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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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你我共享明太祖的法治思想明太祖朱元璋(公元 1328 1398 年)系明朝开国皇帝,年号洪武,庙号太祖,在位 31 年。他从小父母早逝,曾出家为僧,可以说中国历史上出身最卑贱的皇帝, 但其却以雄才伟略,审时度势,利用之元末农民起义的大好时机,招贤纳良,从而将元朝的统治者逐出中原,建立了封建专制高度集中的明王朝。纵观历朝历代皇帝,有明以前,除了两汉、南宋三朝皇帝较为重视法制外,其余的皇帝,无一有如朱元璋那样重视法律,其对法律的思考和见解, 可以说是独步古今。 现就其法律思想做以初探。一、重视法律,以法治国。明太祖虽然布衣出身, 起于微末, 但是在参加和组织领导农民起义军的反元斗争以及在和

2、其农民起义军的杀伐中, 他看到元末法制败坏,官吏贪蠹,民不聊生,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治国作用。太祖曾告诫群臣说: “从前朕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要严立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正是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朱元璋高度肯定了法律的治国作用。 他说: “夫法度者,朝庭所以治天下也 ”。于是在朱元璋即吴王位时(公元 1364 年)就提出 “建国之初,先正纲纪 ”,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 编律 285 条,令 145 条,到吴元年十二月 “甲寅,律令成,命颁行之。 ”这便是最早拟定颁行的大明律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律法

3、的精髓要义,文化程度不高的朱元璋曾令“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作为制定大明律的依据。事实上,早在吴元年的大明律制定时,朱元璋就专门发布了上谕,要求议律官 “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每御西楼,诏诸臣赐坐,讲论律义”。洪武六年冬重修大明律时,朱元璋诏赐刑部尚书,“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即对律条亲自审定。明朝最高统治者的这种崇法精神和有关作法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正是由于朱元璋的高度重视,经过吴元年(公元1364 元)、洪武六年(公元1373 元)、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四次修订,最终完成了大明律诰 “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正如明史 刑法志所概括的

4、: “盖太祖之于律令也, 草创于吴元年, 更定于洪武六年, 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三年始颁始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AAAAAA精品文档你我共享一准三十年所颁。”二、注重法律的继承性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 “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制 ”。太祖从其言。事实上,由于唐律疏义所表现出的盛唐文明对中华文化的浸淫, 太祖皇帝对唐朝的政治制度、法律思想和文化甚至到了崇拜的地步。 如即位初,使“诏衣冠如唐制 ”。在大明律的制定上,朱元璋曾命 “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 ”。在御制大明律序中,朱元璋特别强调了 “朕仿古为治 ”的立法继承性思想。洪武七年刑部

5、尚书刘惟谦、翰林学士宋濂在进明律表中宣称大明律“篇目一准之于唐 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 ”。(弘治十五年的御制明会典中专门申述说:“我太祖高皇帝以 至圣之德驱胡元而有天下,凡一政之举,一令之行,必集群儒而议之,遵古法,酌时宜 ”。正德四年的御制明会典序中也说: “我太祖皇帝稽古创制 ”。除了立法,明太祖创制的司法制度基本也是沿袭唐宋旧制的。 正是由于对前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借鉴吸收,才使得大明律 “上稽天理,下揆人情 ”。条例简于唐律,精神 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的 “百代之准绳 ”。三、注重和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法律作为调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的

6、基本行为规范,其不断更改和变动自然而然地会对社会统治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统治者的更替。 明太祖鉴于以往法律制度朝令夕改, 民不知所遵, 百姓往往无所适从的弊端, 从维护明王朝的长治久安出发,对法律的稳定性尤加重视。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修订以后,朱元璋即 “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变更,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正是在此严旨之下, 大明律成为 “万世之常法 ”,在有明一代, “历代相承,无敢轻改 ”。此外,在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初编时,朱元璋便在御制大诰序中,特别申明“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 ”。因而太祖以后的明朝诸帝,总是坚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如嘉靖八年皇帝敕谕内阁:“近守祖宗成法,夙夜柢慎,罔敢违

7、越”。万历四年皇帝敕谕内阁强调“唯我祖宗AAAAAA精品文档你我共享之旧章成宪,是守是遵”。正是由于后世坚持了太祖遗训,从而保障了明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结果的相似性或一致性, 最大程度维护了明朝的政治、 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尤其从明宪宗到熹宗前后长达 160 余年里,在皇帝避居深宫而不愿临朝听政期间, 明王朝统治却相对稳定性,这可以说无不得益于大明律的稳定性。四、力求法律的简明科学鉴于元末法制 “条格繁冗 ”,“其害不胜 ”的教训,朱元璋在吴元年便对议律官发布上谕: “法贵简当,使人为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更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

8、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 ”。洪武元年,朱元璋在颁行大明令敕中再次申述了立法简明的思想,敕文中说: “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 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人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之法。朕甚悯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 ”。正是在此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大明律的制定从吴元年 的律 285 条、令 145条到洪武六年的三十卷、六百有六条,再到最终的三十卷、 460 条,相比唐律疏议的 12 篇、 500 条,宋刑统的三十卷、十二篇、 502 条、 213 门来看,确实简明多了。另从体例发展变化上讲,大明律源于唐律但细于唐律,新创了公式

9、、课程、人命等十篇。采取律、诰、令、条例并行的法典式立法与编纂式立法相配合、 制定法与案例法相配合、 原则性与解释性相配合、惩治性立法与训诫性立法相配合等方式, 使体例编排呈现极为科学。法律史学家杨鸿烈曾说: “洪武三十年制定的大明律,比较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 而内容体裁惧极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楷模可见得,这书实在算得中国法系最成熟时期的难得产物”。五、立法因时制宜和重典治国明太祖的立法简明虽然有利于民众知法懂法,但由于法律的过于简单,在很大程度上却和社会的发展变化状况难以适应。 太过于简明的法律针对错综复杂、 日益尖锐的社会统治矛盾常常显得苍白无力。对此,明太

10、祖于初便对皇太孙说 “吾治乱世,刑不得不AAAAAA精品文档你我共享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在具体的治国方面,朱元璋以元末 “朝延暗弱,威福下移 ”,纲纪败坏,官吏骄恣,从而致使元朝倾覆, 顺帝北迁作为教训, 立国后采取了 “治乱世用重典 ”的原则。朱元璋始终认为 “胡元以宽而失, 朕收中国,非猛不可 ”。与此同时,朱元璋为了解除自身周围一批农民出身的武将同一批地主出身的文臣之间互相争斗而对皇权产生的威胁和实现其急于求治的目的,表示 “民经乱世,欲度兵荒,务习奸滑致难齐也 ”。又说: “今之臣民,凡所作为,尽皆杀身之计,趋火赴源之筹 ”, “若不律以条章,将必仿效者多,

11、则世将何治 ”。在朱元璋看来, “历代多因姑息,以致奸人惑侮 ”。元朝倾崩正是由于 “元政驰极,豪杰峰起,皆不修法度以明军政 ”。因而太祖主张“反元攻,尚严厉 ”。以此思想作为指导,如在刑名制定方面,明朝对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 ”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量刑轻于唐律,但对 “盗贼 ”及“帑项钱粮 ”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罪加重,法外用刑,狂诛滥罚,制定了族诛、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挑筋去膝盖等一系列法外刑。据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七年儋州陈逢愆起义,陈被斩,部属 1400 多人被鼻刑。六、重礼明理,以礼导法自西周的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到后来的 “礼法结合 ”“德主刑

12、辅 ”及“出礼入刑 ”以来,“礼”在封建统治中所占的地位绝不亚于 “刑”的作用。对此,朱元璋亦不例外。 他在御制大明律序 中就倡导 “明礼以致民,定律以绳顽 ”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他看来 “礼法,国之纲纪。礼法定,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并指出 “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 ”。朱元璋在给皇太孙的上谕中又说大明律 “首列二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顾愚民无知,若于本条下即注宽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广大好生之意,总列名例律中 ”。由此可见,朱元璋在实行严刑峻法同时,又注重倡礼明理,礼刑并重。七、注重发挥和强化法律整肃吏治的功能先王立法,自古以来都是重在治民而不治吏,但

13、是明太祖则不然,可能由于其出身寒微,早年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深知“吏治之弊,AAAAAA精品文档你我共享莫过于贪墨 ”,“不禁贪墨,则民无以遂其生 ”的缘故。因而对于官吏贪污,他有着一种近似乎变态的痛恨和彻底惩治的执着。 洪武二年曾告诫群臣: “昔在民间时,见州县长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民者, 罪之不恕 ”。明史 刑法志 说:“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脏吏 ”。由于明初特定的政治条件和朱元璋本人的特殊生活经历, 使其比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位皇帝更坚决、更严厉地整肃吏治。如对官吏的职务犯罪规定, 唐律把官吏犯脏罪的处理列在职

14、制篇中,未设专篇, 明律专设受脏一篇计十一条,同时,还专设课程篇十九条,从重论处官吏犯罪。 如规定监守盗仓库钱粮四十两即判斩刑。难怪清代刑部尚书薛允升对比唐律条文后直呼大明律 “太严”。如果说朱元璋的大明律惩处脏吏十分严厉的话,那么他亲手制订的大诰则应属于惩治官吏贪墨的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共二百三十六条,其中惩治官吏贪污、盗窃、受贿等脏罪的共有一百五十条。在惩治官吏方面,朱元璋认为 “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 ”。因而 “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因而罪之 ”。如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等人的贪污巨额粮食案,所牵连的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处死, 波及各省的官吏达数万人。在对脏墨官吏的刑罚适用方

15、面,明大诰列举了阉割、断手、剁指、挑筋去膝等肉刑, 其中最为残酷的是 “剥皮实草 ”之刑,即对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的官吏(价值约折合明正七品官年俸)都捉到所在府、州、县、卫衙门左边的 “皮场庙 ”剥皮,皮剥下后填上稻草,然后摆在官府公座旁边, 警示后继者。 值得一提的是,朱元璋注重利于民众力量来惩治贪官污吏,他诏告天下: “有等贪婪之徒, 往往不畏死罪, 违旨下乡, 动扰于民, 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即允许百姓对那些违旨扰民的官吏进行抓捕,然后送往京师问罪。为了反贪,明朝初期牺牲的御史达以数百。可以说,经过朱元璋一系列的整顿,虽然明朝官吏的俸银是历史上最低的, 但是明初的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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