济下新合同法与旧合同法的不同之处。但也出现 了诸多问题限制其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对市场经济的发 展与稳定,对整个私法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也越来越重要。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违约责任市场经济强制性规定The reflection of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n contrac

6、t lawAbstract: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n contract law in our country ha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has a fundamental role. The study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is mainly through to the social cas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works of the law collection at home and abroad about the research a

7、chievements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combining with our country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reality. The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is reasonable and accurate and the relative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fully guarantee the meaning of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autonomy. First of four ba

8、sic problems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has carried on the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the effectiveness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the applicable range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under the law of contract, the preferential problems.Since our country contract law pr

9、omulgated in 1999, the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and take the affirm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is field, in the process of each contract, the parties are backed by contract law is full of freedom. It mainly embodied in the six aspects of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ing freedom, freedom of choice of the

10、 other party in contract, negotiate contract freedom, change the content of the remove of the contract freedom, freedom of choice of form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freedom.Themselves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behavior, this also is in a market economy under the new contract law a

11、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old contract law. But some problems also appeared to limit its further developm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meaning autonomous princip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stability, to the whole effect more and more is also more and more importa

12、nt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law.Key wordS: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Contract freedom;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he market economy; Mandatory provisions引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在现代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 重要的基本原则。实体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现已成为我国一个固定的法律 概念并受到宪法的保护。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法律上缺乏私法传统。所 以,虽然“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律的认

13、可,但是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仍沿袭我国民法通则,将合同“自由”表述为“自愿”无论从健 全我国市场经济角度出发,还是从我国企业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已获得较为全面的 合同自由的现实出发。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对当事人意思自 治原则这一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进行认真探究。一、概论德国学者海因.科茨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者其自我发 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自由的组成部分 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 进行自我调节,以适用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 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地建立经济关系。因

14、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 域中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 1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私法与公 法相区别的主要特征。正是因为私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从而才能赋予市 场主体享有法定范围内的意思和行为的自由,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市 场经济的不断繁荣。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集中概括为一合同自由 原则,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意思自治意味着合同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 治、履行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违约补救自治等等。众所周知,合同关系 是商品社会中最为普遍最为本质的法律关系。1999年合同法颁布,意思自治原 则最终确立下来。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

15、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 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将意思自 治原则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立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正确地 位,对理解现行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对规范我国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有着极其深 远的意义。二、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四个基本问题(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有效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有效性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这也是意 思自治原则的首要要素和前提,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非法干预。这不仅是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也是适 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确立的基本准则。让市场主体更加自由、安全、公平地 参与市场竞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此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意志自由权的充分保护。同时也体现了意 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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