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农户贷款多户联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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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农户贷款多户联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三农”信贷业务有效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行办理农户贷款业务的担保管理。第三条农户贷款多户联保是指多个农户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对小组成员向我行申请农户贷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第二章保证人条件和担保额度管理第四条农户贷款采用多户联保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人基本条件,且提供担保总额度应控制在保证人根

2、据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测算的保证额度内。农户应符合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或农户小额贷款基本条件及相关规定。第五条农户贷款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发放农户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第六条农户贷款确需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应优先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或级(含)以上;(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农户;(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3、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第七条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保证担保额度(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应根据联保各成员保证能力合理核定联保贷款总额及期限,到期后根据履约情况重新核定。联保成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联保成员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第八条除总行特殊规定外,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联保小组所有成员新增信用。第三章附则第九条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保证担保的设定及设定后管理执行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分行三农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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